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2016-11-24 23:42彭小桐
2016年3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彭小桐

摘 要: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条件。但是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中,因为其是高度危险所造成的侵权,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高压电以外的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形,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做出单独的规定,那么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的追究。对于低压触电而言,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谁主张,谁举证”来适用。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责任

一、触电侵权行为主体的具体认定

对于触电侵权行为主体具体认定,目前的现状是:高压触电作业为高危行业作业,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追究作业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因该遵循无过错责任归责的原则。

二、触电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一般所指的是侵权人的某种行为方式被认定为侵权并且应该由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归责的事由。在德国著名民法学者拉伦次教授看来,指的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于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到的损害”。而“归责原则”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归责原则的问题是侵权行为究竟是否成立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侵权类型得划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免责事由等。这些内容既是确认行为构成、解决相关侵权纠纷的主要依据,而且也是对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的准则。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行为对于个人而言产生的损害,是由于工业化大生产而逐渐发展确立起来的一种侵权责任。

(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对于高压电以外的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形,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做出单独的规定,那么就应该将其归入到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来进行处理,即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存有因果关系和过错的程度。 对于低压触电而言,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谁主张,谁举证”来适用。

三、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指出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而高压触电就在其中,特殊的侵权行为大多数都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相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不但在构成要素中不包括“过错”,而且还考虑到产权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行为。

1、高压电作业行为

电力设施在运行和实践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以及电网的运行行为被称为高压电作业行为,在我过的《电力法》中,明确规定了“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这涉及到两个专业术语,一个是作业,是指电力企业对电力线路等设施的建设、检测、维修护理,另一个术语是运行,正常传输电力的行为就叫做运行。而如果发生了触电事件,那么肯定是因为电网及电力设施在正常运行。上面提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又包括了高压触电,因此高压触电行为就不能算是违法行为,因为高压电作业行为并不是主观上的“过错”行为。

2、需有损害后果发生

损坏后果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责任构成要素。高压触电不仅能导致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可以造成人身伤害,这两种损害后果中,人身伤害是主要的损害后果。

3、高压作业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主要是看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所以,高压触电事故的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一定是要由电力设备产权人所拥有的高压电导致的。这样我们就必须对一般人身损害和高压电损害进行鉴定分类,而鉴定的方法主要是医学鉴定,在医学上普通的人身损害和高压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是不一样的,鉴定医生可以通过受害者的损害特征入手,着重注意受害者的诊疗方法,从而得到结果,然后依据此结果我们就可以知道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鉴定结果来明确因果关系,是为排除那些用其他伤害冒充触电伤害,以此对电力企业进行高额赔偿的恶意索赔案件。

(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关于低压触电的具体规定,所以根据《民法通则》我们通常将低压触电行为归属到一般侵权行为中,而构成它的四个要素则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由此可知,低压触电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按照过错归责的原则。

1、低压电作业行为

低压电作业行为与高压电作业行为的定义基本一致,只是电力设施的不同,同时它也是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必要构成因素。

2、需有损害事实发生

上面我们提高,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是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当其导致了损害后果时,就会产生诉讼,而它的损害后果同样也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与高压触电事故一样,人身伤害都有可能导致伤亡,对财产损失也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跟高压触底损害后果不一样的是,它没有精神伤害补偿这一项。

3、需有过错行为

造成低压触电人身伤害的过错,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首先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过错,主要是类似于管理不当、设计不完善、安装不合格等问题造成的;然后是第三方导致的,比如某些人员在电力设施旁边进行违法行为等;最后是受害者自己的行为,由于自己本身的错误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到人身伤害。

4、低压作业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是否担责的时候,低压触电事故与高压触电事故基本相同,同样是侵权行为和后果二者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这里就不进行赘述了。

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可以减免责任的事由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条件满足一个,在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电力设备的产权人可以不承担触电事故导致的损害责任,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和受害者故意。

1、不可抗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是这样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它不是人力可以与之抗衡的,并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所以,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我们不能归咎于任何人。世界各国的法律中,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故意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加害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外在环境导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第二种情况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这种行为的发生。

(二)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

1、第三人过错

民法为了完善受害人的赔偿制度,提高对受害人的赔偿能力,将第三人原则引入了相关的赔偿条例。由于在实际的事故中,第三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了财产方面的损失,而受害人则是由自身原因导致了人身方面的伤害,以人是根本的角度出发看问题,则第三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显得更加公平。

2、受害人过失

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造成,也就是说是受害人有意为之而发现危险事故,那么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也可相应地减少甚至是免掉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监护人的重大过错

笔者在撰写本文之前,曾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根据近年来的新闻事故报道,高危作业造成的人身伤亡较多的人群,基本上以未成年人为主,其中更以农村的未成年人居多。

而未成年人在身体行为上都受到监护人的照看,在以未成年人为受害人的高压电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当中,其发生的原因不仅是侵害人的责任,也与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有关。然而,对于监护人在事故中所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法律界人士也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议。

在我看来,监护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不是单纯地以应该承担责任,或者不该承担责任,这种简单的是与否来轻率地判决。这其中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我国法律条例中,应该要有相应的体现。而就目前来看,我认为,监护人应该要以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提出此观点的理由有三点,首先,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其次,监护人以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让监护人更加看重对未成年的监护,如此才能让未成年人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据笔者了解,在农村有很多小孩在没有大人的看护之下,无知地攀爬高压电线杆,在打雷下雨天仍在高压线下玩耍。在农村因为监护人本身知识的局限性,对高压线危险性的认知没有很详细,所以才间接导致受监护人高压线事故的发生。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还不加强监护人的责任制,让监护人全面地关注未成年的成长安全问题,不仅要关心大方面的人尽皆知的危险因素,更要详细地了解未成年身边的不安全事物。最后,我所提出的监护人按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高压危险作业事故。监护人只有在事故当中有重大的过失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我建议这其中所占的比例不能太多。但在此种情况之下,过失相抵的原则已经不可以匹配到此类情况,过失相抵是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相抵的原则,而我所提出的监护人按过失程度承担责任,只是针对监护人,不针对受害人。(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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