罗福勇 梁芷铭
[摘 要]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民主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管理边界、提供价值指引、提升实施效能,而社会管理创新也能够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发展,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协同、共进。
[关键词]民主法治;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冲突协调;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7 — 0073 — 02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我国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代名词,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和建设的核心理念,而为了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以及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也需要社会管理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以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由此引发了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冲突与协调问题,需要我们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去进行探讨和剖析,力求找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共进之路。
一、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冲突分析
民主法治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国家上层建筑设计出一个整体框架,所有社会活动都要在这个框架内,按照民主的精神和法治的形式来规范运作。而社会管理创新则是对目前在社会管理制度、方式、内容等方面的一些不合时宜的地方,进行重新构建,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的效能。因此,从表面上看,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一个在努力构建制度,一个在冲破既有束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主法治的合法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创新性之间的冲突
对于民主法治来说,其首先要确保的是其所制定的制度合法性,其中不仅程序要合法,而且实体也要合法,不能存在瑕疵,这样才能保障制度被更好地推行与实施。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来说,创新是其首要的、固有的特点。当然,这种创新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种是在制度范围内的创新,范围较小,相当于改良或革新;另一种则是在制度外的创新,打破旧有的格局,去建立新的制度。但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创新,一般来说,都必须首先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其次是要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这也正是民主法治效能发挥的重要着力点。〔1〕
(二)民主法治的稳定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冲突
与前者原理类似。民主法治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讲求稳定性,从而给社会和公众以明确的指引,并对社会和公众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相比之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形式就没有那么稳定,并且正因为要建立新的制度,所以要对原有制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变动,以让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一动一静,彰显出了两者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差异性。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超前性之间的冲突
法律制度要维持其固有的稳定性,不仅在制定方面讲求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并且在正式颁布后,一般不遇到特别重大情形是不会轻易修改的。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进行审视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内容总是跟不上社会新生事物的发展,所以立法者也总是在不断地进行修订,这种“过时——修订——再过时——再修订”的运作模式,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表现。相比之下,社会管理创新就相对超前得多,其通过打破现有制度的束缚,目的就是让其更好地适应现在并且引领未来。〔2〕这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方式在于:法律制度的立、改、废进程要尽可能地加快速度,而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要在一定的制度内进行科学、有效地创新。
(四)依法治国的方略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性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依法治国是国家方略,是上升到上层建筑的顶层设计,并且要运用国家最强有力的工具来保障实施,以维系起国家的公共秩序。依法治国主要是由一系列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并且要保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相对来说,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府施政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其创新措施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色彩,除了一少部分重大创新产生出良好效能后,然后采用一定的程序演变为法律法规,但更多的社会管理创新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制度而已,与法律相比,具有暂时性、灵活性、效力较低等特点。〔3〕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性,依法而为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二、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协调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主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看,这两者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事物,也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因为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是有共性的,可以通过有机协调并产生出聚合效应。
(一)民主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管理边界
民主法治作为根本法律制度,是社会管理活动中必须切实遵守的,因此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绝对不能超越民主法治的边界,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社会管理创新,而只能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破坏,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基于此,民主法治为社会管理創新设置了一定的管理边界,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置了社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扩大权利或缩小义务可能会存在违法,而缩小权利或扩大义务,则是管理上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也不利于社会管理效能的实现;二是设置了社会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式,即社会管理在进行创新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手段、方式进行,否则不仅违反了程序,还可能会导致实体的不公正。特别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4〕
(二)民主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价值指引
社会管理是以一定的价值体系为标准来构建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管理的价值标准有所差异。在封建社会的阶级统治时期,社会管理带有强烈的阶段压迫色彩,并且这种阶段压迫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的价值标准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即向现代文明国家发展,讲求人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管理的价值标准必然包括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因此,社会管理在进行创新时,必须要遵循民主、法治的理念,在民主、法治的大框架内,进行合理、合法的创新,确保创新成果不仅要促进社会管理的效能,同时也要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实现两者之间的相得益彰并互促互进。〔5〕
基于此,我国在进行社会管理进程中,政府公务人员必须要强化民主法治观念,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要政府公务人员心中时刻装有人民,注重倾听人民的心声,在制订决策和具体施政时,发挥民主机制,尊重法律权威,将自己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绝对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由此创新的社会管理制度才更有生命力,社会管理行为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法律的认可,社会管理效能才能得到更有效地发挥和实现。
(三)民主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效能
在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采用民主法治的手段,能够指引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产生出良好的效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一是民主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事物的发展与环境的构建息息相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同样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执行者和相对方如果都具有良好的民主法治意识,一切依法办事,那么必将有利于促进管理的效益和创新的成果。二是民主法治手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是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社会管理在进行创新时,如果能够施行当前世界各国普适的、代表广大群众核心价值理念的、具有民主法治根本特征的方式方法,无疑能够得到良好的效果。三是民主法治肯定、保障并推行社会管理的创新成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确认改革成果。〔6〕由此可见,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产生出良好的成果后,要运用民主法治的标准来检验并确认,只有符合民主法治的程序和实体要求的创新成果,才可能是真正的、有效的成果。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成果必须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能发挥出管理的效能。而在具体推进创新成果进程中,民主法治的保障作用必不可少,因为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作为社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必须要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发展
前文述及,在当前我国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只有且必须在民主法治的大框架内规范运作和科学发展。与此同时,通过社会管理的持续创新,也能够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完善和发展,实现民主法治的社会价值。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治的实施现状还不尽如意,特别是随着现代政府角色向有限型、服务型、公共型方向转变,民主缺位、法律不完善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管理的发展进程。〔7〕因此,通过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可以倒逼我国的民主法治制度要及时进行立、改、废,合理界定社会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权利义务,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促进并提升社会管理效能的实现,助力于中国梦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民主法治的合法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创新性、民主法治的稳定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变动性、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超前性、依法治国的方略性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性等之间存在一些固有的关系冲突,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这两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民主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管理边界、提供价值指引、提升实施效能,而社会管理创新也能够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发展,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协同、共进。
〔参 考 文 献〕
〔1〕李保平.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关系论析〔J〕.宁夏社会科学,2013,(02):04-07.
〔2〕夏建文,聂振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关系辨析〔J〕.哈尔滨师范大學社会科学学报,2013,(04):23-25.
〔3〕杨平.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政精神〔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60-65.
〔4〕江必新,郑礼华.论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从着眼权力到着眼社会〔J〕.湖南社会科学,2013,(04):62-68.
〔5〕贾宇.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J〕.政法论丛,2013,(04):48-56.
〔6〕严励.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保障〔J〕.学术交流,2012,(12):10-16.
〔7〕杨树平.“五大体系”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三门峡市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的探索与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2,(09):66-69.
〔责任编辑: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