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馨
今年3.15,电视购物成为各地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加大处罚力度扭转电视购物乱象
“看了电视购物广告,买个炒锅变了形,买个电视不出像。”如今说起电视购物,消费者一片指责声。在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电视购物早已成为投诉重灾区。虚假传播、价格不透明、售后投诉不靠谱等多种问题饱受诟病。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国内电视购物行业的发展一直在争议与期待之间徘徊。一方面,各种虚假、夸张的电视购物广告短片流窜于电视上,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屡屡叫停,但始终“顽强存在”,消费者深受其害;另一方面,近几年,国内电视购物行业又处于爆发式发展之中,为活跃市场、扩大内需发挥着积极作用。
究竟因为什么,电视购物会出现如此乱象?笔者以为,其实售假也好,忽悠也罢,不法电视购物经营者之所以能得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违法成本太低。
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发布者一旦遭查,交点罚款即可了事。相对于他们已经获得的巨大利益,这点处罚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即使被停播,发布者还可以换个地方继续蒙人,甚至换个“形象”就地“复活”。此外,部分媒体由于过分看重经济收益,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给钱就播,对电视购物广告内容不尽审查之责,造成关口失守,在电视购物乱象形成中难辞其咎。
去年年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今年1月8日,因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有关部门责令四川卫视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7天,新疆兵团卫视暂停所有商业广告播出15天。一系列针对电视购物乱象的管理重拳已经引起高度关注,电视购物的经营者、发布者和平台运营者们开始认真思考“得与失”的问题。
逐利而生,是商者的天性。一旦无利可图,甚至失大于得,商家就绝不会主动违法违规。笔者了解到,随着有关部门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对违法者行为的不断曝光,违法成本的不断提高,政府对于电视购物的管理举措正在取得明显成效。不少媒体已明确表示,为了肩负的社会责任,将远离虚假违法的电视购物广告,严守关口。
相信,随着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逐渐细化,处罚力度的加大,以及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电视购物的乱象必将得到扭转。
各地工商向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开火”
包退换成空话,质量难以保障,近年来电视购物发展迅速,却也带来虚假宣传、售后不周到等一系列问题。此前,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多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年底开始一直到2014年6月份,开展为期6个月的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
接到通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落实,向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开火”。
着力加大监测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盟市工商局迅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视购物广告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要求,各盟市工商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的违法行为;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支持消费者协会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扩大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夸大产品功效、内容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有效降低违法率
上海市工商局自1月份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该局介绍,将对上海涉及电视购物的东方购物、东方卫视等11个电视频道(或栏目)以及东方购物网、橡果国际网2个视频购物网站进行重点监测,并聚焦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通信产品和收藏品等6类重点商品,集中整治。
该局重点关注两大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夸大,包括对商品的性能、质量、成分、产地等有虚假夸大宣传的,以及广告中虚称原作、出示虚假证明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严重违禁,包括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使用新闻素材、资料等做宣传,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做证明,保证功效的。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通过半年的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要使本市电视购物广告的违法率有明显下降,典型违法行为得到严厉制裁和曝光,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的自律审查机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严重违法广告的责任人提请依规追责。同时,工商部门的广告监测机构还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包括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在内的媒体广告信用评价结果,推动广告诚信建设。
严格落实审查责任
从青海省工商局获悉,该局将充分发挥广告监测中心和全省各地季度广告监测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等内容的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青海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工商局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青海各地工商局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该局还要求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组织协调本地区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以山寨产品冒充正品来欺骗消费者的电视购物广告。
据介绍,目前,一些电视购物广告乱象丛生,一些商品广告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违法情况。更有甚者,披着“新闻”的外衣以节目形式做广告,通过主持人营造出火爆热闹的气氛,不断滚动播出,刺激眼球,干扰消费者理性消费。“一些老年人因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抱着图便宜的心态,极易被虚假广告欺骗。”该局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老年消费者在购物前,如有疑问可拨打工商、消协的咨询电话,或跟儿女沟通,再商量决定是否购买。此外,消费者应坚持先验货再签字收货,有质量问题的直接拒收;而通过电视购物等媒体购物不能当面交付商品时,最好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或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进行交易,最好不要直接把钱打到经营者的账户上,以防上当受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家地址、联系电话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还可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消协组织投诉。”该负责人说。
“消费后悔权”不能遗忘电视购物
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
网络购物和现实购物是有区别的。实体店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直接的感官,可以用眼睛去看,可以用双手触摸,还可以在同类商品中进行实物对比。而网上的商品则不然。由于都是一些拍摄的照片,有的商家还对照片进行了特殊处理,刊登在网上的照片都是效果最好的。这就给消费者的选购留下了不可预测的结果。比如有的商品颜色确实不是自己中意的,而其他颜色自己也不喜欢;比如有的商品的形态并不是自己真正喜欢的,而网络照片又误导了消费者;还有一些商品说明被无限放大,消费者发现这样的东西对自己一点用处也没有。
这种现象是多发的,由于以往的退货有很多条条框框,很多喜欢网购的人,只得将这些商品堆积在家里,造成了事实上的浪费。表面上看,仅仅是消费者损失了金钱,而最大的损失则是国家。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当一个个珍贵的资源生产出的商品,在消费者的家中落满尘埃的时候,这浪费的是咱们珍贵的资源。这些耗费资源,耗费人力,耗费精力,耗费技术,生产的产品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被闲置起来了。这已经成为很多网购家庭的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网购无理由“后悔权”,对于消费者,对于资源节约都有很大好处。对于无理由退货的网购法律,喜欢到网上“淘金”的人们自然是欢欣和雀跃的。但是,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时候,还要注意保障商家利益,尤其需要防止的就是恶意退货行为。
现在的网络销售竞争激烈,会不会有其他网络销售商雇佣假消费者扰乱同行的经营?尤其是网上销售同类产品的网商,有的人就有可能借助法律的“后悔权”打击别人。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很多网商收到的差评,就是竞争对手安排的这个漏洞需要堵塞。
其实,对于“后悔权”,我还关注另外一个现象:这个“后悔权”涵盖的都是网商。这其实遗忘了一个群体—电视购物。眼下的电视购物虽然不如网络销售火爆,但是销量也是巨大的。而事实上,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一点不比网络购物少。虽然一个销售借助的是网络,一个借助的是电视,但是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网络商品和电视商品都同样有只能“远看”不能“近观”的特性。而且有的电视购物广告上的虚假商品、问题商品也是不少的。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并且正在治理。
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后悔权”的时候,不能厚此薄彼,让电视购物其成为好政策遗忘的角落!消费者无理由“后悔权”同样适用电视购物。
商务部:百姓非常反感电视购物假广告 正在整治
今年两会期间,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就“商务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高虎城称,我们还集中整顿了在电视购物方面的虚假广告宣传,这也是老百姓非常反感的,反映很强烈的一个现象。就在广播电视当中做虚假的广告,推销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虚假承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公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正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的专项整治,这项活动已经展开,我们也有一个期限,我们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