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执政党将首次聚集“依法治国”的议题,但同时近期也有学者重提阶级斗争和专政理论,从而引发了各种议论。如果说“依法治国”的议题符合了与时俱进的历史发展逻辑,那么阶级斗争论者却未见有更具现实说服力的创见。
对于许多反对重提阶级斗争的人来说,他们的担心源于最近的历史。文革的理论根据就是阶级斗争论,所谓“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是那一代人所熟悉的口号,既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生死斗争,因此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文革十年浩劫就是这样发生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阶级是以经济地位划分的。由此角度看,阶级与阶级矛盾的存在应当是个事实。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阶级与阶级斗争的存在始终面临理论与现实的脱离,如当年为了证明阶级斗争的存在,就编造了许多阶级敌人破坏生产的故事,可历次政治运动的结果却表明,不是所谓阶级敌人阻碍了经济发展,而是阶级斗争的提法阻碍了经济发展。因此,文革后执政党将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首先做的就是为曾经的剥削阶级分子摘帽。
即使如此,当年划分的阶级敌人地、富、反、坏、右、资本家及其代表走资派,毕竟延续了土改以来的阶级划分,有其自身逻辑,尽管地主、富农和资本家早已从经济上被剥夺殆尽。而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许多家庭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人家不仅解决了温饱,而且有房有车,因此重提阶级斗争论者面临着事实的纠结,他们要重新划分阶级敌人,却只能提到国际资本和国内买办,或者至多提到房地产商。而将外资及其代理人视为阶级敌人,显然又与目前中国坚持全球自由贸易的开放政策相违背。
那篇重提阶级斗争的文章强调国内外阶级斗争没有熄灭,当下仍然贯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却通篇未提及“依法治国”和“法治”。专政要讲阶级性,法治却要讲法律平等。但作者需要回答而又没有回答的是,除了取消市场经济,没收外资、民营资本及个人房产外,基于阶级斗争的专政又如何才能体现出来?
专政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借用英国政治学家奥克肖特的术语,前者针对受目标统治的社会,后者针对受法律支配的社会。在专政国家,社会共同体成员按阶级划分成人民与敌人,判断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政治,法律只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对敌人不能讲平等,因此法律本身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像文革时期的“无法无天”;而在法治国家,社会共同体成员都是公民,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没有敌人的概念,只有罪犯的概念,罪刑法定,因此法律的地位是崇高的,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
如果说,在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专政的治理模式在逻辑上还是说得通的,那么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则更多表现为权益之争,解决矛盾、维持稳定的治理模式只能是靠法治。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然会有贫富分化,公平正义的实现只能基于法治,而不是基于阶级斗争和专政。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这正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体现。
也有学者虽然表面上认可法治,同时又主张以人民民主专政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并认为不能用法治来代替人民民主专政。这实际上是试图用剥夺有产者的专政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如果我们面对贫富分化,重回阶级斗争思维,那就不只是重回人治思维,而且还将重回计划经济思维,几十年改革开放的道路也将面临根本质疑。
法治不是该文作者所说的资本主义普世价值,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因此其观点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其实质是用专政来取代法治。亦即,讲阶级性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而是两千多年前法家的法治,即以法治民,权大于法。
现代法治的义涵却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不仅要“依法治国”,而且还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树立宪法的权威。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所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不行了。”
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法治应当是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更是社会稳定的最大保险系数。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愿望。
景凯旋
(文学博士,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