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1-16 23:21王雪
东方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问题及对策

王雪

摘要:本文对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研究了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效率的对策,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新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问题及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支持和依据

我国公积金制度之1991年从新加坡引进的,发展历史之短、经验之浅薄可以想象。公积金制度发展之初是政府作为主导,然后逐渐走向全国。公积金建设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从单位和员工处集结建设资金来支持安居工程的建设,解决城市居民存在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体制问题和监管体制问题,导致了公积金坏账和呆账现象非常严重,国内上下很多地区的公积金严重亏空,国家这才渐渐停止了用公积金贷款给安居工程建设,在之后的很多年这些资金仍有未被收回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公积金的用途全部转向个人贷款的重要标志,从这之后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国家和集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占用,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局限在购买、翻修和建造住房上,但是利用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对象并没有成为所有权人,保障性住房建成之后的享受者也和所有权人无关,这是和公积金管理条例严重不符的。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仅仅是靠行政命令,执行效力比较低,并且这也和我国目前的条例是冲突的,这导致了我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执行一直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法律制定不足风险一直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不容我们回避,因为它一方面涉及到公积金储存者自身的权益,一方面会影响到群众对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的质疑。

(二)基础环节不牢固

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模式过于粗放,该项业务活动基本维持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模式,不同的是贷款的发放是通过银行进行的,不论是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委托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这种运作模式都过于粗放。因为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当地城府的干预和指导,银行在这个贷款运作的过程中经常忽略风险因素,只考虑将贷款发放出去即可,至于款项带给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多少都较少关心,这导致了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显得过于粗放和不细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机构,自有资本金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更是稀缺,但是其却承担着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管理的功能,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贷款工作更是需要专业的金融人才来辅助,工作体制和工作人才的缺失使得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粗放经营状态。

(三)资金回款存在风险

在利用公积金进行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进行的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在利用公积金来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建设贷款的时候,最长期限为五年。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值周依靠项目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资金的来源来归还款项;政府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则要以租金收入和其他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在于资金的回收,如果资金届时不能回收的话,那么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的问题仅仅是次要的,缴存者在需要购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会难以满足其需求者必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发,甚至使得公积金遭受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资金回收慢、成本回收时间过长和收入不能覆盖本息的问题,这导致公积金资金回收上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二、健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措施

首先,建立项目回款制度,保障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如前文所述,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类型集中在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之上,其中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贷款对象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保证专款专用,将项目的建设达到应有的配套水平,那么基本上可以通过出售住房实现成本的回收。笔者在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共公租房的资金回收问题:在公共租房的资金回收中,租金、出租比率和贷款利率成为影响资金回收最主要的三个因素。经过简单的测算我们就可以发现资金只要提升一个百分点,资金回收期可以缩短3-4年,提升出租率也可以适当地缩短投资回收的时间;在贷款利率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将投资回收期缩短两年左右,在确定资金投资回收时间的长短问题上,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租金的定价问题,租金定价不合理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租金定价过低的话,那么久难以覆盖贷款的利息,公积金面临着欠息挂账的问题,承担着严重的利息负担,最终到这亏损经营,资金难以回收;如果租金定价过高的话,那么公共租房的出租率就会下降,这样租金收入的绝对额就会下降,还本付息的时间就会向后拖延。合理的公共租房的定价机制在于年租金收入应该不低于贷款利息,这样公积金最基本的安全问题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的担保机制。虽然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将在建项目作为抵押物抵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风险管理成本是比较高的,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在建项目在抵押上具有特殊性,抵押价格不舍特别高,后续处理程序也相对繁琐,这意味着现行的抵押担保并不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决定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引入第三方贷款担保制度的引入可以弥补原本抵押担保的缺陷和不足,让公积金贷款近能够较快地回收回来。第三方担保公司应该首先应该在担保的能力范围之内提供贷款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的时候,第三方住担保公司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为之偿还。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必要时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和经营管理,这样能够保证公积金资金能够及时收回,避免资金回收风险。

参考文献:

[1]黄修民.由韩国住房金融制度看中国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公共经济与管理,2012

[2]于洪东,刘文杰.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J].住房公积金,2013

[3]陈杰.破解公租房融资难题[J].中国建设信息,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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