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筱铃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办法也变得越来越多。在人文主义视角下,要想提高人在利益和需求之间的协调关系,必须加强其解决权利冲突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在多元文化发展的背景下,人文主义法学很好的诠释了权利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人生活在社会权利阶层中,势必会对权利归属感、幸福认同感、物质追求产生一定的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可能因人类权利过度膨胀造成,也可能因为权利自身的约束性导致的。基于此,本文将结合人文主义法学,探讨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关键词】人文主义;法学视野;解决;权利冲突;原则
前 言
权利冲突不光表现在法定条件下的利益冲突,在任何事物权利划定问题上都能体现出权利的冲突。通常人们在判定一类社会行为是否违法时,通常会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公众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不会首先考虑其是否符合权利冲突标准。所以,对权利冲突的界定问题,法学界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生活在人文主义社会,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伴随着权利和义务两种社会价值的影响,在人本求利的社会,经常会出现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这种本性和资源的匮乏是导致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1]。本文将从权利冲突的相关原则入手,深入探讨权利冲突原则背后表现出的人文主义法学魅力。
一、权利冲突观点论述
1.1权利位阶论。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博登海默曾提出:“人类权利在形成利益冲突时,其冲突效果应按照固定的顺序来进行界定。”相对于其他权利因素而言,生命是人类最看重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所以人的生命在人文主义法学上来讲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归属权利。财产权利是人在经济社会中生存的重要保障,故在权利冲突中的比重也非常大。综上分析可知,权利冲突是分级、分层的,权利冲突的一致性并不体现在社会阶级上,其根本原因在于冲突意义上社会行为的背离。
1.2权利平等论。文明社会赋予了每个公民相对平等的权利,所以每个公民的权利体系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其生存地位、生命价值、财富多少而改变。虽然权利有等级之分,但是不同等级上的权利冲突,并不会存在种类、轻重之分,由此可知,无论是生命权、财产权还是安全权,其权利冲突问题都应在一个平等角度上进行分析。
1.3利益衡量论。权利透过法律来衡量,法院在判定一个社会事件或行为的法律冲突时,会首先对其事件或行为背后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在权衡过程中,权利利益最大方应表现出特有的能动作用,这样才能使权利冲突在复杂的社会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二、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2.1权利位阶原则
2.1.1适用范围。在人类人格受到损害或因利益矛盾产生权利冲突时,可以采用权利位阶原则深入分析人类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关系,探讨其相互冲突的原因,并结合相关位阶因素探讨在权利冲突过程中,利益双方实物权利和虚拟权利的冲突比重,确立各位阶权利的保护效力。
2.2.2权利位阶体系。道德和法律是两种互相矛盾,却又相辅相成的学说理论,社会各阶层会依照不同位阶的行为寻找需求工具,并分配相应的社会任务。人类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在道德层面讲并不会产生权利冲突,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些法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逐渐朝多元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所以要想更好的落实好权利位阶论的作用,必须构建健全的学说体系,其位阶次序依次为:生命权、安全权、财产权、健康权、自由权、教育权、政治权等[2]。
2.2.3权利位阶论存在的问题。每个个体对各位阶权利的认同点不同,所以广义的将人类的权利按照“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并不科学,或者说,按照大众眼光去界定各种权利的属性对个别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在人文主义法学的角度上考虑,“以人为本”只能作为主导思想,并不能左右整个体系的结构框架。
2.2权利平等原则
2.2.1适用范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对人类平等权利的保护,在权利平等的保护原则下,任何侵犯人权利的行为都能够产生权利冲突现象,如人类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权属问题以及背后的引申意义法律都会给予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2.2.2权利平等原则体系。因为权利平等关系到对利益双方权属问题的探究和权衡,所以法院在采用权利平衡原则时,通常会严格界定该原则的使用范围。与位阶体系相同,在对利益冲突进行定性衡量时,法院会在同类权利之间使用权利平衡原则。其体系构架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同种类利益冲突权重、不同种类利益冲突归属等体系结构[3]。
2.3利益衡量原则
2.3.1最大利益原则。人类在社会活动中会不自觉的将自己的社会权利赋予权利的价值,这种权利配置意识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情感倾向,与此同时,在这种配置意识的作用下,人类会不自觉的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判定利益冲突时,最大利益原则是凸显利益衡量理论最有效的手段。
2.3.2利益冲突不可调和。从人文主义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共利益始终要高于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权利冲突时,毫无疑问,这种利益权属会偏重于公共利益。我国建立了很多有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办法,从利益衡量角度上看,个人利益的社会价值远远不及公共利益。
2.3.3紧迫程度。在权利冲突中,利益的紧迫程度可以将权利划分成不同重视程度的事件,紧迫程度越高,在权利冲突关系中,权利保护重心会倾斜于该利益方。法律对权利的维护不仅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权威性在最大利益关系中可以表现出法律对权利问题的态度,法律学家称之为克制主义[4]。
2.4权利克制原则。权利克制原则会保证彼此对立双方的利益,当利益双方在权利过度中出现權利膨胀现象,则利益冲突双方都无法在权利判定中得到利益满足感,所以在解决权利冲突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权利的克制,不要让这些权利影响各利益方的利益。
结 论
通过上文对人文主义法学视角下权利冲突原则进行系统分析可知,人类在追求权利、主张权利的活动既具有积极作用,也具有消极作用。一方面,人类可以宏观调控权利冲突过程中各利益因素,找到影响冲突双方的利益价值,启动有效的权利保护、协商制度,以促进法律在权利冲突中的解决作用。因此,人文主义法学提出了“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并根据该原则,主张充分发挥权利的积极作用[5]。另一方面,人追求利益、主张权利的活动也具有上述许多消极作用。人文主义法学也主张,克制人的需要和利益的过度膨胀,根据该原则主张抑制权利的消极作用[6]。
【参考文献】
[1]刘国利,谭正.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116-125.
[2]崔雪丽.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A].第四届全国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C].2012:156-163.
[3]刘红.论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07):126-129.
[4]田慧敏.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135-165.
[5]张双英.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多元协调机制[D].河北大学,2011:167-173.
[6]潘华志.权利冲突的法学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