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亚 郭燕来
摘 要:网络民意表达是公众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评价来表达愿望与诉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活动。从评价论的角度看,网络民意表达具有对社会存在的认知内容,体现着众多不同的网络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是以网络为载体反映网民与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和基本问题之间价值关系的一种社会评价活动。网络民意表达本质上是一种民众评价活动。
关键词: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表达;评价论;民众评价;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4-0031-03
我们周围的世界既是物质形态的世界,又是价值形态的世界,两者彼此交融在一起,不能分离。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于周围世界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既包括反映物质形态世界的认知活动,又包括反映价值形态世界的评价活动。黑格尔关于社会群体主体表达意志的“有机”方式和“无机”方式的论述,为我们客观认识网络民意表达的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民意、网络民意与网络民意表达
《现代汉语辞海》对“民意”的解释为:“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1]现代意义上的“民意”始于18世纪的西方,法国大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对民意进行了第一次深刻的政治学分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意志区分为“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如果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环境与平台,使民意表达的渠道和空间不断拓展和扩大。大量民众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借助于网络平台,以网络上的论坛、社区、微信、博客、微博、QQ等为工具,就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共问题、公共事件自由发表意见和评论,聚集成某种意见和诉求,形成对公共领域内议题的群体意见,互联网时代民意表达的崭新形式——网络民意随之产生了。网络民意除了具有一般民意的共性之外,在生成的环境,主体特征、表达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与传统媒介民意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众所周知,表达,就是主体以口头、文字或者行为等方式把自己的内在意志表现出来,让对方知晓自己对特定客体所持的态度和意见。民意分为潜在的和公开的,公开的民意就是经过表达的民意。民意只有经过表达,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力,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网络民意表达是公众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评价来表达愿望与诉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活动。网络民意表达突出了网络民意的外显性,民意要经过网络传递到政府,让政府知晓并重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网络民意表达是现实中的民意在网络上的折射和反映,但是与其他民意表达不同的是,网络民意表达是在网络环境中展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网络民意表达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网络的覆盖面很广,参与者具有广泛性,可以不受现实时空限制而迅速聚集在一起,通过网络进行意志表达的门槛并不高,因而具有极强的民间生命力,这为网络民意表达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网络民意表达的主体生活在现实场域和虚拟场域两个相互交融的场域中,网络民意表达横跨了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增加了对其把握的难度。虚拟社会的民意表达容易出现网络狂欢、网络暴力等非正常状态,极端化程度容易加深。由于网络民意表达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参与者不受现实时空的限制等特点,其爆发出的能量之巨大、影响之深广是其他民意表达难以企及的。
二、社会评价活动及其基本形式
评价活动属于认识活动,是主体对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活动。认识活动作为人对于整个世界的反映活动,必然包括主体揭示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评价活动。人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取向,一是揭示世界的本来面目,这种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活动就是认知活动;二是围绕着实现主体的目的和需要的满足,运用客观规律揭示世界的意义或价值,这种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活动就是评价活动。人在认知活动中,主体揭示客体的本质和规律,在评价活动中,主体根据需要满足的情况对客体赋予肯定的意义或否定的意义。当然,由于认识的境况和出发点不同,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总有所偏重,或者以认知、知识为主,或者以评价、意义为主。但是,从人类认识活动的整体来看,认识活动总是认知和评价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
评价论研究不能止步于一般性地研究评价活动的机制,对不同层面主体的评价活动和不同类型客体的评价活动分别地予以研究成为进一步的研究重点,社会评价论研究正是一般评价论研究的深入。按照评价主体类型的不同,评价活动可以分为个体评价活动和社会评价活动。社会评价活动是评价活动的重要形式。这里的“社会评价”是相对于个体评价而言的以社会群体为主体的评价,社会评价活动就是社会群体从自身需要出发,以自身利益作为标准,以社会现象为客体的评价活动。
社会评价活动的主体是人的集合体即社会群体。“社会群体就是若干个人在共同活动基础上持续地进行相互作用的有机集合体。”[3]从广义上来说,常见的社会群体有集团、阶级、阶层、民族、国家和人类。社会群体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与个体一样,社会群体具有需要和利益,进而具有意志,能够在社会评价活动中选择评价标准,整合价值信息,推动社会评价活动,具体地体现主体能动性。社会群体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实体,并不是任意集中在一起的一些个人都可以称为社会群体。没有形成较稳定的社会关系、临时拼凑在一起的人们只能称为人群或聚合,不能构成现实的社会群体。那些仅仅共同具有某种社会特征的人们,也不能称为社会群体,他们只是社会类属。社会类属和聚合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与社会群体存在着差异。人群集合在一起成为社会群体,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其一,共同活动。活动是人生存或生活的方式,是人在特定情景下的全部反应。个人总是以某一方面的独立能力成为社会群体的成员。通过共同活动会使若干个人与另外的人们区别开来,会出现若干个人在其他人眼中的界限;其二,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进行沟通和操作。这种沟通和操作,可以是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通过若干中介环节间接地进行,其中人际间的传播是重要渠道。偶然或无意发生了一次或若干次相互作用的一些人,不构成现实的社会群体。从来不发生相互作用的若干个人,更不会构成现实的社会群体;其三,时间的持续。只有在时间上有一定持续性交往的个人,才可能形成社会群体。通过时间的持续,人们之间共同活动与相互作用就可以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若干个人的主观与客观的活动才能形成一个社会群体的观念和整体行为。
人作为主体,必须要通过具体的人的活动体现出来。虽然社会群体是人的有机集合体,但它的主体作用在社会评价活动中的表现形式和个人不一样。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国家的理念发展过程时,用辩证法思维把社会群体表达意见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社会群体通过“有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机”方式直接体现着社会群体的意见。“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4]“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它自身是有组织的。”[4]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社会群体的最高的、也是最完满的形式。国家以“有机”方所表达意见就是“把国家在认识中理解为一个自为的理性东西”,[4]体现了国家的自觉性。黑格尔认为,国家以“有机”方式表达社会群体的意见总能自觉地或理性地代表(至少在形式上)社会群体的意志和意见。第二,社会群体通过“无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在黑格尔看来,社会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一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意志和意见的方式属于“无机方式”。“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4]虽然黑格尔对众多个体的意见所持态度并不那么肯定,“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4]但是他没有完全否定众多个体意见存在的合理性。“无论哪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是在我们时代是如此,因为主观自由这一原则已获得了这种重要性和意义。”[4]
与黑格尔社会群体主体表达意见的“有机”方式和“无机”方式相对应,陈新汉把社会群体表达意见的方式分为两种:“以国家或以权威机构表达为代表的‘有机方式是社会群体表达自己意志和意见的一种现实形式”;“以人民或民众表达为代表的‘无机方式是社会群体表达自己意志和意见的又一种现实形式。”[5]由此产生了社会评价活动的两种现实形式,即“有机”方式的权威评价活动和“无机”方式的民众评价活动。
三、网络民意表达本质上是一种民众评价活动
民众评价活动就是众多个体针对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评价,通过媒体中介进行双向或多向互动显现社会群体主体作用的社会评价活动。从评价论的角度看,网络民意表达具有对社会存在的认知内容,主要体现着无形的网络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是以网络为载体反映网民与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和基本问题之间价值关系的一种社会评价活动,在一个方面或一定层次上反映了大众的思想状况和所作所为,其本质是民众评价活动。“民众评价活动必须有三个要素:众多个体的评价活动,否则就不能称为民众评价活动;有一个共同关心的评价对象,否则就不能也没有必要形成倾向较为一致的意见;众多个体之间能够进行双向或多向互动,从而通过传播,在议论纷纷的过程中形成、体现倾向较为一致的观点。”[3]基于此,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网络民意表达的民众评价论本质。
1.网络群体:无形的社会群体。从字面上来理解,民众评价活动就是大多数老百姓的评价活动或者是处于权威机构之外的多数人的评价活动。民众评价活动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且成员之间必须持续的共同活动并相互作用。它是众多个体的评价活动的有机结合。网络民意表达的主体,就是以网络为平台,针对某些普遍性的社会事件和基本问题聚合在一起的网络群体,属于无形群体。中国网民数量已经多年蝉联世界第一。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4.1%,分散性强,涵盖了不同的年龄、职业、学历等领域。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其次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17.8%。企业公司中管理人员占整体网民的2.8%,一般职员占10.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员分别占整体网民的0.5%和3.9%。值得注意的是,退休和无业/下岗/失业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有所上升,分别为3.3%和11.2%。不同群体的数字鸿沟也在缩小。中国网民中30岁以上各年龄段人群占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总占比为46.0%,相比2012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说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逐渐从青年向中老年扩散,中老年群体是中国网民增长的主要来源。2012 年农村新增网民数超越城镇网民数的增长之势还在延续,农村网民成为中国互联网的重要增长动力。中国新增网民规模为2656 万人,其中新增农村网民占比54.4%,达1445 万人。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民意表达主体囊括甚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整个社会主体。数量巨大的网民们短时间内能聚集在一起,进行思想和观点的交锋,正是网络民意表达迭起的基础。近几年来从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7.23动车追尾到佛山小悦悦事件、郭美美事件,再到钓鱼岛争端,中国大地上发生的许多重要事件和热点问题都与网民的积极参与有关,他们通过新闻跟帖、论坛激辩、微博舌战,直接推动了事件的真相一步步浮出水面,见证了网络民意表达的汹涌澎湃。网络群体的这些特点与民众评价活动的主体的规定性是一致的。
2.内容:有共同的评价对象。民众评价活动就是不通过权威机构现实地体现出社会群体主体作用的社会评价活动,主体有着共同的评价对象。众多个体主体不是对各自关心的事物进行评价,而是就某一代表性事件进行评价。网络民意表达主要指向的内容是某些典型的社会公共事件。网络民意表达是中国现实民意的折射和反映。网络群体以网络民意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思想倾向。民意最为活跃的时期往往就是生产关系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进行调整或变革的时期。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出现利益的分化与利益群体的形成,利益分配在各个阶层中出现严重不均,利益冲突和矛盾较为普遍,涌现出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廉政、城乡融合、民众政治参与等社会深层问题。人们对垄断部门等特殊利益集团的不满、对权威的不信任、对腐败的痛恨、过高的基尼系数以及部分弱势群体没有分享改革的成果反而承担了社会转型的代价等都会刺激人们的社会心理和思想情绪,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弱化、新闻的“异地监督”受到遏制、民意诉求渠道不畅的情况下, 互联网也就自然成了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几乎唯一顺畅通道。网民通过网络发布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和基本问题反映了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冲突,这些事件和问题往往与社会民众自身的利益和要求、相关的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正义感联系在一起,近年来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往往是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无论是对内的批判现实,还是对外的民族主义情绪宣泄,网络民意表达实际上都是互联网时代民众的网络评价。因此,从内容上来看,网络民意表达也是符合民众评价活动的内在规定的。
3.主体交互性明显。民众评价活动如果只是众多个体对共同关心的事物进行评价,但如果不能借助公共媒介和场所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并相互沟通互动,评价活动也难以对以国家权力为主体的公共权力施加影响、约束乃至监督,就不可能体现社会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或意志。网络民意表达的交互性强是区别于其他民意表达的突出特点之一。交互性是网络媒体的特性之一。互联网真正实现了受众之间的信息交互,第一次大范围实现了大众传播下的受众之间的交流,为人们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交流方式。用户自己主导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网络的平等性、快捷即时性、匿名性、开放性和聚集性造就了一个没有垄断没有权威而又能量巨大的网络社会。交往双方不受日常社会角色的限制,性别、年龄、职业、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都不再是影响网络社会交往的主要因素。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互动和交往,在没有主流意识形态和权威机构垄断的操控下就自己感兴趣的某一话题加以关注。网络群体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就社会政策制定、改善决策过程、改善公民角色等方面各抒己见,经过观点碰撞后形成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意见。互联网把“六度分隔”从理论变为现实。六度分隔理论由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它是一种宏观上对人与人之间连接关系的理解,指的是任何两个素不相识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联系或关系。个体在网络上的民意表达经过一番信息传递,“弱链接”会变成“强链接”。随着新的网络传播媒介的不断产生,以“P2P”、“SNS”、“TAG”等为代表的多种传播方式为人类交互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特别是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方式放大强化了网络交互性的优点。用户最初借助QQ是希望和陌生人互动,当失去新鲜感之后才扩展到熟人层面形成稳定的社交圈;微信则是把网民的交往对象从熟人群体又回归到陌生人层面,扩大了交互主体的范围。微信的主要功能是语音对话,从用户的心理和习惯来讲,使用语音进行聊天的传受双方关系会更为亲近和密切。微信整合了QQ 和微博的功能,其内容发布具有即时性,只要用户在线,就能够对信息进行快速接收和反馈,人们的互动更加快捷有效。
参考文献:
[1]倪义杰,张卫国,冀小军.现代汉语辞海[K].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上海: 商务印书馆, 2003.
[3]陈新汉.民众评价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 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
[5]陈新汉.民众评价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