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概念的源起、形成与发展

2014-05-29 09:56赵静
人民论坛 2014年11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

赵静

【摘要】市民社会的概念发源于西方,随着社会历史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中,它的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文章结合时代的变迁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进行梳理,试图厘清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路径。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社会 理论评述

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乃是与西方“近代国家”或所谓“民族国家”的出现密切相关联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来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中,市民社会的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应将市民社会放到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

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政治社会”(Poltike Kornonia)的概念①,这一概念后来在公元前一世纪被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意指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相对。现代英语和现代法语中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 Societe Civile)一词便是由这个拉丁词目演绎而成②。故此,学术界通常把亚氏的《政治学》看作是“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

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古希腊时代,人们生活在城邦之中。城邦,指的就是国家,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在城邦中,不论地位出身、经济状况,所有自由的成年男子在理论上都享有参与政府工作的平等权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如此写道:“人类是与政治机构息息相关的生物,他与政治紧密相连的程度要高于蜜蜂或其他群居动物可能达到的水平……与动物世界的其他生物相比,只有人类掌握了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以及其他类似的品质的认识;正是这种与这些事物的联系创造了家庭和城邦。”③他所谓的“政治社会”,实际上指的就是城邦社会,是有别于自然社会的。

西塞罗出生于公元前106年,这时罗马共和国已经建立400年并逐渐走向衰落。罗马共和国是贵族的天下,西塞罗作为非贵族出身的普通子弟,以出色的律师身份走上仕途,当过财务官和市政官。他将自己的政治实践融入了他的学术思想中,他在《论共和国》开篇,历数了罗马历史上著名人物的功绩来表达这样的思想: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应投身国家公共事业为国家利益奋斗终生。西塞罗把国家定义为人民的事业,它是由人民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既然国家由人民建立,那么“人民就历史地逻辑地先于国家并成为国家行为的监视者”④。虽然此处个人以人民集体的面目出现,但仍可以说,个人的地位得到凸显。

市民社会形成的推手:非政府组织的壮大

由于历代皇帝不断加强独裁,高度的集权使国家命运完全取决于皇帝的素质。在政权的更替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自己并非生活在一个理想的“政治结合”中,相反,人们日益感到是被“权力组织”统治着。亚里士多德所称的“城邦社会”中民众与国家一元化的特色逐渐消亡。在国家政权之外,一支具有更加广泛群众基础的力量—基督教悄然兴起。

公元1世纪,基督教起源于一个巴勒斯坦的犹太教分支,埃及的亚历山德里亚、土耳其的安条克、耶路撒冷以及罗马都是基督教早期的传教中心。到公元2世纪,基督教会开始自治,在各个城市任命主教。一些罗马皇帝认为基督教威胁到自己的统治,于是对教徒实施严酷迫害。然而,基督教却日益壮大起来,4世纪,传遍了整个罗马帝国,公元391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⑤。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从罗马帝国传遍整个欧洲和俄罗斯的部分地区,这些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和地区统称为基督王国。这一名称提醒着中世纪的基督教徒们,教会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组织,更具有很高的政治权力。教皇的权力在英诺森三世(公元1198~1216年在位)时期达到顶峰,此时的教皇已经开始干涉大量的平民日常事务,逐渐地在人们的生活中,除了一个具有鲜明政治特点的国家外,还存在一个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以神学为外衣的“隐性”社会组织。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整个欧洲的城市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直到公元10世纪才开始复苏。到了公元11、12世纪的经济繁荣时期,城镇稳步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人和能工巧匠。这些人组成“行会”这一贸易协会来保护和提高自己的利益。公元12世纪,多数发达的城镇纷纷设法摆脱贵族的控制,成立自治市进行自我管理和保护。12世纪后期,德意志北部和波罗的海沿岸的城镇为寻求和保护共同利益结成同盟。他们组建了实力雄厚的贸易协会,称为“汉萨同盟”。公元14世纪中叶是汉萨同盟的巅峰时期,成员来自37个大城市,在英格兰、弗兰德斯、挪威和俄罗斯都设有办公地点,称为“总部”。汉萨同盟除控制地区贸易外,还与成员协商贸易特权,提供导航图、抵制侵权行为,甚至发动战争。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同盟组织紧密地将组织内成员连接起来,同时,“行会制度”等具有资本主义契约精神的社会制度开始形成。

无论是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组织,还是以行会组织为代表的新兴商业群体,都以非政府组织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随着这些非政府组织类别和数量不断扩张,其吸纳成员的复杂性、广泛性、平民性在不断增强,其社会影响力和对社会事务的操控能力也在不断增加,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做好了准备。

契约化的国家:市民社会是脱离自然社会的存在

到了近代社会,宗教已经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对欧洲大部分而言,17世纪的头50年是宗教、政治和社会巨变的时期,这一时期,中欧地区斗争不断,后来称之为“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⑥。在英格蘭,查理一世试图通过宗教改革来威胁伊丽莎白王朝的宗教统治。其独裁专制引来了议会的一片抵制,并触发了英格兰内战(1642~1649年)。最终,查理一世在1649年被送上断头台,议会军领袖奥里夫·克伦威尔建立了联邦共和国。

1690年,约翰·洛克的《人权与自由》出版,书中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项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与洛克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在路易十四(1643~1715)时期一个古老的法律显贵之家。他的一生富贵无忧,难得的是他始终具有地位高则责任重的“贵族义务”意识。他通过亲历考察和钻研文献,积累了丰厚的学术成果,其《论法的精神》被誉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⑦在著作中,孟德斯鸠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在形式上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而是这个政府是否不被监督而转向专制主义。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⑧,基于这个目的,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提倡在法律的约束下,国家和市民社会应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捍卫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自由。

综上所述,直到中世纪,学者们通过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在继承前人理论的同时,不断勾勒着市民社会的图景。他们隐约地感到,市民社会是与人群的自然聚集不同的一种状态,是人们在契约精神下自由参与国家政治和事务上发挥作用的一个层面,但他们并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概念提出系统论述。

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

如果说,从古希腊、罗马经过中世纪直到近代,市民社会的概念只能在学者们诸多的论述中朦胧捕捉到的话,那么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明确界定,引发了学术界对“市民社会”更高的关注。

黑格尔(1770~1831)是第一个系统地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特殊性伦理范畴,它不再是与野蛮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区分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一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黑格尔还用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他的国家概念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青年时代的马克思是黑格尔的信徒,他在自己的学说体系中保留了若干重要的黑格尔特色。不过,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随着他对政治经济社会的观察而变得成熟。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所指的市民社会基本上是和黑格尔等同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是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在随后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对市民社会的认识进一步得到发展。认为只有依靠现实的人及其性活动,才能克服市民社会,与黑格尔市民社会中将人作为精神展开过程中的具体观念是相互对立的。⑨学者们通常认为,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资本产阶级社会”是同义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以私有财产为核心揭示资产阶级社会的异化本质,他对私有财产的否定进而否定了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这一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由政治关系开始转向经济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概念有了更加明确的表述,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历史的范畴;是蕴含劳资关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国家的基础,这与黑格尔所论述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念正好相悖。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市民社会”已经明确地从“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从参政议政转向经济领域的积极活动。

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文化共同体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多角度考察,给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研究市民社会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20世纪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多变化,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葛兰西发起。第二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拓展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形成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⑩

葛兰西在1891年出生于意大利撒丁岛的一个小市镇,此时的意大利是一个刚刚完成统一30年的国家。在南北文化冲突的国家大背景下,在口诛笔伐的政治斗争中,葛兰西关注到“文化领导权”的问题。葛兰西认为,“在西方大部分国家中,尤其在渐进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市民社会已经演变为更加复杂的结构,可以抵制直接经济因素(如危机、萧条等)‘入侵的灾难性后果。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就像现代战争中的堑壕配系。在战争中,猛烈的炮火优势看似可以破坏敌人的全部防御体系,其实不过损坏了他们的外部掩蔽工事。在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中,政治也会发生同样的事情。”葛兰西将市民社会看作是具有共同文化的私人组织关系,它与政治社会同归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将市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相分离。

1929年哈贝马斯出生于德国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里,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对德国的矛盾情感和对民族主义的一贯忧惧,对他在政治、社会等领域的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具有制度性特征的公民的意见和意愿的形成活动,出自于每一个公民的现实的生活。社会公共领域始终是根植于具体的生活世界中的,并且是由市民社会自身所具有的交往关系构成的一种公共的交往领域。哈贝马斯赞同自由主义把国家与社会区分开来,但是反对自由主义把社会视为一个经济的社会。正如他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指“非政府、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纵观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社会过程的不断分裂导致了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例如,马克思发现,在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把人权和公民权利区分开来。人权属于个人生活领域中的权利,比如自由财产权、自由信仰的权利等,而公民权利是在政治国家中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与黑格尔、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的认识基本吻合。

而丹尼尔·贝尔在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时发现,在传统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是相互适应的。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三个领域之间出现了分裂和矛盾。在经济领域中,人们所遵循的是效率的原则,在政治领域中,人们所遵循的是合法性原则,而在文化领域中人们所遵循的是自我满足的原则。文化领域逐渐从个人生活领域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这与葛兰西、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与经济社会相分离基本吻合。

至此,我们知道,自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得到明确定义以来,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指“需求的体系”,而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也主要是指由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构成的交换体系,葛兰西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具有共同文化的私人组织关系”,哈贝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指“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结合”,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注释】

①[英]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5页。

②肖岁寒:“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③Ernest Barker: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Press of Oxford University, 1973.

④栾爽:《西塞罗》,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页。

⑤[英]沃尔夫:《世界简史》,盛文悦、都建颖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10年,第140页。

⑥⑧[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第220页。

⑦[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8页。

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63页。

⑩赵志恒:“‘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历程探析—黑格尔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形成前后”,《菏泽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意]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1页。

王晓升:《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62~67页。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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