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远 孙绍荣
摘要:为了解决保障性住房“5+1+1”工程质量监管验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工程责任主体相互推卸责任,政府监督效力不足等问题,文章建立了以住户投诉为信号,包括政府、建设方、监理方在内的奖惩机制模型。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下对奖惩机制模型进行求解分析,提出政府根据住户投诉情况提高对建设方的惩罚力度等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管验收制度;保障性住房;双重委托代理;奖惩机制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质量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多方监管制度中的二维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但在现行的房地产开发制度下,二维质量监督体制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较多问题,如在平级质量监督维度上,建设单位处于优势地位,施工、监理、设计以及勘察等单位为获取合作机会处于劣势地位,相互间很难起到严格监督的效果。
目前学术界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全面的研究,首先,相关学者对二维住宅质量监督制度下的工程质量问题开展研究。如Mohammad,Yeganeh等积极探索了工程目标的变化对于工程质量的显著影响,研究发现工程目标同工程质量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Steven,Kevin和Christopher利用纳什讨价还价理论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了详尽的探索,并确定了风险中性的项目经理和风险规避的承包商之间的成本分摊合同。Bent详尽的阐述了计划谬误理论和外部观点理论在工程质量控制与责任追究过程中的主要应用。其次,另一个研究角度则是利用委托代理关系开展工程质量等多方面的研究。如项勇等研究了我国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CM模式),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并构建了建设单位与咨询方之间的双向道德风险,并进一步提出了激励创新模型以此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洪巍从博弈论的视角对大型工程的质量、成本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进行了研究,通过引入朱兰最佳质量成本模型,成功构建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基于质量的利益激励机制,提出了隐形声誉激励方式。本文则从理论角度对“住户见证验收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以及对该制度存在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构建了一套能够进行责任主体间层层监督的奖惩机制,获得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图和模型,为三维监督机制的推广应用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和对策。
二、“住户见证验收制度”理论阐述
所谓的“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就是由住户代表(见证住户)参与到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验收制度。“5+1+1”中的5方分别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前者的1代表政府,即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功能,后者的1代表“住户代表”的现场见证。该制度主要实现的是三级监督,即责任主体之间平级相互监督;政府(质量监管机构)处于上级监督地位;“住户代表”处于社会监督地位。该制度实现了工程质量的三维监督机制,通过引入住户参与到工程质量验收的全过程,有效的确保了工程质量,较二维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制度具有明显的优点。
为了能够清晰的表现出“住户见证验收”制度中各参与方、验收程序、相应部门和责任主体的职责,下面采用“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关系图的形式進行清晰的描述。“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关系图如下图1所示:
三、住户见证验收制度问题分析
“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的范围和内容不清楚,参与见证的住户一般不具有专业水平;(2)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难以追查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并进行有效的处罚;(3)不能够采取适当的比例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查。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对于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查和处罚。
四、模型构建与分析
(一)变量假设
(1)监理方的主要工作是对施工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施工方偷工减料降低住房建筑的质量,在监督过程中的努力水平为e2,监理方作为代理人知道自己的努力程度e2,但是作为委托方的建设方不能够观察到监理方的努力程度,只能够观察到见证住户的投诉情况。
(2)监理方进行监督付出的努力水平e2需要的成本c(e2)=,其中b>0为他的成本系数。
(3)假设监理方努力工作使房屋建筑质量提高带来的收益为π2=e2+θ,其中θ是外生变量满足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
(4) 假设建设方给予监理方的支付为线性的,S(π2)=α+βπ2,其中α为固定支付,β为收益分成也即激励系数(0≤β≤1)。为了有效的防止监理方和施工方进行合谋,建设单位另外按照见证住户投诉p,给予监理方相应的惩罚F(p), (5)建设方即是政府的代理人又是监理方的委托人,一方面要努力工作对住房建筑进行设计和勘察保证其职责领域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对监理方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获得施工过程的真实信息,以便进行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假设建设方的努力水平为e1,建设方了解自身的努力水平,但是政府作为委托人不能够观察到建设方的努力,只能观察到见证住户的投诉p。
(6)建设方努力工作需要的成本
c(e1)=,其中a>0是他的成本系数。
(7)假设建设方努力工作使房屋建筑质量提高带来的收益为π1=e1+ε,其中ε是外生变量满足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
(8)假设政府为了有效的监督建设方,使其能够努力的工作,提高房屋建筑的质量,降低自身处理各项投诉的工作量。根据见证住户的投诉p,对其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G(p)=χ(1-e1-e2)p,其中χ为政府对建设方的惩罚系数。
(9)假设建设方和监理方在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前都有一个目标期望收益分别为S1、S2,实行惩罚机制之后建设方的实际利润为R1=S1+π1-c(e1)+π2-S(π2)+F(p)-G(p),监理方的实际利润为R2=S2+S(π2)-c(e2)-F(p)。
(10)假设政府和建设方是风险中性的,监理方是风险规避的,建设方的期望效用u1等于他的期望利润,即u1=E(R1)。监理方的期望效用u2等于最大化利润的确定性,即u2=cE(R2)。
(11)政府获得的收入来自对建设方的惩罚G(p)=χ(1-e1-e2)p,他的收益取决于房屋建筑的质量情况,假设他的收益π=π1+π2,期望效用u0=E(π)。
(二)模型构建
(1) 监理方的期望效用。根据u2=cE(R2),可以得到监理方的期望效用为:u2=S2+α+βe2--γ(1-e2)p-(1)
其中是监理方的风险成本,即监理方宁愿在随机的环境中放弃该成本以换取确定性的收益;ρ是监理方的风险规避系数,在本模型中监理方是风险规避的,即ρ>0。
(2)建设方的期望效用。根据u1=E(R1),可以得到建设方的期望效用为:
u1=S1+e1+e2--α-βe2+γ(1-e2)p-χ(1-e1-e2)p(2)
(3)政府的期望效用。根据u0=E(π)可以得到政府的期望效用为:u0=e1+e2(3)
(4)奖惩机制模型设计。在进行模型设计时,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三方“政府、建设方、监督方”的目的都是实现自身的期望效用最大化。
政府实现自身目标的主要手段就是提高他对建设方的惩罚力度χ,建设方实现自身目标的主要途径:一方面提高其自身的努力水平e1,另一方面合理的设置给予监理方的固定支付α、激励系数β、惩罚系数γ,以便获得最真实的施工过程信息,有效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追查到相应的责任主体,监理方实现自身目标的途径就是提高对施工方进行监督的努力水平e2。所以,整个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型就变成了政府如何制定有效的惩罚系数χ,对建设方进行有效的监督,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建设方如何决定自己的努力水平e1,给予监理方的固定支付α,激励系数β以及惩罚系数γ,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即满足第一层次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并且政府为了使建设方参与到该惩罚机制中,还应该确保他的期望效用不低于保留效用u1,既满足第一层的参与约束条件;同时,监理方如何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e2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即满足第二层次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并且建设方为了能够让监理方参与到该惩罚机制中还应该确保他的期望效用不低于保留效用u2,即满足第二层次的参与约束条件。
因此,双重委托代理条件下“住户见证验收制度”奖惩机制模型为
(三)模型求解
对监理方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求解关于e2的一阶导数有:=β-be2+γp=0,解得e2*=
在最优的情况下,根据Kuhn-Tucker最优条件必将有监理方的参与约束(7)式取等号,于是有:
在上述奖惩机制模型中,政府的收益G(p)=χ(1-e1-e2)p,随着他对建设方的惩罚系数χ的增大而不断的增大,也即政府收益的最大化就是惩罚系数χ的最大化。但是惩罚系数χ必须满足建设方的参与约束。根据Kuhn-Tucker最优条件可知,在最优的情况下建设方的参与约束式(5)取等号。因此,政府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且满足建设方的参与约束时,χ=
五、结论
根据对模型求解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结论一:由e*2=可以得到监理方的努力水平与建设方给予的激励系数、惩罚系数正相关,与自身努力成本系数负相关。这说明在房屋质量越高建设方给予监理方越高的激励,投诉越高建设方给予监理方越高的惩罚机制中,监理方会选择努力工作以获取高额的激励,避免高额的惩罚。同时,也说明建设方对监理方设定越高的激励系数和惩罚系数,奖惩机制越有效越有利于建設方获得真实的施工信息,从而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的追查。
结论二:由e*1=可以得到建设方的努力水平与政府的惩罚系数正相关,与自身的努力成本负相关。这进一步说明了在政府根据居民投诉情况给予建设方惩罚的机制中,建设方会努力工作提高自身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有效的追查,从而提高整个工程质量责任追查机制的有效性。
结论三:由β*=,==0(p=0)
>0(p≠0),可知建设方对监理方的激励系数随着政府给予他的惩罚系数的增大而增大,在见证住户和相关监督部门的投诉p≠0的情况下,对于监理方的惩罚越大建设方的效用会越高。于是说明政府给予建设方的惩罚力度越大,他会采用越大的激励力度和惩罚力度以促进监理方努力工作增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提高房屋的质量,降低受到政府惩罚的可能性。
结论四:由S1+e1+e2--α-βe2+γ(1-e2)p≥u1可知:
χ=→∞时政府的收益最大,此时e1+e2→1。于是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只要政府对建设方的惩罚力度足够大,建设方就会通过自身努力和监督监理方努力,共同为提供高质量的房屋建筑提供100%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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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巍.大型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基于质量的利益激励机制设计[J].建筑经济,2013(05).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1080,71171134);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11ZS13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1BGL006);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S1201YLXK)。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