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莹
摘要 从近期发生的一起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例出发,讨论了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对策思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了要在政府、企业、农民工3个方面找准问题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一要规范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农民工管理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并打造长效机制;二要抓好企业自律,严格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尊重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合理报酬,真正做到善待农民工兄弟;三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充分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受损与保障;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工维权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08-02472-03
Analysis on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amages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WANG Xiaoy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 ,Jiangsu 210016)
Abstract In this study, based on a recent case of protect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amages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were discussed. Aiming on solve these severe problems of protect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the governments, enterprises and migrant workers should explore the root of the problems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Firstly, the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s should be normalized and implement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s, protect the basic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build long-term protection mechanism; secondly, enterprises should be selfdisciplined, strictly follow the basic labor laws and enterprise operating behaviors, respect the legal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improve working conditions for migrant workers, guarantee their legal rights and reasonable salary, and treat migrant workers in good manner; thirdly, efforts should be enhanced to help migrant workers in provid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mproving their basic qualities and awareness of rightprotection and mobilizing fully their enthusiasm in work, thus promoting the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Key word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Damage and protecti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Enterprise selfdiscipline;Safeguarding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隨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进入各类大中小城市务工,不少能工巧匠在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后,则承担起城市里各行各业越来越多的劳动服务工作。据报道,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的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2年的52.57%[1],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农民工成为城市新成员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生产生活问题,特别是农民工权益受损和保障问题,亟待引起政府、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重视和解决。为此,笔者通过最近发生的一起很有代表性的农民工权益问题案例认真分析其产生根源,深刻反思并提出对策思路,以期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 案例介绍
2014年1月21日和22日,“南京日报”连续发表记者赵成兵的2篇文章,报道了一起侵犯农民工权益及其解决过程的事件[2-3]。事情大致经过如下:2013年底,江苏省宁连高速公路六合段李岐珍、赵子华等8名农民工保洁员被无故辞退,他们遂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却没有得到理睬。最终,他们通过求助新闻媒体讨得公道,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得以重新上岗,基本解决了所反映的问题。
文章介绍,此事发生之前,8名保洁员的工资仅为35元/天,且没有任何保险和福利待遇。他们是江苏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分公司与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江北高等级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签订合同,承包宁连高速公路的保洁工作,而这8名保洁员负责宁连高速六合段的保洁清扫。分公司要求保洁员们每天上午6:30上班,下午5:30下班。扣除吃饭时间,每天需工作10个小时,且全年没有休息日、节假日。平时,分公司只发给他们一件雨衣和反光背心,连手套、口罩等劳保用品都需农民工自己买,也从未发过高温费,分公司告知他们没有这笔费用。而在管理站的财务报表上却分明写着,保洁员的工资为60元/天,且还有通讯费等其他补助科目。
此事一经披露,舆论哗然,引起了区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站的高度重视,事情迅速得到处理。
事情见报当天上午,六合区政府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来到分公司,检查了该公司与保洁员们签订的劳动协议及工资表,认为保洁员工资远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按规定按月发放,也没有替农民工们交纳保险,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因此责令分公司立即整改,指出如再发现分公司违规操作,将依法严厉处罚。
分公司的管理方宁连高速公路江北管理站站长得知情况后也表示,他们今后将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管,不准违规压价用工,要切实保障保洁员们的合法权益。
当天中午,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现金,先后来到被辞退的8名保洁员家中,送上迟发的全年工资,并对此事进行道歉。分公司还决定,下一年所有保洁人员工资上调到50元/天,并承诺这8名保洁员春节后即可重新上班。
至此,保洁员们的诉求基本满足,事情处理告一段落。
2 案例分析
从以上事件可以看出,这既是一起企业漠视法律、政府疏于监管、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的典型侵权案例,又是一起在新闻媒体督促下,政府部门强力执法,用工企业迅速整改,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的维权案例。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区,应属法制建设与执法水平较高的省份,却仍然发生这样的违法违规个案。由此可见,全国此类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不在少数,亟待认真剖析事件起因,分清责任,找准对策,并进行迅速纠正。
2.1 用工单位(分公司)的责任
分公司漠视农民工权益,缺乏法制观念,没有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公司缺乏起码的政策法规意识。错误认为企业自主雇佣工人,特别是对农民工,就可以不需提供劳动保险和福利等相关待遇,工资标准也可以随意制定或拖延发放。事实上,保洁工人和其他正式工一样,也是高速公路的建设者和服务者。他们寒来暑往、夜以继日地维护着高速公路的路面清洁,为车辆畅通来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不应该遭到分公司随意处置。
二是分公司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极不合理。被辞退的8名保洁工人在职在岗时每月的全部报酬仅为1 050元,且没有任何福利和保险。根据2013年7月新公布的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保洁员们为高速公路提供劳动服务,属于南京市的一类地区劳务用工,月工资应当不低于1 480元。2013年7月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所以保洁工人们应当依法享有这两个法规规定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但实际上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待遇相差甚远。
三是分公司没有尊重农民工的起码尊严。分公司要求保洁员们每天工作10个小时,且全年没有休息日、节假日;平时,保洁公司只发给他们一件雨衣和反光背心,连手套、口罩等劳保用品都是自己买的;夏天的高温费也从来没有发给农民工,但又在承包科目中上报列支(这让人怀疑这笔费用的去向)。可以说,这样苛刻地对待农民工,违反了我国法定的劳动保护原则,也说明了分公司缺乏管理上的职业道德。
2.2 农民工方面的缺陷
该案例也反映了农民工自身的諸多缺陷。农民工们的自身不足,也是其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一是客观原因。当前劳务市场上农民工数量庞大,工作岗位技术含量普遍不高,且这类劳动力在市场上供大于求,用工单位选择余地大。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谋生,多数承担的是社会上和企业中的脏活、累活、苦活、险活等艰苦岗位。应该说,在农村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外出务工仍是当前农民们增加收入的最好办法,能够上岗已属不易。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4]: 2013年我国共有农民工26 894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有16 610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61.76%。这些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2 609元,远高于农村居民平均月收入为741.33元。但2 609元的月工资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属于低收入范围。对于企业而言,雇佣农民工最合算。所以,大多数农民工们进城后,就只能做最累的活,拿最低的工资,还随时面临着被辞退的风险,成为城市里名副其实的“二等公民”。
二是农民工队伍整体文化、技能等综合素质不高,能够承担关键技术、关键岗位的人较少,普遍不被重视。有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农民工们没有文化,不懂政策,技术水平不高,只能干点脏话累活。市场上农民工有的是,可以随意雇用,他们就是廉价劳动力。正是这样的观念,使农民工这一新兴劳动群体没有被重视,没有被很好地开发潜力,这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三是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比较弱。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政策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一般来说,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都是社会基层的体力劳动,繁重、艰苦、平淡而普通,难以引起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因此,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保障问题,往往形成政府部门缺少关注、企业单位不愿关注、农民工自身不会关注的现象,有时往往就被忽略或是被遗忘了。
2.3 政府监管方面的不足
一是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缺乏应有重视和准确定位。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就提出了“三农问题”,并且在之后不断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对新形勢下如何对待农民工这一新的城市群体,仍然缺少统一的政策定位,对农民工群体生产生活方面的制度安排也没有跟上。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新时期城市化浪潮中的新生事物,是城市中最辛苦的劳动人群,他们为城市建设默默奉献,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基本条件,特别是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却享受不到市民们的同等待遇,更谈不上有多高社会地位。
二是政府部门在城市管理中有疏漏。在该案例中,分公司公然对农民工进行种种盘剥和虐待,反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失察。现在,不少政府部门官僚主义严重,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非常薄弱,不少企业在对农民工管理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或违法现象,而这些问题却很少被提升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很少主动对该类事进行系统调查、规划、管理,而只是零打碎敲地个案处理,以致农民工们对城市和企业的归属感缺失,看不到希望,提不起信心。
三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设定的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由于受众范围较广,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没有专门的章节。农民工们本来维权意识就不强,加之农民工们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理解专业的法律文书有困难,通过法律来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3 对策思路
3.1 严格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是必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用人用工企业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必须依法经营,按章办事。要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的合理报酬,决不能漠视农民工的合理诉求,虐待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
二是企业应该改善与农民工们的关系。在许多企业中,农民工和企业总是处在对立或是矛盾中。就像分公司的农民工们,全年无休,薪酬很低,而且被随意辞退。当农民工们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时,却不被理睬。最后,积怨已深的农民工们只好投诉新闻媒体。正是因为分公司不重视维护与农民工群体的关系,才导致他们错失了与农民工们沟通的机会,造成了被动,因而受到广大公众谴责。
三是企业应该改变管理方式。如在工作时间上,分公司规定农民工们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清晨6:30到下午5:30,且全年无休。在这样苛刻的条件下,农民工们的工作效率也只能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而下降。所以,企业需要采用更为灵活的管理办法和友好关爱的管理态度。例如,公司要增加雇佣人员,制定新的劳动管理办法,对保洁员们排班休息,既要让保洁员们享受法定假日,又可在保证路面清洁的情况之下,允许他们灵活调整自己的作业时间。
3.2 农民工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是农民工应当主动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应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明确自己作为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待遇、纪律等条款。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二是农民工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时,应当积极与企业负责人协商解决。遇到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时,应当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或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反映,以求得问题的解决,甚至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呼吁社会关注,要求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农民工应当主动与企业保持沟通。农民工应当定期与企业相关负责人交流,积极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自己的意见。如有异议,应该学会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作为职场上的弱势群体,更应学会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3 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和服务
一是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其职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用人用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注重制度建设,打造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们的基本权益。政府部门还要定期对农民工群体进行调研走访,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帮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基本素质,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深入了解农民工具体情况的基础之上,根据政府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和帮扶办法,帮助解决农民工们的教育、医疗等相关实际问题,真正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三是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也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支持。如是否可以号召法律工作者和学法懂法的大学生及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农民工维权志愿团队”,为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当农民工遇到法律纠纷时,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入基层开展活动,为农民工们普及法律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继续对农民工问题保持敏感和关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开展调查,揭露事情真相并给予公正报道。对于违规的企业,应当借助舆论的力量予以批评和监督,以督促其整改。对于规范用工,表现良好的企业,应当予以宣传表扬。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风向标,应当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关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通过一己之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更多的正能量,使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扶持。
参考文献
[1]
贺铿.在2013网易金融论坛上的讲话[N].扬子晚报,2013-06-28(A40).
[2] 赵成兵.宁连高速保洁公司涉嫌克扣保洁员工资[N].南京日报,2014-01-21(A06).
[3] 赵成兵.保洁公司增加工资,被辞退员工将重新上岗[N].南京日报,2014-01-22(A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3年国民经济发展稳中向好[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1/t20140120_502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