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量刑力度
2013年初,在荷兰一个小镇发生了一场家庭悲剧,一对摩洛哥裔母女因女儿手机短信内容而发生争执,母亲一气之下持刀刺入女儿腹部和心脏部位,导致女儿不幸身亡。即使检察院曾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7年监禁,但法官认为这名母亲在案发时出于不理智的情绪,而且她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歉意,因此只对其判处了3年监禁。
此案审判结果一公布,立刻又引发不少人对荷兰量刑力度的广泛讨论。无论是3年还是7年,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同其他许多国家相比都不算重刑。在荷兰,对于谋杀等重罪,通常不过是判处十几年的监禁。而犯罪人基本可以在完成2/3刑期时,提前保释出狱。荷兰法官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各种个人及个别因素。如犯罪人是否为惯犯,未来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犯罪原因,案发时心理状态等等。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荷兰法官做出的判决通常令人瞠目。不少重度谋杀案的罪犯在监狱不用住满10年就可以重新获得自由。而在这样轻刑的社会,荷兰人的安全感似乎也并未打折扣。
废除死刑的进程
当然荷兰人现在这种 “宽容”其实并非世袭的,几个世纪前,各种针对死刑犯的酷刑都在挑战着人们的想象力 。当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兴起,陈腐愚昧的传统思想逐渐被“理性之光”所取代,死刑便逐渐开始受到质疑及制约。
1870年,荷兰刑法初步废除死刑,1878年,终身监禁取而代之被列为正式刑罚。而在军事法中,死刑仍被保留至1983年,若干二战罪犯于1945至1952年间被判处死刑。1983年,荷兰宪法最终正式取缔死刑。自1991年起,任何关于死刑的引述已经从荷兰法律中彻底移除。
现今,荷兰宪法明确规定禁止执行死刑,这也就意味着,死刑已完全告别荷兰,并在未来法律条文修订中也基本不存在任何恢复的余地。死刑成为了这个国家政治上的讳题。即使偶尔有一两个大胆的政治家提出恢复死刑的议题,也会在短时间内招致一系列反对的声音,从而再度被压制。
在国际上,荷兰也一向对其他国家执行死刑的决定采取反对立场。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他国被判处死刑,那么荷兰将不会引渡嫌疑人出境或至少在引渡之前,该国向荷兰保证不会对嫌疑人判处死刑。
保留人权的教育改造
在一些经常施加重刑的国家改造罪犯时,“重新做人”的口号通常喊得响亮,但“重新做人”也意味着首先失去了做人的权利,这种剥夺人权的刑罚主要目的是让犯罪人接受与其所犯罪行相等的惩罚。而荷兰法制体系内的刑罚重点并非对罪犯的惩罚,而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并给与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因此荷兰对刑罚力度的考虑,要以再社会化为主要目标,犯罪人应该在服刑后有能力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回归社会。
在荷兰,每个领域除了主要执行机构,通常还设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从而保证执行机构运作中的公正和规范。在刑罚方面,自然也有这样的机构。荷兰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集监督、审判、建议三项职能于一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审判阶段,理事会会以犯罪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对法官提出建议。服刑期间,理事会也会定期对拘禁机构进行探访,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剥夺和被限制自由者的合法权利。
荷兰的监狱里,罪犯失去的是自由,并非在人权上被降一等。人权保障在刑罚中或许拥有最为清晰的表现形式,因为刑罚合理合法地剥夺了犯罪人的部分权利,还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保障犯罪人其他权利不受到伤害。
加重刑罚不等于抑制犯罪
据荷兰社会文化规划局(SCP)针对荷兰公民观点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73%的荷兰公民认为本国刑罚力度过松,关于加重刑罚的讨论也在近年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再被提上议程。那么加重刑罚力度对降低犯罪率改善社会治安是否有实际作用呢?荷兰检察署检查官,原莱顿大学法学院刑法与诉讼法副教授Ard Schoep在莱顿大学关于荷兰刑罚力度的辩论会上表示,源于严厉的刑罚的阻吓作用实际被高估了。犯罪者在行动时并不会如此精打细算,他们在触犯法律时,不会想到“这种行为现在导致的刑罚将是12年,而不是8年了。所以我最好不要这样做”。刑罚通过惩戒和威慑对犯罪的抑制作用不可否认,但加重刑罚并不等于进一步抑制犯罪,因为往往违法行为是犯与不犯的一念之差,而不是在8年和12年之间的斟酌。
当然,荷兰也并非无原则地对罪犯宽容,据中央统计局最新发布的《犯罪与执法》调查报告显示,荷兰针对刑事案件的定罪率在国际上相对较高。可见,违法犯罪行为在荷兰并不会受到通融,而量刑以及服刑时的宽容其实是出于人权的考虑。即使部分人对荷兰刑罚力度的不满以及加重刑罚的讨论还将继续,即使量刑标准在社会发展中仍需不断调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人权不会在社会与法律的磨合中称为被折衷掉的牺牲品。
(摘自《海外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