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莎
【摘 要】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广大平民并没有迎来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平等,由于贵族的压迫和剥削,平民大量沦为无产者。而以无产者为主力军的广大平民则以“服兵役”为条件,以“撤离”为手段,掀起了轰轰烈烈了的平民运动,平民获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上的一切权力,经济上也获得一定的权益,罗马的公民集体得到巩固,也促进了罗马国家的发展,为罗马的扩张和崛起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平民;无产者;撤离
公元前509年,罗马人驱逐了最后一个国王“高傲者”塔克文,建立了共和国。“罗马小农对废除国王充满了激情,他们对于贵族承担大部分税收亦表示感激。不过现在他们发现了新的贵族政府在推行其政策时对平民有相当的不便,他们的热情开始冷却”。i罗马共和国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国。而且在当时的罗马,平民和贵族通婚是法律所禁止的,他们在罗马共和国内部是一个受到歧视的阶级。他么和贵族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当兵的义务。“公元前500年左右,罗马已经存在严格的阶级划分,大量的土地被少数贵族集中在自己手中,一般平民土地很少,并且其中有一部分投到大地主门下作门客,脱离了自己原来的阶级,并为大地主奔走。而当时的罗马的政权几乎全部掌握在贵族手中,平民特别是贫苦的平民在在政治上毫无地位,独立的手工业者更少,故罗马平民主要是农民,农民中有一小部分自耕农有一些土地,令外很大一部分都是“无产者”。平民无法维持生活时,只好借债,但借债无法归还时,就只能将自己的土地出卖,而没有土地的人往往丧失了人身的自由,成为债奴”。ii
共和国建立后,罗马所面临的周边形势非常严峻,罗马所处周边环境可以称得上是强敌环饲,罗马周边的部族有伊达拉里亚人、拉丁人、埃奎人、萨宾人、伏尔西人等等, 他们都与罗马人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敌对关系。在前文中我们提过,平民和贵族都需要服兵役,对外作战的频繁,加重了平民的负担, 致使平民破产、失地的现象不断发生。贵族高利贷者则乘虚而入, 把破产平民置于债务的重压之下。债务人轻则被拘禁, “带上足枷或手铐,沦为债务奴隶, 重则被处以死”。iii “在缺乏货币和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而在共和初年,平民普遍欠债,” iv在经济上,由于平民不能参加罗马国有土地的分配,也没有分享受战利品的权力。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平民已经沦为债务奴隶。罗马的平民在共和国建立后,非但没有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且平民中的大部分——无产者更是随时处在会成为债务奴隶的威胁下。
在共和国建立后,大概在公元前443年,罗马又有了更多新的变化。“在传统城邦国家体制中设计了监察官一职,监察官必须对政界和军界的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官的工作就是对公职人员进行评价,在检查系统中的罗马人并不都是贵族——对他们的财富进行了估算,打破了原有阶层的界限,每个罗马公民都有了選举和从军的权力。传统上的骑士阶层和那些有能力负担骑兵装备的人被统称为“骑士团”或是“骑士”,骑士阶层是罗马第二富有的阶层,只处于第一等级之下,以此类推,罗马总共划分了五个等级,在这五个等级之外是“无产者”,工匠和号手不用服兵役。” v在罗马,只有在战争中流血牺牲的人才能获得人们的尊敬,服兵役是罗马公民向国家履行义务,从而也可以享受罗马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所给与的一些列权利。无产者是被排除在军队体制之外,他们本身的物质基础薄弱,现在又无法从国家中获得任何收益和救济,他们的生存状况岌岌可危,当他们连基本的生存都无法维持时,他们对现存秩序的反抗也就是顺理成章了。以无产者作为主力军的罗平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抗斗争。
而罗马早在共和国建立之前就不断对外扩张领土和势力, 这些周边部族也不断进攻罗马, 罗马人为了生存必须进行斗争,这也就决定了罗马平民可以以服兵役作为迫使贵族让步。“正是由于当兵的义务,平民以此为出发点作为向贵族斗争的武器,一步步取得了政权。” vi平民在和贵族的斗争中多次采用“撤离”策略,既平民集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其中保民官的成立是平民对贵族斗争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传说这件大事发生在公元前四九四年,这一年罗马要出外作战,作战前国内已经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平民乘军对已经组织起来编好了队的时候,全体离开了罗马城退到阿芬提诺山。这是罗马宗教的圣地,平民扬言再建一城邦,贵族无法,只好让步,双方谈好条件,设立了保民官制度。至于保民官数量,有的记载说一开始设立了两个,也有说四个,后来增加到十个。公元前494年,罗马又一次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广大平民更是在战争中功不可没, 独裁官向元老院提交了变法的议案,遭到元老院的强烈反对。平民忍无可忍,他们集体退出了罗马军队,他们扬言要到罗马的宗教圣地——阿芬提诺山再建一平民城邦。很显然,离开平民的罗马将会沦落到被动挨打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贵族做出让步: 平民将拥有自己的、具有神圣性的保民官。
保民官顾名思义就是保护平民的利益,他行驶职权主要靠行驶否决权,如果保民官认为国家官员或者贵族的作为损害了平民的利益,他就可以行驶否决权。平民在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时也就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保民官的身体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伤害了保民官等同于渎神,要被处以死刑,“凡侵犯了平民保民官、平民营造司和十人平民法宫团的人,将被作为牺牲品献给朱庇特神,他的家产将在土地神和子女促生神的庙宇中拍卖。” vii保民官的设立使得平民阶层在罗马的政治生活中有了自己的代言人。
但是平民争取在国家中合法权益的道路还很长。公元前471年,平民发动第二次撤离运动。这次撤离运动的成果是平民取得召开平民会议的权利。平民会议的召开是平民反对贵族的有一大胜利。平民有了表达自身意愿的场所和机构。当时的罗马还没有成文法律,而贵族又为了自己的私利,随意解释法律。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在平民的要求和努力下,公元前451年—450年,制定了成文法,因为这些法律条文被刻在十二个铜表上,故称为“十二铜表法”它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在本质上依然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他们的权利。但是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同时由于平民的抗争,有些条款比以前放宽了,例如判处死刑的人可以上诉,借债的利息有些一定的规定,而且叫过去的利息低了些。公元前445年的法律准许贵族和平民结婚,所生子女的身份依父亲的地位而定。” viii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经济原因中, 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平民要求同贵族一样, 平等地享有公民土地的分配权、占有权和使用权。”ix经过斗争, 公元前376 年, 在李锡尼、绥克斯图担任平民保民官时, 提出了《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 其中规定:“一条是针对债务的, 提议说:已经付过的利息总数, 应在本金中扣除, 余下的数目, 分期在三年中偿还。第二条限制占有大量土地, 禁止任何人持有土地超过500 罗亩。第三条提议: 不再选举执政保民官, 在贵族和平民两个阶层中各推出一个执政官来。” x大贵族对公有土地的无上限占有被遏制下来,平民也可能在取得一部分公有土地,这对无甚财产的无产者就显得更为重要。新的法律(《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作者注)允许行政官员将公共土地分成小份,并允许平民在这些小块份地上耕种。罗马的小农阶层得到巩固和加强。公元前326年又通过了波提利阿法,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也就 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公元前287年,平民霍腾西阿被任命为独裁官,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标志着平民对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
经过长期的斗争,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全部权利,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从而巩固了罗马城市国家的生存基礎,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力量,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划清了自由民和奴隶的限制,促进了罗马公民集体的稳固。罗马走上了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有利于罗马对外扩张。对于罗马公民而言,尤其是以无产者为主的广大平民也对罗马国家有了认同感,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作为罗马公民也可以分享罗马国家在对外战争所获得的各项收益,他们又是罗马军队的主要成员这无疑会提高他们对外扩张的热情,提高罗马军队的战斗力。国家的高级官职对平民开放,颁布新的法律,使得平民上层地位提高,与贵族合流,新城了罗马的新贵阶层,他们将主宰罗马共和国几个世纪的命运。同时罗马平民在不断反抗贵族的斗争中,不断增强新的国家机构和官职,颁布新的法律,促使了罗马国家的完善。而这些成果的取得很显然都离不开平民中的大部分——无产者,而且他们在经济上的极端匮乏,必然会使得他们在斗争的态度更为坚决。当然,我们应该指出,领导斗争运动的领导主要是平民中的富有者。
但令人遗憾的是,罗马贫民虽然取得了政治权力,但因罗马官吏始终没有薪俸或其他报酬,故没有财产上的实际上不能享受政治权利。“罗马的政治活动只限于罗马城内,因此当罗马向外发展以后,许多平民离开罗马城到较远的地方谋生,就无法参加罗马政治活动了。平民得到的唯一保障既是人身自由。据说在公元前三二六年公布了这一法令,罗马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其人身自由,这是平民唯一得到的好处,至于罗马政治,始终都是为富人所掌握。” xi这也为罗马下层公民的蜕化埋下了伏笔,但因为他们有罗马给公民权,当他们一无所有的时候,失去自己的小块份地时,他们就只剩下出卖自己的公民权利了。因为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富人还是穷人,至少罗马公民权对所有人是平等的。
注释:
i G P Baker.Tweleve centuries of Rome [M]. London.1934:23.
ii雷海宗著,王敦书整理.世界上古史讲义[M].中华书局,2012:236.
iii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五条
iv胡玉娟.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J].史学理论研究,2003(1).
vErik Hidinger.Swords Against the Senate:the Rise of the Roman Army and the Fall of the Republic[M] .Da Capo Press ,P13.
vi雷海宗著,王敦书整理.世界上古史讲义[M].中华书局,2012:236.
vii (意)朱塞佩? 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1-72.
viii雷海宗著,王敦书整理.世界上古史讲义[M].中华书局,2012:237-238.
ix 杨春华.论罗马共和国的内部斗争[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19(5).
x朱寰.世界上古中古史参考资料[M].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137.
xi雷海宗著,王敦书整理.世界上古史讲义[M].中华书局,2012:23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