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2014-04-29 14:39鲁晓雨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人治法制权威

鲁晓雨

【摘 要】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本文將通过对法治与法制概念的介绍,对其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使得读者对其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法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已经到了有文必述,有话必讲的程度,非常值得关注。而认识法、法治、和法制则是正确理解并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基础。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要求全国上下各阶层从传统法律意识转向现代法律意识,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具有重大的理治价值和实践意义。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经济基础、经济制度不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法制适应性强,更适应计划经济体制。法治直接与某种形式的民主相联系。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在任何国家中都存在法制,而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有法制为前提。在社会基础上,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不管是健全的还是不健全的,也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二、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法制在人类社会有法律就有,而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才出现。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法制”一词在中国由来已久,古代典籍《礼记﹒月令》中说:“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i从记载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于“法制”一词,基本上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理解的。“法治”一词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如《商君书﹒任法》中有“任法而治国” ii。就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可以简称为”良法之治”。其中,良法的标准体现了当时中产阶级的节制、适度、理智的美德和多数人统治的愿望,可见法制产生先于法治而存在。

三、概念不同。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其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统治阶级合理应用公共权利维护和保障个人尊严、自由,使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运用。所以,它是一种与“人治”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式。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本意是指法律制度,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存在,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概念,主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概念本身没有揭示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法治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两者虽然都有严格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但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并未明确揭示出其中所含之“法”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而这恰恰是法治所重点关注并力图解决的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在法治之下,“法”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所以说法制不反映对公权力的制约,而法治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膨胀。

四、对人治关系不同。法制包容或反对人治,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而法治反对人治,水火不容。所谓人治,是指以人为主体、以权力作为最高效力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社会控制方式。它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最高权力主体为中心,权力高于法律,一切以最高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不受实体法内容和法律程序等限制。而法治与人治的特点恰恰相反,它强调法律至上,法大与权,一切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受法律的严格控制和限制,任何权力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的统一。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别提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五、与宪法关系不同。法制可要可不要宪法,可法治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前提。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强调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全社会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治是宪法追求的目标,宪法是实现法治的法律保障。法制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从这看出法制可要可不要宪法。而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法治就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来实施,防治权力被滥用,变为人治。所以说法治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前提。

综上所述,法制与法治固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并非是绝然分离的,有着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将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一个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无非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因此,要实现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现代意义上法治国家,而认识法、法治和法制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和正确理解并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内在基础。

注释:

i 《礼记﹒月令》

ii 《商君书﹒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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