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书强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法律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的博弈分析
程书强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知识性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于私人利益的过度追逐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使研发者不能通过发明从市场交易中获利,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与侵权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博弈。探寻如何根据博弈均衡的结果寻找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减少侵权的社会成本,抑制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知识产权保护;博弈;侵权;资源配置
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备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符合“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而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征使得公共物品的消费和生产具有自己的特点,导致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搭便车行为会导致知识这种创新的生产要素供给不足,使市场机制缺乏效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又使其在自身的生命周期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外部性,知识产权创造者通过支付高昂的研发成本(这些成本可以看作是沉没成本)开发出新产品,当该企业公开自己的创新产品为社会及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收益的同时,这种正的外部性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得到补偿,此时便要求政府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克服知识产权的外部性。
科斯指出,产权清晰明确的界定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1],政府如何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关于资源如何配置才能实现社会最优的信息,并能客观、公正地依据这些信息界定产权,使资源配置的主体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科斯定理指出“制度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效率,交易费用过高会使得某些安排不能实现”,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扭曲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知识产品的“公共地悲剧”,因此政府可供选择的政策是直接将产权界定和分配到能使资源实现社会最优配置的位置,这样就会降低市场上产权交易带来的成本,进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Boldrin[2]等指出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包括专利、版权,是一种排他性的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的发明、创造、商标、设计以及商业秘密。Ramanujam、Padmanabha[3]基于理性人假设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博弈分析,他指出在给定的制度环境下,知识产权会影响自主研发主体的策略选择,并且行为主体的占优策略也可以影响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丁长青、吕玉辉[4]研究了基于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的外部性,对企业与侵权者的博弈过程进行了分析,指出应该有一种制度安排,使其外部性转化为内部收益。和育东、贺永胜[5]提出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成本,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张勇[6]通过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博弈的分析提出政府应该营造良性的知识产权环境,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有效、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与侵权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博弈分析,建立博弈双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各主体的行为规律,力图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知识产权侵权,减少甚至消除侵权企业的“搭便车”行为,消除知识产权的外部性,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转。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
在市场条件下,市场不总是能够成功地配置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的使用者与拥有者并不总是会发现彼此,导致使用者会有侵权行为发生,拥有者则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市场开拓。知识性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没有法律保护,那么在市场环境下就不能被有效地生产和销售。假设法律不能保护这些发明,那么这些产品的使用者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性人,就不会向研发者付费。与此同时,市场中还存在着侵权者,他们同样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通过模仿这些发明获取收益,当侵权者与使用者合谋,从长期来看,研发者所拥有的权利的市场价格将会趋向于零。由于研发者不能通过发明从市场交易中获利,一些潜在的研发者将不会再进行产品方面的创新。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在法律层面便会给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提供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保护,使他们在垄断期内可以凭借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获取收益。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保护旨在补偿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固定成本,也就是指商品生产初期所发生的成本。
但是,法律方面的保护同时也恶化了垄断问题,专利法为了激励创新授予专利一定的垄断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获取的垄断性收益扭曲了知识产品的市场价格,同时也使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扭曲,依据经济学理论,垄断性价格一般高于竞争性价格,但垄断市场中商品的数量却低于竞争市场中商品的数量。从社会总体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获得了所需要的创新,另一方面则需要支付垄断所带来的高价格、低产出。
(二)知识产权具有外部性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正的外部性,原因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创造了其他人也可以利用的知识,这种正的外部性包含在知识产权产品的社会价值中,包括对买者的直接价值,即私人价值是对第三者的积极影响所产生的价值,即外部利益,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市场均衡产量低于社会最优产量。
科斯定理说明,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有关各方主体总可以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以变好,而且结果是有效率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外部性的内在化,提供对于知识产权垄断性保护的激励,以使人们在行动时考虑自己行为的外部影响,使私人决策者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可以尝试解决外部性问题,让使用实用新技术的人向发明新技术的人付费,对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和激励。
(一)模型假设
1.在该模型中,将制度环境作为外生变量,假定制度环境分为“强制度环境”与“弱制度环境”,在强制度环境下,政府政策的立法制度与执法力度强,政府打击侵权力度大,政府作为理性人追求的是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在侵权发生时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弱制度环境下,政府政策力度弱,打击侵权力度较弱。
2.博弈的参与方为企业1(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企业2(知识产权侵权企业),企业1与企业2在强制度环境下与弱制度环境下作出自己的策略选择。在博弈过程中参与方均符合理性人假定,其目标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1与企业2在作决策时均会依据制度环境与自身情况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
3.在此博弈中,企业1与企业2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存在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企业1可能的选择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或不保护,保护的概率是p,不保护的概率是1-p;企业2的策略选择是侵权或不侵权,侵权的概率为q,不侵权的概率是1-q。
4.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监督过程中,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责任。在弱制度环境下,政府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则企业实施侵权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由政府承担。相反,在强制度环境下,政府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一旦企业侵权则会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2如果侵权,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
由于博弈的需要,设置如下参数:
R1:企业1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所获得的市场收益
C1:企业1支付的知识产权保护费
L:企业1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所损失的市场收益
R2:企业2由于侵权获得的市场收益
P1:政府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的惩罚
P2:企业2由于侵权向企业1支付的罚金
C2:企业2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声誉下降
(二)模型建立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利用所设参数构建的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博弈模型
(三)博弈模型分析
在该博弈模型中,企业1与企业2之间的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给定企业1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的最优策略是不侵权;给定企业2不侵权,企业1的最优策略是不保护。博弈双方为混合策略,企业1与企业2均在给定信息情况下,分别以p和q的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每一个参与方的混合策略都是给定对方混合策略时的最优选择。
在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侵权情况下,企业1的收益为R1+P2-C1,企业2实施侵权所获得的收益为R2-P1-C2-P2,当政府的罚金与支付给企业1的赔偿金足够大时,企业2有改变自己策略的激励;在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不侵权情况下,企业1的收益为R1+L-C1,企业2得益为0,在这个策略组合中,由于企业2观察到企业1的不作为,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在企业1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侵权情况下,企业1的收益为-L,企业2实施侵权所获得的收益为R2,在该策略组合中,企业2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的利益为R2,对于利益的追逐,使得企业2有实施侵权的激励。同时,由于企业1未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侵权,使得企业1损失了部分市场份额,损失为L,则企业1也有改变自己策略激励;在企业1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企业2不侵权情况下,企业1的收益为R1+L,企业2的收益为0,企业2通过观察企业1的行为,为了收益的最大化,会有实施侵权的动机。基于以上分析,此均衡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而是一个混合策略均衡。
1.企业1的期望收益
依据博弈矩阵,企业1的期望收益为:
求解企业1与企业2的均衡,就是求它们各自实现收益最大化时各自的策组合,企业1为(p,1-p),企业为(q,1-q),根据上面的求解得该博弈的均衡为: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企业2实施侵权的概率与政府对企业2侵权行为的处罚、企业1的市场收益以及企业1所支付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有关,当政府对侵权行为所收取的罚金足够大,企业2实施侵权的概率趋向于0。当政府对侵权行为所收取的罚金较小,此时企业2的侵权行为就与企业1的行为有关,如果政府收取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C1足够大,与其所获取的收益相等时,企业1则趋向于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企业2的最优策略则是侵权。因此可以得知,为了抑制企业2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实施侵权的企业加重处罚,那么在强制度环境下,就会减少企业的侵权行为。
影响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有政府对企业2收取的罚金、企业2支付的赔偿金、企业2的声誉损失以及企业2由于侵权所获取的市场收益,当前三者的费用足够大时,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趋向于零,原因在于企业2策略的改变,由于企业2的侵权行为导致其需要支付罚金、赔偿金以及声誉损失,所获取的收益与其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足够小时,企业2会停止侵权行为,那么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会减少。反之,企业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概率则会增大。
(一)创设强制度环境,降低知识产权保护费用
由以上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如果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加大侵权企业的信息披露,从而使全社会处于一个强制度环境之下,使侵权企业支付的罚金与声誉损失成本足够大,那么企业的侵权行为就会大大减少。而知识产权创造企业则在这种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制度环境之下,能够专注自己的产品创新,有效开拓市场。同时,政府还应该减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有效降低知识产权商品保护的成本,维持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创造与发明的激励。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费用过大,会导致知识产权创造企业的成本增加,收益减少,那么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会选择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侵权侵权行为则会大大上升。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博弈的结果可以看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侵权企业需要支付足够多的赔偿金,从而使侵权成本大于其所获取的由于侵权所获取的市场收益,那么侵权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创造企业应该加大企业创新力度,提高创新成果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加其他企业侵权的难度与成本,从另一方面也可阻止侵权企业的模仿,有效保护自己的创新利益。
[1][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2]Boldrin,Michele,and David K.Levine.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3]Ramanujam,Padmanabha.Just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Game Theory Perspective[J].SSRN Working Paper Series,2012,(12).
[4]丁长青,吕玉辉.企业技术创新与侵权者博弈的制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21):16-17.
[5]和育东,贺永胜.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经济理性[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6-9.
[6]张勇.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J].科技与经济,2010,(5):40-43.
[7]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王炳社】
韩国驻西安总领事馆总领事全哉垣博士来渭南师范学院讲学
10月15日下午,韩国驻西安总领事馆总领事全哉垣博士在陶然楼音乐厅为渭南师范学院师生作了题为“韩国教育制度与校园文化”的专题讲座。学校党委书记张金安、院长丁德科出席。学校党政办、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外国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教师以及学校韩语专业及其他专业学生参加。讲座由外国语学院副院长赵爱莉主持。
讲座分为两大部分。一是韩中两国在古代、近代及建交22周年的交流历史,全哉垣博士首先着重讲到两国在人文、贸易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友好关系。同时,介绍了陕西与韩国共谋发展的密切合作。二是介绍了韩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制度体系以及富有民族特色的校园文化,使我校师生对中韩渊源流长的友好历史、对韩国教育、留学韩国、文化特点等有了较广泛的了解、较深刻的印象。讲座结束后,总领事全哉垣与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详细解答了大家的疑惑。
最后,外国语副院长赵爱莉对总领事全哉垣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她强调让我们在文化的熏陶中,共同努力,拓宽渠道,搭建平台,为人类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据了解,外国语学院韩语专业2013届两名学生应聘到大使馆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总领事全哉垣的高度评价。
(王军莉)
Game Analysis between Protection and Pirat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ENG Shu-qiang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Weinan 714099,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n essence,is amonopolistic right.Due to the strong externality of the knowledge product,the excessive pursuit for the personal interestswill inevitably leads to the tort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harm the profits the inventor can obtain from themarket transaction.Therefore,in order tomaximize the profit,it is natural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owned business and infringing one to fall into a series of games.This paper presents a detailed analysis on how to seek an effectiv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on the basis of game balance theory with an aim to reduce the social cost by the tort and curb the tort so as to allo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fits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intellectual property;game;pirate;resource allocation
D923
A
1009-5128(2014)21-0043-05
2014-09-28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课题:陕西省地方高校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地方经济创新驱动研究(ZL2014-1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问题研究(SS14-A-15);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陕西省区域经济增长中的效用发挥研究(2014D14);渭南师范学院特色学科项目(14TSXK003)
程书强(1968—),男,陕西商州人,渭南师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与电子商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