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假爹坑真爹引发连环案

2014-05-27 16:47徐鼓法王晓红
蓝盾 2014年4期
关键词:李剑张利公证书

徐鼓法 王晓红

为了弄到钱,一个不计后果的儿子盗取了父亲的证件,勾结“黄牛”、雇人充爹,将父亲的房屋抵押后骗得钱款,引发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类程序四个案件,最后不但坑了亲爹,也坑了自己。

不久前,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接连开庭审理了三个案件,法院能够适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所有案件程序在这里轮番上演,而这些案件皆因一个不孝儿子雇用一个假爹而引起。

事件回顾:

房屋莫明被抵押

2011年6月的一天,张秉义的一个朋友想向银行贷款,请他帮忙用其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张秉义和朋友一起来到徐州市房管局,发现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一个叫李剑的人在某公证处做了抵押公证,并且该房屋在徐州市产权处办理了房产抵押权证,目前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都押在了李剑手上。张秉义纳闷,自己从未将房屋抵押给过别人,从未去过公证处、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过公证抵押手续,自己的房屋怎么就会抵押给了李剑呢?

张秉义找到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搬出了该次业务的公证档案,显示其中有张秉义的身份证、单身证明、离婚协议书和他的到场“亲笔”签名。而张秉义否认自己提供过这些文件,更否认签名为自己所写。公证员意识到,之前来办理公证的那个叫做“张秉义”的人并不是眼前的这个人。

2013年3月,张秉义将某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撤销对其房屋设定抵押的公证书。法院受理后,为查明真相,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书上“张秉义”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公证书上的签名并不是真正的张秉义本人所签。

既然将房屋抵押给李剑的“张秉义”是个假的,那么他是怎样得到了张秉义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又怎么有胆量以张秉义的身份到公证处签字的呢?公证处感到情况不妙,一方面自动撤销了原来出具的公证书,另一方面通知了抵押权人李剑,劝说李剑和张秉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真相大白:

原是儿子搞的“鬼”

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让张秉义瞠目结舌:原来这一切都是张秉义的儿子张利勾结了一个叫做胡进的“黄牛”搞的“鬼”。这件坑爹、坑己、坑李剑的事情,引发了后来诉至法院的几起案件。

2012年9月中旬,28岁的张利通过朋友认识了胡进。得知胡进开的投资公司对外开展放贷业务,张利便向胡进提出想借些钱开家餐饮店;胡进说自己公司暂时没有余钱,但可以帮他找李剑所开的放贷公司借款,给放贷人年息15%。

胡进让张利准备好房产证、土地证和房主身份证。张利说自己没有房子,父亲张秉义倒是有一处房子可以拿来抵押。次日,张利、胡进与李剑一起到张秉义家楼下简单看了张秉义的房屋。胡进看了房后提出,根据房子的情况,张利最多只能贷款15万,张利便与李剑签了15万的借款合同。次日,张利根据胡进的指点,到父亲张秉义家里偷出了房产证、土地证和父亲的身份证,交给了胡进。三天后胡进通知张利、李剑到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手续。

考虑到张秉义不会同意到公证处签字,胡进让张利随便找一个人来冒充其父亲。办理公证书的当天,张利花1000元从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和自己父亲年纪相仿的男人,代替张秉义签字,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书,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张利说胡进告诉自己李剑只给了12万元,其余3万元让李剑扣作了利息和手续费。张利将12万中的8万元留在胡进的投资公司用于向外放贷,用另外4万元买了一辆长安悦翔小汽车。不久张利开车出了车祸,没钱支付赔偿款和修理费,便将小汽车以26000元的价格抵给了别人。后张利再找胡进要钱时,胡进已人去楼空,至今杳无踪影,8万元未能追回。

儿子坑爹:

违法犯罪也要认罚

李剑因借款到期无法收回,又得知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便要求张秉义将已抵押的房屋过户给自己,遭到张秉义拒绝。李剑寻找张利、胡进无果,无奈,以自己被诈骗巨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张秉义和李剑则分别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某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由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起诉的张利诈骗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因张利能自愿退赔部分赃款,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3年12月18日,法院判处张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其退交的赃款4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剑,对其剩余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张利没有上诉。

张秉义诉徐州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要求被告撤销房屋抵押权证的行政案件,随着刑事案件的生效也有了结果:由于张利的诈骗行为,使李剑因受骗所得到的房屋抵押权存在瑕疵,张秉义将房屋抵押给李剑的行为为虚假抵押,是违法和无效的。2014年1月16日,徐州房管局主动撤销了该房屋抵押权证;张秉义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张秉义撤回起诉。

尽到审查义务:

公证处不承担过失责任

李剑诉某公证处的损害责任案庭审中,李剑提出,公证处后来撤销了原来所做的公证书,表明被告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自己向公证处交纳了公证费用,公证处应当履行谨慎审查的义务;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公证处应当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公证处的损失,可以再向张利主张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路毅给“张秉义”做了一份谈话笔录,显示“张秉义”承诺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公证员路毅还给李剑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在笔录中路毅问:“对对方的身份、材料是否核实清楚?合同是自愿签订的吗?”李剑答:“核实清楚。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路毅问:“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是否有完全清楚的认识?”李剑答:“清楚。”当日,公证处出具第12XX公证书,并对李剑与“张秉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徐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进行公证。

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就其公证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而确定公证机构公证行为有无过错,就是审查其整个公证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公证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本案中,公证处在作出公证书前,审查了“张秉义”递交的张秉义的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张秉义的单身证明、抵押房屋的房证、土地证,并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谈话笔录,询问李剑对对方的身份、材料是否核实清楚,李剑均予以明确肯定。由此可见,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已经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了合法、合理和审慎的审查注意,该行为符合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范要求。因此,公证处实施的本案涉及的公证行为并无过错。因此,李剑主张公证处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剑对公证处的诉讼请求。

这起由不孝儿子勾结“黄牛”卖房坑爹的事件,引发了四起案件。本案中骗子、“黄牛”通过种种办法坑蒙拐骗固然可恨,但如果当事人李剑能够进入涉案房屋看一看,或许可以避免这次损失。如果公证机关、房屋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涉及公民身份审查的机构,不仅仅审查“张秉义”持有的身份证,还能进行身份登记与相貌登记的查验,或能进行当事人身份证与指纹录入的比对,或许就可以避免这场消耗了大量时间和大量司法资源的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摘自《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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