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思娅
艾先生与任女士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当地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了艾先生的起诉。法院认为,任女士患有精神病,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房屋应判归任女士为宜。
艾先生诉称,2001年10月19日,任女士花了19万余元买下一处房产。“买房子的钱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俩离了婚,这房子也有一半是我的。”艾先生说。
任女士辩称,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她个人名下,这套房产是将来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前夫无权分割。据她讲,两人在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而她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睡眠障碍等疾病,在农村生活期间收入微薄,以扫厕所、收拾垃圾为生活来源,父母在世时一直与父母生活,并且得到姐姐、外甥等亲属的照顾。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艾先生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套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任女士称房屋是由其父母用拆迁补偿款为其购买,综合考虑拆迁时间、购房时间及婚后的居住状况、具体收入情况,法院对她的陈述予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便这套房屋为艾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没有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为宜,并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