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 邢力
父亲突然去世,身在海外的儿子匆忙回国为父奔丧后又匆忙出国,却不知继母已经偷偷背着自己把父亲的房产转到她的名下并出售获利。如今10年过去了,儿子还能要回自己该得的遗产吗?
都说重新组建的家庭特别容易各有各的“小九九”,尤其是牵涉到老人去世后的房产等遗产分配问题,更是容易产生纠纷。10年前,上海人刘斌(化名)在父亲刘国庆(化名)去世后,没分到父亲一分钱遗产,近日,他回沪和继母打起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儿子奔丧后急忙出国
与一般国人的生活不同,刘国庆在妻子早逝后,于上世纪90年代,就和儿子刘斌一起出国到非洲淘金,并在非洲结识了同为中国淘金者的王文佳(化名)。后来,两人不仅在在国外登记结婚,还用海外赚到的钱在国内买了房。2001年,年过60的刘国庆和王文佳一起回国居住,而正值壮年的刘斌则继续在非洲打理生意。
2003年10月,刘国庆在上海的家中不幸去世。远在非洲工作的刘斌得知父亲去世的噩耗后赶忙回到上海,在为父亲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忙赶赴非洲继续工作。
由于长期身在海外,和父亲分居两地,刘斌对父亲的具体财产状况并不十分了解,但他判断父亲应该在国内还有一定的财产。父亲去世后,刘斌回国奔丧期间也向继母询问过遗产事宜,但继母却表示刘国庆没留下什么遗产,尽管刘斌并不相信,但由于海外工作脱不开身,加上当时父亲刚去世,也不便立刻深究,刘斌便没再追问。
此后几年,刘斌多次电话联系继母王文佳,询问遗产处置事宜,王文佳均坚称刘国庆在中国大陆并无遗产。
就在父亲去世近十年后,刘斌却经由律师调查发现,父亲生前曾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处房产,其中一套位于上海。律师调查后还发现,2004年3月,继母王文佳曾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刘斌系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并凭借由此取得的公证书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独自继承了位于嘉定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王文佳又以4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
得知实情的刘斌怎能咽得下自己的合法继承权被无故剥夺这口气,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文佳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法庭激辩遗产份额
在法庭上,刘斌的代理律师指出,作为刘国庆的婚生子,刘斌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继母王文佳为私吞遗产,向有关部门隐瞒刘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将本该由他们共同继承的遗产纳入她一人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刘斌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斌认为王文佳的行为具有虚假登记的主观恶意,提请法院依法扣除其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王文佳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王文佳之所以未向公证机构说明刘斌为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是因为在刘国庆生前,两父子的关系就不融洽,甚至曾有断绝父子关系的书面声明。鉴于此,王文佳认为两人已经断绝了父子关系,故在向公证机构陈述时未提及刘斌的有关情况。但在庭上,王文佳一方并没有向法庭出具其所称的书面声明。
此外,庭审中双方还针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存有争议。王文佳一方指出,涉案房屋是在王文佳和刘国庆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将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列入遗产范围。由于刘国庆生前另有两名子女,亦是法定继承人,同时该两名子女曾与王文佳签订过一份三方确认书,将他们的继承份额转到王文佳名下。据此,王文佳一方认为其应享有遗产份额的75%,而刘斌享有25%。
但刘斌一方却认为,刘国庆去世后不久,另两名法定继承人曾先后发表声明放弃对父亲大陆财产的继承权,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因此遗产应当在王文佳与刘斌之间分配,即原则上双方各占遗产份额的50%;而考虑到王文佳的恶意侵吞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刘斌享有75%的份额,王文佳享有25%。
综合考量赔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斌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王文佳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与刘斌断绝父子关系的辩称,因无相应依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首先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刘国庆与王文佳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确认一致,故涉案房屋中50%的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而刘国庆的另两名继承人两次公证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虽王文佳认为在公证前,其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自己名下,但因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高于三方协议,且两名继承人在协议后先后两次公证表示放弃继承,故应确定对该房屋的继承人为刘斌与王文佳两人。
在法定条件下,涉案房屋的遗产部分可由刘斌和王文佳各继承相应50%的份额,但王文佳在继承遗产过程中,隐瞒刘斌作为继承人的事实,并将涉案房屋出售,独占了遗产,存在主观故意,故依法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对此,法院酌定刘斌享有遗产部分60%的份额,王文佳享有40%的份额。
由于王文佳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刘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文佳折价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应从王文佳的行为、后果、房屋价格上涨以及造成刘斌应得利益的损失等诸多因素考量,故法院酌定王文佳应给付刘斌遗产继承款20万元。
国家公证效力最高
在牵涉到遗产继承的法律纠纷中,法律文书的效力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虽然王文佳与另两名继承人曾签署过三方协议,将两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转在王文佳名下,但这份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刘国庆出示的另两名继承人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表示放弃在中国大陆的房屋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因为公证是由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证明活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其他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遗嘱或协议与公证书内容相冲突时,均以公证内容为准。因此对于有意在生前立下遗嘱决定身后财产安排的老人,建议优先采用公证的方式确立遗嘱,从而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公证机构面前做虚假陈述以争夺遗产的行为要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如果王文佳没有主观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的话,按法律规定,刘斌能获得的房屋出售款仅为45万X50%X50%=11.25万元,现在却要给付刘斌20万元,实在得不偿失。
(摘自《理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