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八域外检察欧洲篇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中世纪欧洲的英国和法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成了现代检察官。作为检察制度发源地的英法两国,则分别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今天,欧洲各国的检察制度又有哪些别具一格的新特色呢?
在德国,国家制度造就了检察官的高尚地位。德国检察官从大的范畴讲属公务员序列,但国家对选拔检察官又有专门的规定。首先,检察官必须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并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到指定机构参加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实务训练,然后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后才具备检察官的选任资格。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只有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如果有太多人报考,司法部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1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人选。当上实习检察官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考察才能成为终生职务的正式检察官。
德国很重视检察官的任后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司法辅助知识和专业专题研讨。辅助培训包括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专题研讨则是以检察业务交流式的研讨为主。同时,德国还提倡检察官参加由非政府民间组织开展的专门技能培训。经过这样严格的教育选拔培训过程,选任出的检察官业务素质都很高。
德国检察官把自身的职业看得很神圣。因为他们认为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追求公平、维护正义是他们终身追求的信念,所以必须要珍惜这份荣誉,谁也不愿意亵渎这个职业。如果亵渎了这个职业,社会看不起他,亲戚朋友看不起他,就连他的家人也不会再理他。当然还会面临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在德国,检察官是终身职务,其身份受法律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被免职。一个检察官即使一直没有优秀的表现,也可以作为普通检察官工作到65岁退休。正因为要得到检察官这个职业很不容易,且无后顾之忧,所以谁也不愿意干徇私枉法的事。
法国在规定检察院内部“上令下从”管理体制的同时,也很注重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司法部长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只是宏观的。虽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部长可以指示检察长接受、调查或起诉某一案件,但其指示必须是书面的,且不得对案件定性发表意见,更不能作出对某一案件不起诉的指令。
微观察
德国检察官的工资与福利
在德国,检察官工资由专门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和法官采用同一工资标准,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关于检察官工资标准高于行政公务员的原因,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程度较高,准入条件严格,所以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
德国检察官工资是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的。不在其位,不可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例如,优秀的普通检察官也不能享受主任检察官的待遇。即使在主任检察官出现空缺,由本部门中一个优秀的普通检察官代管的情况下,除非代理主任检察官职务超过一年,否则这个普通检察官不可能享受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其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普通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普通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州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工资收入也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者的工资可能比高一级职位上年轻人的工资高。
德国各州检察机关经费和检察人员工资全部由州政府予以保障。根据法律,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但在实践中,各州制定工资标准时,都要事先通气,以避免因工资标准差异带来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除工资外,检察官还享有假日津贴,并可从事与检察官职责不冲突的有报酬的业余工作,例如,受司法部聘请担任考官、指导见习检察官、到大学进行一次性的讲课等。
与公务员一样,德国检察官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休假时间根据年龄确定,年长的检察官享受的假期较长。检察官放弃休假,政府不予增加工资或补贴。上一年的假期可以积累到第二年,但只能推迟一次,而不能把三年的休假放到一起。
在德国,检察官退休适用公务员退休的一般规定。检察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无论男女,其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大多数检察官通常在65岁退休,从而结束其职业生涯。但由于工作的特殊需求,可以推迟退休,推迟退休不得超过68岁。检察官退休以后,不再保留职务,享受约占原工资75%左右的公务员退休工资。退休的德国检察官和法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从事律师工作。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行为及指令一旦作出,即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在下级检察官拒绝其干预的情况下,上级检察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其取代,也没有任何权力控制下级检察官的刑事裁判权。这种不服从可能会给下级检察官招致指责甚至纪律处分,但并不妨碍其依职权所作出的任何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国检察官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检察官是唯一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人,无论司法部长还是检察长都不得将其取代,也无权停止检察官已经启动的诉讼。此外,如果下级检察官对上级指令起诉的案件有异议,或其认为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无罪或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其有罪的话,首先他必须执行上级的指令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但其有权提出公诉意见之外的个人看法,这就是著名的“书面服从,言辞自由”原则。但是,检察官的这种“个人意见陈述权”不得违反其作为司法官的“审慎”义务,有时一些“不合时宜”的言论还会为其招致纪律处罚。
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正式将刑事案件的指控权(轻微刑事案件除外)从警察手中转移给检察官。检察官行使指控权意味着警察一旦发现刑事案件就必须立即与检察官取得联系,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指控并对警察下一步的侦查行为进行指导。正常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案件,警察只需及时和对应地区的皇家检察署取得联系,地区皇家检察署的检察官就会指导警察开展工作。而正常上班时间之外警察和检察官的联系就会出现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皇家检察署进行了信息化改革——成立了皇家检察署直线电话服务中心。该中心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地区皇家检察署,但它并不具体对应某一个地区的警察局,而是通过高度信息化的电话服务交换器,代表全国42个地区皇家检察署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为全国的警察提供指控服务。因此,又有人称其为英国“第43个地区皇家检察署”或者“虚拟皇家检察署”。直线电话服务中心上班时间是工作日的下午5点到隔天上午9点、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全天。
直线电话服务中心在全国有一个统一的号码。警察一旦拨打这个号码,设在伦敦皇家检察署总部的电话服务交换器就会知晓,然后将电话转给一位当前正在上班的检察官那里。
检察官接听电话后会问一些简单的问题,然后阅读警察提交的请求指控表格。除了这份表格外,警察最好还能提交一些其他文件,如关键证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最近一次的前科判决,初步的毒品检验结果等。得到一份指控决定的平均通话时长是43分钟,但提交的文件越全面就越有利于检察官快速作出正确决定,从而缩短通话时长。
和警察通话并阅读其提交的文件后,检察官可以作出指控的决定,并制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指导警察为审判做准备工作。当然,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还缺少一些关键证据,也可以决定不予指控。
扫描二维码,关注更多内容!
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检察日报》的有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