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模飞机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

2014-05-28 11:41金玲
2014年4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金玲(1988—),女,汉族,河南信阳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近年来,参与各种遥控航模飞行活动的爱好者越来越多。航模飞行活动存在无专人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直接威胁着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全面规范无人机和航模的飞行活动,从航模飞机致人损害侵犯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违法性等方面来看,采取侵权法规制最为合理正当。

关键词:航模飞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航模运动的普及发展,参与各种遥控航模飞行活动的爱好者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统一的飞行场地,航模操作者往往在公园、郊区、马路等地方飞行,这些场地存在着无专人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4月12日,河南郑州一位六旬老汉,被一米多长、突然落下的航模飞机撞到腰部,老人痛的当即蹲在地上,老人经过7个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此外,路过行人被航模侵袭的事故并非仅此一例,2006年4月12日,云南昆明一名农妇被航模撞死;2010年2月18日,安徽芜湖航模失控砸死4岁男孩;2011年10月30日,江苏淮安一名河南籍工人被航模撞击毁容;2012年9月25日,厦门翔安马巷航模飞机坠落撞上小轿车;2013年8月8日,浙江义乌航模飞机砸伤围观小女孩……此类事件频繁见诸于报端。郑州发生航模飞机撞死老人的事故后,航模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受害者遭到航模飞机撞击,直接致命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航模致人损害的直接立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件,无直接的法律可适用,一般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则从航模飞机致人损害侵犯的法律关系、侵权行为违法性等角度,着重讨论航模飞机致人损害的侵权认定。

二、航模飞机致人损害的侵权主体

任何一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必定有一定的侵权主体,实践中,航模失控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存在着多重侵权行为人。

(一)航模的直接占有者。根据谁飞行航模飞机谁承担责任,航模的侵权主体当然是航模的直接占有者。例如,2006年4月12日,昆明一位航模操作者在其村庄附近的田地里飞行航模飞机,由于遥控器突然失灵,航模飞机坠落撞死农妇,事后查明,该航模操作者是一名没有经过系统的航模操作技能培训的学徒,其在田地里飞行航模对附近人群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危险。因此,航模飞机致人损害的侵权主体常常表现为航模的直接占有者。

(二)航模的所有者。根据谁占有航模谁承担责任,航模的侵权主体当然是航模所有者。航模所有者对航模飞机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利。航模所有者常常是航模飞机致人损害的侵权主体之一,例如,郑州一架航模飞机“失事”撞死老人案。航模飞机的机主是一位五十多岁的有着丰富经验的侯某,因没有专门的飞行场地,其选择在空旷的道路上飞行航模,航模突然失控,撞上了骑着三轮车的老人,老人因此丧失生命。航模失控撞死老人,航模所有者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航模所有者应对造成生命利益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航模的管理者。实践中,航模的管理者往往因忽略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伤。例如,2011年10月30日,江苏淮安发生罕见的“飞机”伤人案,该肇事机主是一名大四学生,因热爱航模不仅参加了学校的航模协会而且还经常与淮安著名的航模俱乐部“魔之翼”一起活动。该机主在“魔之翼”航模俱乐部QQ群看见了一张明远东路的照片,遂与“魔之翼”航模俱乐部成员约定在明远东路放飞模型。因被众多围观的公众遮挡住了视线,航模的机主看不清飞机的方向,飞机遂冲撞到一个年轻人,造成左侧耳朵被撞撕裂,左脸部分被撞伤。航模飞行活动的管理者未尽合理预见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旁观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航模飞机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前文所述,航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主体为航模的直接占有者、所有者、管理者,本文从航模侵权主体的性质、责任大小等方面分析航模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航模的直接占有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过错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①,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是特殊归责原则②,而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航模飞机致人损害不属于第七条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也就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航模的直接占有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加重了航模爱好者的责任,打消了航模爱好者的积极性。况且,体育运动中存在的固有风险是发展体育职业所必然要承受的,因而,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将明显挫伤航模爱好者的积极性,也就不利于体育竞技事业的发展。因此,在航模致人损害侵权中,航模的直接占有者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任意场所飞行航模飞机,致使他人损害的,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航模的直接占有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航模的所有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航模所有者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如果确定航模所有者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对受害人是非常不利的。现实中,如果不知道航模操纵者,常常难以找到航模所有者,更难以确定航模所有者飞行的具体位置和场所,这就增加了受害人举证的困难。而适用无过错则能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既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诉讼负担,使受害人无需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第二,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如果确定航模所有者承担过错责任,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那么就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航模所有者放飞航模飞机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道德的谴责,受害人往往难以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相反,如果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要证明航模所有者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往往要小于主观过错的证明难度。

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提高行为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预防损害的再次发生,确保受害人的权利。

(三)航模的管理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航模飞行活动的管理者在举行航模飞行活动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飞行条件的场地,场地内不得有人或者建筑群、高压电线等障碍物;并且飞行场地要设立警示标志并且要有专人管理。然而,生活中,航模管理者忽略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公眾损伤的事实时有发生。对于航模管理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航模管理者造成他人损害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可知,对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航模管理者应当负有保障航模参与者和旁观公众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实践中,大部分航模俱乐部举行飞行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且在人口稠密的公路、建筑群附近飞行航模,显而易见,该航模管理者违反了航模飞行场地的要求,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追究其责任。(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子午:《被撞身亡,遥控飞机惹祸背后的隐忧》,江淮法治201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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