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姗
债从天降
文/章姗
“余律师,您要帮帮我女儿啊,她因为在外借高利贷,已经被高利贷讨债人囚禁在家里半个月了,他们不让她出门,不让她和外界接触,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来找您帮忙!”面对心急如焚的徐老先生,在大概了解案情后,帮女郎记者和律师后援团团长余庭律师跟着徐老先生前往女儿住处开展“营救活动”。
破门而入,徐女士的住处满地狼藉,两个彪形大汉与徐女士共处一室,寸步不离的守着徐女士不让她离开房间。徐女士状态低迷,满脸憔悴,在看到律师记者的那一刻,眼中闪过一丝希望,
“你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请你们立即离开!”余庭律师丝毫不畏惧高利贷者的恐吓,义正言辞地要求高利贷者离开徐女士住处。经过几轮激烈交涉,高利贷者迫于无奈离开徐女士住处。
在帮女郎记者和余庭律师的安抚下,仍惊魂未定的徐女士才慢慢向我们叙述了她的故事。
“2013年3月我去银行存款时,看上了一款理财产品,收益颇高,当时我就动心了,但苦于身边没有现金,无法购买,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贷款公司的郑姓工作人员,他答应向我借款人民币4万元,其中手续费8000元,我实际拿到3.2万元。这是我第一笔借的款。”让徐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看似普通的借款竟然成为了她噩梦的开始。
“后来因为还款日期到了,我表示没有足够的现金还款,希望能够通融几日,郑姓工作人员当即翻脸,要求我立即归还欠款,如果我实在还不出,他可以给我介绍另一个贷款公司,让我向他们借一些钱,但一定要把欠他的钱还掉,否则就要找我麻烦。因为害怕,我只能按照他的要求,向一个贷款公司的萧姓工作人员借了4万元归还欠款,当时萧要求我写下16万元的借条,否则他不放款。出于两方的压力,我迫于无奈,写下了16万元借条。”
“后来,他们以同样的手段将债务进行了几次转嫁,最后一次,我被迫向姓李的写下了15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上,整个过程中,我仅仅只收到了3.2万元现金,巨额的放款是通过转嫁借款的方式累计起来的。而且,他们的手续做的非常完备,每一次他们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把所谓的‘借款’打到我的账号上,然后带着我到银行,将现金取出交换给他们。这实际上他们就是放高利贷的团伙,设计了一连串的陷阱,我就这么一步一步的深陷其中。”
“150万元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现在的我没有偿还能力,高利贷的人就天天盯着我不放,那时我还有工作,他们就每天跟着我上班,这件事在单位人尽皆知,我迫于压力不得不辞职。我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是我现在住的这套房子,产证上是我们一家三口的名字,另外一套是我父母的房子,产证上面有我的名字,高利贷的人就不断到我父母家里骚扰,在楼道里泼红油漆,半夜用石头砸玻璃窗,周围的邻居对此意见很大,我父母迫于压力,不得不搬离,在外面另外租房居住。他们也不时来我家来骚扰,我丈夫因为害怕,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回家,我八岁的女儿也只能跟着我父母一起生活,在外漂泊。
我为了躲避他们的骚扰,今年九月份的时候离开上海,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知他们通过何种手段,竟然掌握了我的行踪,一天,他们突然冲到了我在苏州居住的宾馆,将我挟持回上海,把我拘禁在这里,到今天大概已经有十天的时间了,他们派了两个人监视我,一步也不让我走出房间,每天就给我一点吃的,也不让我和外界通电话,我一个女人,和两个陌生的男人住在一起,非常非常害怕,我一次趁他们不注意和父母联系上,向他们求助,他们才找到帮女郎。找到您余律师帮我,今天真的非常感谢您,能把我救出来。”
“我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现在因为这些债务,丈夫离开了我,父母的那套房子上有我的名字,高利贷者觊觎那套房子,不断骚扰我父母,使得他们的生活不得安宁,女儿也还小,整天都生活在恐惧中,对她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这都是我的错,现在我真的是悔不当初啊!高利贷者因为现在手上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所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已经要求我前往法院谈话,同时查封了所有有我名字的房子。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余律师您可要帮帮我啊”徐女士泣不成声。
“余律师,您看我女儿实际只拿到手3.2万元,但现在却有150万元的借条在高利贷者手里,而且他们的借款手续完备,程序上我们找不出任何漏洞,我们就必须归还他们150万元吗?”
“法律上只保护的合理、合法的正当债务,高利贷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债权范围。对于你现在的情况来说,你只需要对实际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院的保护。因此这150万元的债权实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你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你需要对150万元债务并非实际存在,是违法债务承担举证责任,高利贷的手续非常齐全,举证对你而言是最大的困难,若不能举证,你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余律师,法院前两天通知我说,高利贷者手上有所谓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他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可以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对我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吗?”
“在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时,你在场吗?是否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我对此没有印象,我不记得这个债权公证文书是何时做成的,而且,我手上一直没有相关的公证文书,是法官和我联系要求我去执行谈话时,我才知道有债权公证文书的存在。”
“所谓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出具的赋予债权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根据《公证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给付内容及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所以公证机关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即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只有在此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但同时,《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除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外,公证机关必须签发执行证书后,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误,才可启动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法官还必须对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的审查。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启动执行听证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案情,提交相应的证据,就异议部分进行辩论。
法院应该在这个基础上查明事实,尽量保证程序及实体上的公正。如果查明公正债券文书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就你的陈述而言,你并没有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这笔债务,公证文书的制作存在瑕疵,你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要求法官出具不予执行的裁定。”
“余律师,我最近去房产交易中心查了,法院已经查封了有我女儿名字的两套房产,但这两套房子分别是女儿与我们老夫妻、女儿与她老公孩子共同共有的财产,法院是否有权利查封这两套房产?又是否能够对这两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拍卖这两套房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两套房子的产权因为不是登记在徐女士一个人名下,所以你有相应的权利,这两套房子也属于你们夫妻俩和女婿的财产,虽然法院有权查封这两套房屋,但法院查封房屋前,是否通知到你?你是否收到法院的查封、扣押的书面裁定?”
“没有,没有告知我,也没有告知我家人,我们也没有收到裁定。”
“那法院的查封程序是存在一定瑕疵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是,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同时应当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因此只能说,法院的这次查封行为是存在瑕疵的。
至于是否能够对这两套房子强制执行,对房屋进行拍卖,那很明显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两套房屋上还有其他人的权利在,涉及到第三人权利的财产,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且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被执行人唯一的居住用房,即使只登记在被执行人一人名下,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
“那高利贷者呢?他们太猖獗了,将我拘禁在家里长达半个月之久,我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吗?”
“这当然是可以的,他们闯入你的家,并将你拘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238条、第245条,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你可以向相关司法部门控诉,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你确实是受害者,面对高利贷恶势力,他们的恐吓、威胁,你也不要害怕,你越害怕,他们越嚣张,你要相信邪不胜正,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最后,在余律师离开时,他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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