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贺 刘颖
【摘 要】本文针对当前建筑垃圾处理现状提出了政策、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技术规范方面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垃圾;处理;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一种外部强制力,也是减轻建筑垃圾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手段。当前的建筑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大量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对环境造成了危害,另外,集中处理的建筑垃圾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应用。鉴于目前建筑垃圾的排放高峰期已经到来,各种天然建筑原材料也面临枯竭的现状,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已经非常必要。美国早在1980年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垃圾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1991年日本政府制定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而我国1995年11月颁布的《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规定: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法令更加严格,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唯一出路就是被重新利用,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对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的内容进行补充,并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制定建筑垃圾回收率的相关条文,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也应增加惩罚性条款,或者修改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中法律的效力和惩罚力度。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中,进行一次定量定性的建筑垃圾综合调查统计,制定建筑垃圾的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
2、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没有达到完全的产业化与市场化的高度,因此国家的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显得尤为重要,自负盈亏会让企业无法生存,也无法使建筑垃圾达到高效的应用。因此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1)制定经济激励政策。目前我国政府相关指导性经济政策不明确,阻碍了企业对此类项目进行投资。需收集统计相关数据资料,分析建筑垃圾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建设用砂石料的矿藏与需求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建议,如天然资源使用费调整方法,使用建筑垃圾制品的政策性补贴方法等,供政府决策参考。加大对再生资源产品及企业的扶持,或给与再生资源产品优惠政策,强制使用政策和补偿政策。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2)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费标准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我国虽然己经开始实施,但收费过低,完全不适应建筑垃圾資源化产业运行的要求。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再加上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目前的销售价格较原生材料没有66竞争优势,这使得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因此,提高建筑垃圾的收取费用,一来可激发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引入特许经营模式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2004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明确了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原则,投资者或经营者的选择程序,政府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这些都为建筑垃圾处理引入民间资本,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奠定了基础,引导建筑垃圾处理走向市场化,不再由政府部门一把抓。参照其它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经验,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以使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形式,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国外公司参与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和经营,可以允许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解决前期资金不足的难题。当然首先政府部门要放开建筑垃圾消纳权,处理权和经营权的行政许可,使得处理企业没有后顾之忧。具体的建设模式可以借用其它成功的经验,如采取BOT的方式,使得私营企业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已经使用BOT的方式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取得了成功,显著提高了我国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这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健全使用标准和规范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原材料产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结构、强度、力学等方面的特性指标、建筑再生产品替代原材料的技术、方法、安全系数取定等方面需要展开深入的研究。这是循环安全、合理、广泛和可靠利用建筑垃圾产品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科研投入不足,使得一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参数仍无法建立。比如,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建筑垃圾产量定额;对采用资源化产品的建筑项目进行的认证的体系等。
5、政策导向与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的原则,无论是新建、改建、拆除的剩余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再生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严禁私自倾倒建筑垃圾。
(1)在行政上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开绿灯。目前建筑垃圾的独立消纳权和收费权都属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部门所有,企业无权进行操作,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状态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2)政府要牵头协调各部门权力范围,为建筑垃圾产业提供便利,避免责权冲突和由此导致的企业无所适从。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管理范围和责权界限尚不明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资源化企业在建立和发展中常常会面临政府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多头管理。
(3)落实对建筑垃圾处理产业的扶持政策。这包括: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在建筑垃圾产量定额等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在项目的报批,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各阶段中,均把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计划进行考评,并将此作为对项目的批建,评标和验收的指标之一,若建筑垃圾的处理不合格则不给予发放相应的证件和批文;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概念和评价认证工作,并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物建筑垃圾资源化纳入考核范围。
(4)采取硬性措施限制并落实对自然资源建材的限制。比如,尽管国家规定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但实际上农民建房、工地围墙、临时建筑都在使用。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事业,仅靠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是不能完成的,必须有公众的参与。由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市场接受度不高,在政策的引导下,也需要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考虑,通过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保和回收利用的意识,加强舆论宣传和导向,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选购再生建筑产品,政府应对主动使用再生材料的企业进行表彰,宣传,对公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建筑垃圾知识,消除公众的疑虑。
【参考文献】
[1]唐沛,杨平.中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分析[J].江苏建筑,2007(3).
[2]阎培渝.建筑垃圾资源化关键技术与产业化[J].建设科技,2007(5).
[3]陈力.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制[D].重庆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