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应该升格为社保税

2014-05-24 15:52聂日明
检察风云 2014年12期
关键词:起征点基数费率

文/聂日明

社保费应该升格为社保税

文/聂日明

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各地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的调整正在进行中。这是所有的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数字,因为每年一度的社保缴纳基数的最低限与最高限均由此决定,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上海的新数字已经出来,2013年的社平工资为5036元每月,比2012年的4692元增长7.3%。北京、广东省及广州市、深圳市还未出来,其2012年的社平工资分别为5223元、4215元和5313元、4918元。预计到六月底各地的社平工资的新数字都将公布。

个税与社保:两种调整方式

不仅每年社保最低与最高缴纳的基数会随着社平工资调整,社保缴纳的费率与最低缴纳基数占社平工资的比重也会不定时的调整。2013年,上海就总体调降了城镇职工的社保费率,单项费率水平有降有升,总体费率下调2.5个百分点。2009年以后,广东省就曾阶段性下调、冻结了养老保险等保险的最低缴纳基数。

与社保基数与费率的频繁变动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起征点变化的很少。近十年以来,起征点调整过三次,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分别调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而税率则只在2011年调整过一次,调低低收入群体的边际税率而提高对高收入群体的边际税率。

为什么个税征缴政策的变化没有社保频繁?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个税是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由法律决定,直接写入法律条文,《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工薪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即“……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三条规定了工薪所得的税率,即“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同样的规定也包括畸高收入、劳务收入等多种收入的起征点和税率。这使得个税的调整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修改法律来调整,调整的难度非常大。2011年的立法调整也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社会保险虽然有立法,但费率与基数在法律中没有体现,《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各类保险费。费率与基数均用“国家规定”一笔带过,现实操作中,基本上由各县级以上政府决定,法律层次低、基本由政府自行决定,调整起来自然快捷便利。

税与社保:谁造成的负担更重

问题来了,为什么个税的税率与起征点的调整要通过法律,社保的费率与基数不需要?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征收行为,个人收入中的一部分直接要进入国库,进行再分配。这种征收个人财富的行为显然要通过纳税人的同意才能进行。社会保险则是一种福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基金是归个人所有,并没有进入国库,没有再分配行为,只是一种强制保险的政策。既然是福利,就要因地制宜,允许各地有一定的自主权,贫困县与百强县的社保缴纳标准显然不可能一样。

但这恐怕是一种借口。以2014年公布的2013年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036元计算,一个月收入1万元的员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率为10.5%,合1050元每月,这些钱大多数会进入相应的个人账户。在上海,员工一般还需缴纳7%的住房公积金,合700元,总计缴费1750元每月。而该月需缴纳的税款则为395元,远低于1050元的社保缴费。同时单位还需要为该员工缴纳费率为35%的单位部分社保和7%的公积金,合4200元每月。

以此计算,单位每月为该员工支付1.42万元,个人与单位部分的社保缴费共4550元、公积金共1400元,分别占单位负担总成本的32%和9.9%,占个人名义收入的45.5%和14%,占个人税后收入7855元的57.9%和17.8%,而税款占单位总成本、个人名义收入与税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3.95%和5%。与社保和公积金对比,税款仅为其8.7%和28.2%。

如果一个人的工资是5036元,那他的税款不到20元,相比单位与个人总计2292元的社保与705元的公积金,连零头都算不上。即使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达到社保缴纳基数的上限15108元,税款也仅为1238元,不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保与公积金总额2643元的一半,更远远不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近9000元的社保与公积金。

更别提,在上海,当一个人的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的时候,社保缴纳基数冻结在社平工资的六成。这意味着,一个人的工资是2000元,他每个月的社保缴费和工资是3021元的人是一样的,每月个人分别缴317元的社保和212元的公积金。单位更要承担1269元的社保与公积金缴费,个人缴费后的收入仅为1471元,还不如单位和个人交的社保和公积金(1798元)多。

可以说,无论怎么算,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社保缴费都远远超过个人交的税。更需要说明的是,单位部门缴纳的社保一般是计入统筹账户的,和个人无关,是一种征收行为,这部分的钱往往也远高于单位为个人代扣的税款。

个税与社保法律地位缘何不同

显然,社保缴纳基数的上下限与费率调整不列入《社会保险法》,明显区别于《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异常理的。那问题就变成,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费率的调整要通过法律,而社保缴费就由政府自行决定?两者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不同。

看上去,《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税法立法实践中的优质案例:税收法定,用法律来裁定政府征税行为,是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而社保缴费的立法不仅层次低,并且全国各地口径各异,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负担。

其实不然。深究一下,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中国居民收入呈现持续上升的状态,个人收入会越来越高,个人负担的经济生活成本也越来越大。起征点长期不调整,意味着个人将缴纳越来越多的税收。固定的起征点相较每年变动的起征点,便于政府征收更多的税收。

社保则不然。如果社保缴纳基数恒定不变,就意味着政府收到的社保每年都无法增加,只能靠缴费人数的增加来增收。考虑到中国的社保体系是现收现付制度,向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医疗保险是每年增加的,无疑会把社保体系拖入黑洞。

简而言之,对政府来说,个税起征点不变有利于多征税,社保缴费的基数每年调整也有利于多缴费,是同样的好事。将个税起征点纳入到较高的法律的框架内,无疑增加了调整的难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调整。社保处于较低的法律层次则有利于政府频繁调整,增加收入。具体来看,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每年都在调整,上海的社平工资从1993年的471元每月上调到2013年的5036元,20年上涨了967%,年均增长12.6%。而个税自1980年立法以来,共修法六次,仅有三次涉及起征点的调整。自1980年的800元上调到2011年的3500元,30年上涨了338%,年均增长4.9%。

社保费应该升格社保税

近年来,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缴费收入,逐步将社保缴纳与子女的义务教育、居住证办理、落户、购房资格等权利、福利进行绑定,并要求缴费年限。不缴费就意味着无法享受、行使这些福利与权利。哪怕义务教育是国策,哪怕购买房产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公民权利,都无法阻挡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的脚步。

这种将人锁定在本地区,严重影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例如,上海的居住证转户籍,要求的社保缴费年限长达七年。并且这种倾向越来越明显,各地方政府画地为牢,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分割,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劳动力要素在全国的配置,降低了市场效率。

现实中,国家也有相应的考虑,《社会保险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自2011年以来,进展缓慢。个人在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随本人转移,医疗保险、失业等保险很难跨统筹区域使用。相关法律条款大量充斥着“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字样,根本无法执行。

正如上文所说,既然社保缴费中的绝大部分与个税无异,尤其是养老保险,更多是一种征收行为,那应该将社保费升格为社保税,以法律明确征收的标准,包括基数、费率及其他事项。由国家以税收这一再分配形式完成基本的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险,在方案设计上,应该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原则,全面降低缴纳税率与保障标准。同时引入更多的商业机构,由雇员和雇主自行选择高标准的保障方案。医疗、工伤等保险的设计则应该引进更多的商业机构,市场已经可以很好地解决相应的保险责任,也应该由雇员与雇主自行决定。

论点

有些研究人员仍然认为个税是一种征收,是再分配行为,而社保是一种强制保险,缴费人自己就是受益人,是一种福利。显然,福利的改变应该更加灵活,不应该固化。其实不然。实际上,单位缴给统筹账户的钱,就是一种税收,通过向单位征收、最终转嫁给在职职工的一种税收。单位缴纳给统筹账户的钱也远远高于个人缴纳给个人账户的钱。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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