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与成因

2014-05-30 00:22刘颖
东方教育 2014年8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体育竞赛表现

刘颖

【摘要】当今社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体育对推动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竞技体育在自身发展日新月异的同时,假球、黑哨、兴奋剂等不正当竞争也趁机渗透到体育之中,亵读着体育精神,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定和谐。本文对竞技体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进行综合,对其成因进行分析,以期对防止不竞争厘清思路。

【关键词】体育竞赛;不正当竞争;表现;成因

假球、黑哨、兴奋剂等不正当竞争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讨论的话题,也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随着体育竞争的政治化、国际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体育竞赛本身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体育竞赛中丑闻不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手段和方式日益增多,花样百出,愈演愈烈,这些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败坏了社会风气,违反了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是当今体育竞赛活动中一种极不和谐的“音符”,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加以有效控制,才能促进体育竞赛的良性发展。

1 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 基本含义。不正当竞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也为国际上一些权威性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所采用。当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多种说法。对此,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各国解释也不尽一致。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观方面(意图)、客体(受害者)和客观方面(行为及结果)。我们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体育竞争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预期比赛结果的不规范行为。

1.2 基本类型 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1)虚假行为。利用人们的信任、制度与法律的空子、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人们视野的盲区等,制造虚假现象,欺骗公众,以获取竞争优势。如操纵比赛、替代、假摔、假球、兴奋剂等。2)受贿行为。主要指裁判员和官员收受贿赂而控制改变比赛结果,如更改比赛结果、黑哨、体操及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多次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等。3)侵犯行为。如窥探、窃取、窃听对手体育竞争中战略、战术及技术方面的秘密行为;比赛不出力、应付观众、事先私定比赛结果等。4)赌博行为。如运动员、教练、观众参与博赌,人为控制和影响体育比赛。5)破坏行为。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比赛。如破坏设备、威胁对手、谋杀、互派间谍、收买对方运动员等。

1.3 特点。体育竞赛是体育的一大特点,它是一种正当的、有序的、依靠真实技能与智慧的竞争,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地竞争,但是总有极少数人或组织受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驱使,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企图谋取私利。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1)通常发生在竞争激烈的体育竞赛中;2)违背了体育竞赛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目标明确,以扰乱正常有序的体育竞赛秩序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4)具有侵害性,给参赛对方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5)具有隐蔽性和非公开性,通常是以秘密、隐秘、私下和地下方式进行,很难鉴别和识别;6)采用非法手段,具有不合法性,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准确有效地界定其范围,这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 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根源

2.1 体育竞争的政治化。在国际和国内大赛上,体育比赛可以增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团体的凝聚力,因为一个国家可能在赛场上战绩辉煌,以取得胜利来显示国家权力,提高国家威信与声誉,可以说是竞技体育参加国争取比赛胜利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可能全军覆灭,心生怨恨和怒火。作为一名运动员,他是代表国家和民族来参与竞争的,因此,运动团体和运动员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奖牌,这就无形之间把本不属于体育竞争的政治手段运用到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中,加剧了体育竞争的政治化。

2.2体育竞争的商业化。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商业利润已经成为推动体育竞赛前进的重要动力,商业气息已经笼罩了整个体育竞赛活动,也成为体育竞赛中必不可少的润滑剂。但过度的商业化也会干扰体育竞争的有序进行,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由于竞争胜负已成为国力强弱的反映,成为民族形象的展示,这就为体育竞赛增加了深刻涵义,许多国家不惜以巨奖刺激运动员出成绩,在许多国家,竞技体育商业化现象较为突出,优秀运动员已成为商品,虽然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拥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名之后意味着各种广告合同将纷至沓来,运动员的出场费也将扶摇直上,这些金钱诱惑都使得运动员甘愿以身试法,甘愿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商业化带来了“一切向钱看”的恶果,带来了追求私利的现象,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温床。

2.3 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众所周知,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变化多样等特性,任何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则都难免有或大或小的”空子”,再严谨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可能规范全世间所有的事务。随着体育运动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化,职业道德、体育道德、体育伦理和体育精神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有些体育科研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为取得好成绩而走捷径,有的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不惜违法,却不好定罪。法律的真空,伦理道德的滑坡,给体育竞争的链条上留下了许多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也就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源泉。

2.4 不正当运用竞争策略。体育竞争策略自古就有,一个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除了取决于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心理训练、智力训练和思想训练水平外,还取决于战略战术的训练水平,而战术的制定就必须依靠体育竞争情报和反竞争情报的搜集和整理。1998年的第18届冬季奥运会女子500 m短道速滑决赛中,中国有杨阳和杨春霞参加决赛,另外还有加拿大的依沙贝尔和另外一名运动员,从实力上看,杨春霞最强。决赛中,依沙贝尔故意犯规,撞到处在第一的杨春霞,结果处在第3位的加拿大选手获得金牌,使得中国队实现金牌零的突破的愿望落空。从博弈論的角度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多人博弈,它是处在多个各自独立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存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也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为保全整体的获胜,选择有利于自身,而破坏别人利益的战略战术,从而取得比赛的胜利。因此,无形的、不合理的、难以辨别和防控的体育竞争策略的运用,为不正当竞争穿上合法的外衣,使得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阴影之中孳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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