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探究

2014-05-30 19:22章超男张芳
学理论·上 2014年7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

章超男 张芳

摘 要:家庭暴力,一直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一直致力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会在立法体系、收集证据以及传统观念等方面带来积极的影响,相对也会造成公权力过度干预和侵犯隐私等消极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利大于弊,《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侵犯隐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14-02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数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的准備工作进程,提出《反家庭暴力法》的草案,去全国多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对立法进行论证,由此看来,《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和必然的趋势。立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草案,本文将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究。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积极影响

1.完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我国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有提出相关的对策以及部门法条。全国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或政策,还有90余个地市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零星分散着反对家庭暴力的法条,但是这些法条的内容都是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例如,在新的《婚姻法》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可以使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变得具体而详细,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够给法官更为全面的指导,而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也能够更方便而准确地寻找救助的依据。

对于执法者来说,原有的一些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虽然有做一些限制,但是详细的操作细则却没有列明。另外,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后,当执法者介入后,因为受害者的反悔而让执法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能够有效避免这些问题,提高办案的效率,增强执法效力。

2.促进相关社区保护场所的建立。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的第5章第1款中提到“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第5章第2款中说要“发挥社区在家庭暴力预防中的特有功能”,可以看出,有效建立社区保护场所是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有效措施。社区保护场所,就是以社区为单位的基层组织自我建立的一个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场所。它与社区矫正场所不同,后者是为了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社区保护场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罪犯而是受害者。而基层组织,例如社区和地方的派出所,是能够直接有效管理本区域范围的事件的。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作为人们所组成社会的共同体,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般的家庭暴力,很少有人会选择诉诸法律,他们更希望社区或者片警能够进行调解。而在遭受暴力后,受害者的情绪和精神需要极大的抚慰。在此情况下,社区提供一个庇护和咨询辅导的场所就有必要。《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提供社区建立保护场所的法律依据,并且可以依照相关程序来完成和改进。

3.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受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举证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4章中提到“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私性,而且受到人情伦理观念的影响,使得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往往来不及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就已经消失了,就算有周围邻里的人作为目击证人,也会碍于人情往来或者他们仅认为只是单纯的家庭纠纷而不愿意出庭做证。但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使得这种情形成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被告需要提供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有效解决了收集证据难的问题,而且在经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后,受害人避免了为需找证据所带来的巨大的压力。

4.发挥法的指引和教育作用,改变原有糟粕观念。受到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在现代的人们心中依旧存在着“男尊女卑”、“棒棍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有学者就曾指出:以女性的物化和客体化为特征的不平等的男权社会是滋生针对女性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制度温床。在家庭中,女性和孩童在力量上是处于劣势的,而传统一些糟粕的观念更是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便利,这种情况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更为严重。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通过规定相关的法律义务,要求人们抑制家庭暴力的行为,也赋予了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裁不仅对人们起到了教育的作用,更是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们原有的传统观念。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影响

1.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使得家庭内部矛盾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一定伤害后果”也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家庭内部发生矛盾时,家庭成员很容易把这部法律作为后盾,把家庭纠纷上升至诉诸法院。

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多次提到要“加大司法干预力度”、“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其实这很有可能使得《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公权力被过分滥用,影响家庭内部和谐。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成员间的宽容、谦让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一旦人们把《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武器而威胁对方时,那么原有的关系就会破裂而不可修复,甚至可能在矛盾加深后造成真正的家庭暴力。我们常说“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保障”,法律其实是在事情发生后最后保障权利的手段,原本家庭关系就更应该依靠伦理道德来维持,法律的介入会使得关系如履薄冰,一旦超过预期则会造成糟糕的后果。以英国为例,其法律规定了针对施暴者的驱逐令,这一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是“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后,100%的夫妻结局是以离婚而告终”,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本身更需要符合社会以及国情的发展。

2.侵犯家庭和个人隐私。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很多都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更遑论把自己所谓的“家庭纠纷”变为“法律问题”。仅仅只是身体上的家庭暴力都会受到很大的取证阻难,另外的精神和性暴力更是一种不能为外人道的隐私,特别是“婚内强奸”问题,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对于婚内有没有强奸都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在中国,性一直是一个令人羞于启齿的话题,但是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据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人数有几百万之多。即使一方以婚内强奸的罪名提起诉讼,侦查机关在搜寻证据时必然会涉及敏感问题,对于受调查方来说完全可以说被侵犯了个人隐私。《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但是执法人员以及法官介入家庭中来,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个人的一些隐私被披露。对于受害者而言,婚内强奸即使不能忍受也是不愿被过多人知晓的,这不仅关乎家庭和个人的面子问题,而且很可能影响后来的生活。

三、对消极影响的建议

1.可以增加滥用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公权力的干涉应更注重公民自主的意愿。在上文中提到的家庭成员一方利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概念上的模糊性而滥用法律,可能会造成另一方家庭成员名誉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一旦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依据或者依据不明显的,可以有追究原告滥用法律的权利。对于公权力的过度干涉,司法公安部门应该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听取当事人的请求,在可以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不进行干涉。

2.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办案人员和法官等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就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在涉及家庭中一些不愿为他人所知的内容时,受害人可以在顾及家庭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更主动地报案,对于案情的叙述能够减轻抵触情绪,更有效地配合执法者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四、结语

《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并不是希望造成家庭成员间的对立,而是为了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更好地提供帮助,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维持家庭稳定与和谐。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中仍有可能存在诸多弊端,但是其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法律本身需要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消极的影响也并不是不能避免,而且这部法律是人们迫切性的需要,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该制定并且在适应国情的情况下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夏吟兰,郝佳.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理念刍议——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正义观[J].妇女研究论丛,2010(3).

[2]朱一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3(35):341-342.

[3]吴洪,马海霞.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4):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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