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荣 苏文举
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给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监管和征信系统数据建设等诸多方面带来了挑战。文章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和发展现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给中央银行带来的五大挑战,提出了中央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六点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央银行;挑战;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为主要业务内容的行业。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小额信贷、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渗透, 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出现,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投资理财,使民间借贷正在逐步转向P2P网贷平台。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加上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模式、融资模式和理财模式,新问题、新风险正在不断出现,给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监管和征信系统数据建设带来了较大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给中央银行带来的五大挑战
(一)给央行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带来挑战
1. 互联网融资交易游离于金融统计之外,给社会融资总量调控带来困难。据不完全统计, 2013年行业总成交量约为1000亿~1200亿元,这些P2P个人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游离于金融统计之外,未统计到社会融资总量中,使得社会融资总量不能准确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程度,降低了货币政策实施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2. M1的频繁波动给宏观调控中间目标M2的监测分析带来困难。余额宝通过货币基金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吸引更多客户将资金从银行活期存款转出至支付宝,这意味着支付宝已经具备了“吸储”能力。对目前的银行活期存款而言,将形成直接冲击,M1的频繁波动,给宏观调控中间目标M2的监测分析带来困难。
3. 偏离宏观目标,增加了调控难度。受利益驱动,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投入国家宏观政策限制性行业,从现有的管理体制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看,货币政策很难传导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资金的逆向选择冲抵或延迟了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
(二)给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带来挑战
1. 网络信贷领域已频发风险。目前,P2P网贷(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互相借贷)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既无资产业务方面的约束措施,又无计提拨备的要求),国内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虽然不少P2P网络借贷公司都表示已经设立一定额度的风险基金,但很多资本金仅为1~2亿元,缺乏风险吸收能力,普遍存在风险缺口,难以覆盖日益膨胀的业务,一旦发生问题,势必引发严重后果。
2. 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网络信贷领域已频发风险外,还产生了以下风险。一是本身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拥有数据信息和平台,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大多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运行,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二是与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关联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公司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由于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出现金额和期限错配风险。另外,用户直接在线上购买基金,当巨额赎回潮来临时,一旦出现用户无法及时赎回的情况,就会出现流动性支付风险。一个环节的风险就可能通过网络迅速传递到所有环节,导致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冲击。
3. 非法金融活动容易随时冒出。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有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线下业务、吸收公共存款、集资方面都冲击着现有法规的底线,如现在流行的众筹模式,即通过在互联网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募集公众资金实现融资,触碰到非法集资的底线;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网络+民间借贷”的形式融资,有闲置資金和投资需求的人参与竞标,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底线。
(三)给央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
1. 金融消费者的债权清偿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本身存在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加上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一旦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或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或者网络平台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借贷人的投资能否收回很难保证。据日前某网贷资讯网站发布的2013年P2P投资者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P2P投资者中,已有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
2. 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瑕疵,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录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有的对“借款人信息”关键内容进行了处理,有的则没有进行任何处理。
3. 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不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难以落实;二是赔付条款不明确。“余额宝”近期出现被盗事件,着实给热极一时的互联网金融敲响了警钟。支付宝《协议》规定“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这一条款,使用的词是“补偿”而非“赔偿”。
(四)给央行的反洗钱监管带来挑战
1.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洗钱的隐蔽性为反洗钱增加了不少困难。目前,依托互联网金融的洗钱模式有三种,一是利用账户体系的洗钱模式,如P2P洗钱,先放款给借款人,再把这些贷款以“理财产品”等形式出售给贷款人;二是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模式,一些棋牌类游戏平台同时出售和回收虚拟货币,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间架起一道“双向桥梁”,使部分游戏玩家能在平台上从事类似赌博的活动;三是跨境汇兑洗钱模式,先在境内用人民币购买电子礼品卡,再在境外将礼品卡兑现成美元,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
2. 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极易引发洗钱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对于客户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而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在网络借贷中,交易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双方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发布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3. 法律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反洗钱监管缺失。目前,我国规范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这些P2P网络平台无法对每笔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无法对客户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五)给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建设带来挑战
目前,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主要来源并服务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传统意义上的信贷机构,互联网新型放贷主体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征信系统,特别是P2P(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机构、网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游离于征信体系之外,受P2P网络信贷数据项目种类庞杂、数据量巨大、各机构缺乏统一标准的影响,如何开发符合征信业务的数据接口规范亟待解决。
二、中央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策略
(一)尊重和鼓励具有包容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不需要借贷双方线下见面,也无需抵押担保,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因此,一要尊重和鼓励具有包容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和注重客户体验的理念;二要发挥央行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人作用,对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放宽市场准入,协调加快发放网络银行牌照。
(二)把互联网金融纳入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范畴
一要加强对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开业和营业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其信贷规模和投向,弥补金融统计信息缺口,提高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准确性;二要坚持引导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货币政策传导,使其贷款规模、投向、节奏更加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三要加强货币流通速度测算,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M2规模,适当增加货币政策微调频度;四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虚拟货币的研究。
(三)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监管重要内容
互联网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复杂程度高,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更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分业监管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应对其实施综合监管。为此,一要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尽早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范畴。要把P2P网络信贷业务纳入央行和银监会的有效监管范围,出台《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其他创新,按产品的主体做好监管的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二要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的行为指引,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无序发展。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要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制定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套法律體系,如保存电子交易凭证、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二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服务规范度和优质度。
(五)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央行的反洗钱监管内容
一要根据央行近期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方支付公司被正式纳入到履行反洗钱义务范围的规定,尽快出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要参考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模式,采用颁发牌照的形式,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前置性审批条件,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网络备案前对其客户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以防范洗钱风险;三要尽快建立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借贷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六)扩展央行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
要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将P2P网络借贷机构、网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推动我国征信系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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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