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

2014-04-29 14:57黄芹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跨国公司危害

黄芹

【摘 要】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最为重要的避税手段。转移定价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税收的分配秩序,而且也影响了各国的税收管理。本文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述入手,分析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及给我国所带来的危害,结合我国关于转移定价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危害;法律规制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概述

(一)转移定价概念概述

转移定价( transfer price)又称调拨价格、转让价格, 是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时所采用的价格, 即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转让或接受无形资产时按公司整体财务利益最大化需要来确定内部交易价格。[1]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表现形式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两方面。因此转移定价在形式上不仅包括有形产品的转移定价,还包括无形产品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常用的转移定价的表现形式包括货物价格、劳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贷款利息和租赁费等。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及危害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分为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

1.税务动机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税务动机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税收,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由于跨国公司各子公司遍及全球各个国家,因此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率和税收规则,把一部分本应该在高税率国缴纳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达到整个跨国公司减轻税负的目的。表现形式有逃避所得税、减少进口税、减轻预提税和利用税收抵免制等。

2.非税务动机

非税务动机包括资金配置,逃避对东道国的价格控制,避免外汇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等。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对我国带来的危害

1.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税负公平是实现市场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企业, 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从而使那些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处于劣势。由此, 可能导致破坏纳税环境和制度。其次, 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子公司, 利用转移定价策略, 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独占及垄断我国市场, 提高垄断利润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2]

2.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 近几年外资企业亏损面在50%以上, 年亏损额超过1200亿元。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的亏损, 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是避税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据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统计资料表明: 亏损外资企业中约有40% 虚亏实盈, 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人们所普遍估计的300亿元。其中, 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占整个避税总额的60%。[3]可见, 利用转移定价避税,严重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我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研究

(一)我国关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我国对涉外税收的管理日趋严格,尤其是关于转移定价的避税问题。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起步较晚。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理论探索阶段。在这其间的代表性法规为深圳市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業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虽有相关零星法规出现,但没有成体系。

第二阶段为逐步完善阶段。在这其间我国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OECD的先进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于1991年通过并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8 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后来于2001年和2002年先后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有关转让定价方面业务操作细则的进一步完善。2009年1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颁布施行以来,标志中国在转让定价等法规建设进入逐步完善阶段。

(二)境外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立法规制及启示

关于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西方国家起步较早,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转移定价的立法规制逐渐完善,在此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国外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带来的启示:

1.各个国家在“公平交易原则”的实施细则方面存在着不同。美国的转移定价立法发展最快,也最复杂,最为完善。以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也借鉴了美国的相关立法理念。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也就决定了在这些国家实施的话会产生理念与实践的脱节。

2.重视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制定了具体规范的相关内容。

(三)我国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立法完善

1.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范围

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管辖对象针对的是所有的关联企业,但目前在我国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中,主要偏重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而对防范国内关联企业之间的避税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少。实际上,国内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例也层出不穷,这方面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在我国税法法规中,也应增加这方面的防范措施。

2.对无形资产应有更详细的规定

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往往没有可比对象,也没有公开市场,难以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关于无形资产和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容易产生税务纠纷。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无形资产和劳务的转让定价问题,予以详细规定,以便于操作。

3.健全转让定价信息系统和相关制度

监管转让定价不仅是税务部门的工作,也与海关、统计等职能部门紧密相连。因此,税务部门要发挥我国税务系统的优势,搜集和掌握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建立独立的信息库和相关规章制度,以供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便于管理。

4.对企业违反转让定价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我国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行为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与外国的追究、处罚相比,还是比较轻。这会间接减轻转让定价违法者逃、避税压力。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处罚措施,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者予以严惩,抑制其通过转移定价避税。

【参考文献】

[1]曹嵘.外资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经济论坛,2007(6).

[2]于治,孙丹.新所得税法对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 2008(8).

[3]杜鹃.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因和影响[J].国际商务财会,2008(11).

[4]李成全.转让定价税制发展与借鉴研究[J].纳税筹划,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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