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昊月
摘 要: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世界五大法系的重要组成,现今中华法制文明的博大精深形成与我国古时候法律儒家化所倡导的精神息息相关。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开始逐步向儒家化靠拢,再经过数个朝代的不断发展改善,盛唐时期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司法独立
我国是文明古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使得古代的法制呈现了自己的意蕴,自汉代后儒学思想的兴起,使其逐渐渗透并影响了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儒学里面忠君、尊长的思想因为利于统治者对人民的管理,虽历经朝代更迭,却一直被推崇。儒学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壮大,对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及其法律思维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说法律儒家化是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点。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的古代法律
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渐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儒家重视伦理道德,主张 “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三纲五常”等。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
效力。
法律儒家化固然提高了社会的道德风尚,但法律的功能并非仅在于弘扬伦理道德,法律亦有自身的自我扬弃过程。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挟持”使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发展空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逐渐混同使法律欠缺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法与德本是两种并行发展的价值体系。纵使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合的部分,但二者属不同概念,不能混同。
我们对比西方法律会发现理性特征居多,原因在于西方法律较多受数学、物理学、统计学、逻辑学等理性学科影响,使法律本身获得了理性光芒。“西方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演绎数学的基础之上,所以受思维方式影响的西方法律也必然具有形式化的特点,即注重法律形式合理性。”刑法中有一个罪刑法定原则,即是受到了数学思维影响的产物犯罪的刑罚是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做主要考量因素,而不是以伦理道德等主观判断来考量,因此西方法律更具稳定性和合理性。儒家化的法律将“忠孝礼义廉耻”放在了绝对的首位,违反了就是犯罪甚至会受刑罚惩戒。受强烈伦理道德价值观影响的中国法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显得过于“感性”。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产物,的确促进了封建时代的发展,但后来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以至于后来变成了“吃人的礼教”和“恶法”,即不利于民智的开启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二、法律道德教化利于缓和矛盾
儒家提倡“以德治国”、“德主刑辅”,强调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仁义礼智信”等思想敦促着人们做修身养性和遵守法律的谦谦君子,也在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完善伦理道德上有巨大作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缓解社会矛盾,对现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得不承认古代之道德标准要比当今社会高很多,有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的道德滑坡严重,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立,如一些食品安全案等类似涉及道德的案件层出不穷。在目前道德滑坡的社会环境下,儒家化的法律也有合理的、值得借鉴的法律观念。可以将道德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调控到合理的份额,发挥法在社会中的示范作用。公民道德感的提升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今后可以在社会伦理性较强的民商事法律中加入道德调整内容,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常回家看看”则是进步的内容,保持法和道德的协调发展。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儒家文化统治时期的法学更多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并非一门逻辑体系严谨的独立学问,法典未形成严谨的逻辑体系,更像是各种细致规定的汇聚。法律“乃是仁慈的和富有经验的统治者手中灵活运用的工具……成功之道一半在官吏个人的娴熟与公正,另一半在法律的细则。”司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环,也相当不具有严肃性,以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
首先在立法上有以下影响:一是封建君主专制保障皇权在传统法律中表现为“尊尊君为首”,隋朝时谋反、谋大逆视为“十恶”中的第一、二大罪;唐律“十恶”中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大不敬就是保护专制皇权在传統法律中的反映,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 而给予严惩。二是“父为子纲”在律法中的表现,如唐律规定:父祖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和处断权及 “存留养亲”制度。用减刑或缓刑来处理行孝与司法的关系,既尊孝道又兼顾法律可见孝道伦理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之重。三是“夫为妻纲”是古代男尊女卑在传统法律中的反映,礼制对妇女的婚姻十分严苛,如“七去”的规定。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对于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不断强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有根本作用。
其次,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体现在用儒家思想来指导司法。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要求司法官员在遇到律无明文或疑难复杂的案子时,可以根据 《春秋》 经义断案,使《春秋》间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儒家化最突出的表现,如董仲舒著的《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此外司法执行方面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如秋冬行刑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对司法程序的指导原则从道德立场出发,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相对忽视犯罪客观事实,确立了原心定罪原则
四、法律儒家化之下的司法独立问题
我国目前的司法行政法、地方化、功利化⑥和非专业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并不真正的独立,鉴于此,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独立乃司法领域的首要问题,司法不独立会造成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稳定。这些问题的形成并非一日两日,背后的原因十分复杂,探及源头还得谈到法律儒家化。
西方法学教育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在古罗马时期便已有了十分完善的发展并产生了许多杰出的职业法律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帕尔维安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其学术研究对《罗马法》的系统性科学性有直接促进意义。此外,英美法系中的大法官乃是正义的象征,不受国王权力的摆布。人民可以不畏惧国王的权力,但却敬畏大法官的正义裁判。西方法律文明中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和保持司法权威性的传统为后世司法之独立和纯净做出了巨大
贡献。
结语:自古代流传下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儒家化法律在现今还可以看到他影子,诸如人民调解制度,法律规定离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伦理性较强的小型民事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调解符合了儒家对社会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各自退避三舍礼让之”的态度和理念。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比较正面的意义;司法诉讼制度是对社会矛盾有效的公力救济途径和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受儒家无诉思想的影响,当前法院多提倡“重调解轻判决”并鼓励法官尽可能的调解结案。其中的利弊也值得法律学习者认真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旭东 方新枝. 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J]. 中州学刊. 2001(06)
[2] 周琳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J]. 法制与经济. 2014(04)
[3] 王岩. 从《唐律》看儒学对古代立法的影响[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4] 王聪,贾丽. 浅谈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构路径[J]. 法制与社会. 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