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05-30 10:48王富中
新校园·上旬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刑法

王富中

摘 要:两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网络言论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什么样的言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我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环境又怎样保护,两高的解释将体现出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两高解释;网络言论;刑法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消息一出来,微博、人人等社交网络上面哗然一片,很多人担心自己无心转发的某些消息被证实为虚假消息后自己会受到处罚。同时,非常多的网民认为这样的解释完全没有必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同时我们也发现,网络上面的谣言实在不少,各种类型都有,数量也非常多。例如:在各种期刊的生活版面,各种专家认为某某食物和某某食物一起吃会怎样,血型、星座运势分析等。这样的事情虽然没有明确依据,算是广义上的谣言,但是无伤大雅,有正常生活常识和正常心智的人都可以分辨。但是还有一些谣言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却远远超过了我们理性和常识可以控制的范围,如某网络大V进行的造谣,某地未发生地震却有人造谣称发生百年一遇的地震等。由于普通民众的了解范围不能有效辩解信息的真假,对于恶意的大规模散布的谣言,一般人很容易相信,并出于善意转发。于是矛盾就出现了。一般人看到了新闻,将它转发了,一不小心是个谣言,再一不小心,转发500次了,会不会构成犯罪?同时,一般网民也是谣言的受害者,我们要忍受大量垃圾谣言信息,甚至有时我们就是谣言的中伤对象。那么,如何保护我们在网络上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呢?

首先,我们要先对《解释》进行自我解读。解释规定了以下5种行为为“造谣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2)编造或者指使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4)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的行为都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和故意,行为后果影响较大。通过刑法基本原则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不明真相的网民出于善意的转发没有主观故意,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并不属于《解释》中禁止的行为。

其次,关于“500次”等问题,在《解释》中属于“情节严重”或者加重情节。这样的条文在《解释》中有如下规定:(1)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2)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以上这些都属于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严重,并且这些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明知恶意。因此,如果没有构成《解释》中规定的5种行为,“500次”等情节也就没有使用的空间,我们普通的网民也就无需担心会触碰到这个界限。

对于处罚秦火火等网络大V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人明知自己在网络上有巨大影响,故意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影响力进行不法活动,主观恶意,实施了不法行为,侵犯了普通人对网络的合理利用权和公用秩序,影响巨大且恶劣,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只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言论权等权利,是完全不会触及到《解释》的。网络上正常的言论治动还是可以正常进行。而且就目前来看,实行《解释》已近一年,网络上的言论自由程度并未受到影响。

《解释》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我们身边社会的安定以及为我们创造良好的网络氛围。在网络中,《解释》颁布后,我们看到的是媒体的言论更加严谨负责,网络上的垃圾谣言信息明显减少,网民中的激愤情绪得到了有效的疏导,广大网民在网络上可以更轻松地获得更有效的信息,同时体验的网络环境也更加优良。《解释》的出台不仅弘扬了社会的良好风气,体现了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对道德的维护作用,同时利用法律的威严为我们创造了更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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