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报世界遗产是近二三十年出现的新事物,中国在这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为土司遗产申遗创造了良好条件。土司遗产申遗,最关键的是能从遗产本身发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在找寻突出的普遍价值过程中,一个多世纪的土司研究的盲点如“土司”一词语境不清等被呈现出来。正因为此,土司学有必要加快与国内外致力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治理研究的各学科对接的进程,以广泛分布于此“土司区”为视点解决土司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以服务于土司遗产申遗以及当今的国家与社会。
[关键词]申报世界遗产;土司学;研究取向
中图分类号:C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4)01-0059-11
2011年11月1日,湖南省召开永顺老司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1]它标志湖南省老司城申遗领导小组在中国率先启动了土司遗产致力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因为系刚刚启动,所以土司遗产申遗问题目前尚无专文探讨。正因为此,世界遗产在中国的申报现状、申报世界遗产对土司学的要求、土司研究盲点反思、“申遗”语境下的土司学取向等问题,对于土司学者而言尚属于比较陌生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土司学服务国家社会的仿现场研究,并有助于土司研究与世界相关研究接轨。笔者由于曾有幸参与土司遗产申报世界遗产的研究工作,了解申遗文本编制方的需求,因而不揣简陋,拟就上述四个问题进行探讨,以请教于学界同行。一、世界遗产在中国的申报现状申报世界遗产又称“申遗”,是指世界各国将本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五类遗产,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过程。由于遗产列入名录之后可以获得世界性的保护与援助,同时成为世界级名胜,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因而名录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均积极组织申遗。1978年,美洲、非洲和欧洲国家的遗产率先加入名录;1979年,名录扩展至亚洲国家。1987年,中国遗产开始加入名录,它起步虽晚但进展迅速,目前已跃居为世界第二,仅次于欧洲意大利。截止2007年,全球有18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世界遗产公约,共有851处遗产列入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60处、自然遗产166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5处;2008年,新增世界遗产27处,其中文化遗产有19处、自然遗产8处。①这些遗产,分布于世界145个国家。②
(一)申报世界遗产的背景
1959年,埃及政府准备在尼罗河修建阿斯旺大坝。为使阿布辛贝神殿、菲莱神殿等珍贵古迹不被淹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0年发起“努比亚行动计划”,分解古迹将之搬迁至高地复建。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起草协定,保护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
1972年11月16日,教科文组织第十七次大会在巴黎召开。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经缔约国申报、世界遗产中心组织权威专家考察与评估、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缔约国大会投票通过之后,即为世界遗产,受到保护。[2]1976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建立《世界遗产名录》,开始受理和审议世界遗产的提名。1978年,美洲、非洲和欧洲国家的首批12处世界遗产被列入名录。③1979年,亚洲国家的遗产开始加入名录。④
中国作为遗产大国,加入名录明显晚于亚洲其他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国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应机构成立较晚。尽管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10月首次出席教科文组织的大会即被当选为执行局委员,⑤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却迟至1979年2月才正式成立。委员会成立后,于1982年夏天收到巴黎总部来信,信中希望中国作为一个有影响的大国能够签署《公约》,成为缔约国。在委员会的推动下,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公约》,之后又批准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3]
中国加入《公约》以后,世界遗产申报与保护发生了诸多变化。1992年,世界遗产总部在巴黎成立,负责世界遗产相关活动协调,保证《公约》实施和世界遗产年会的举行,建议签约国提交遗产申报名单,组织世界遗产基金会的国际参与以及遗产地状况的相关报告,并对受到威胁的遗产采取紧急行动。1997年,教科文组织通过建立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至此,世界遗产建立了五个类别。⑥2002年4月28日,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第26次会议,限定世界遗产申报和审批的名额,规定一个国家一次最多只能申报两处遗产,而且至少包括一处自然遗产提名,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缔约国享有优先申报和审批的权利。2008年1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制订《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强调世界遗产申报和审批建立在创造性价值、传播影响价值、历史见证价值、风格典型价值、人地关系价值、精神关联价值和景观审美价值等“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真实性和唯一性等“三性”基础之上。
(二)中国的世界遗产申报
中国于1985年11月加入《公约》后,国内通过先确定《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下简称“预备名单”)和后确认《中国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候选名单》(以下简称“候选名单”)的方式,稳步推进中国遗产加入名录工作。1987年12月,中国首批遗产加入名录。截止2013年6月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中国有45个遗产列入名录,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拥有48处世界遗产的意大利。表一中国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年份表⑦
比较表一、表二不难发现,尽管后十三年申遗每年成功仅1至2处,但以前列入名录的遗产系列却容易扩充遗产点。以世界“文化遗产”类为例:“明清皇宫”系列于1987年12月列入名录,当时列入的遗产点是北京故宫,2004年7月,沈阳故宫又入列该系列。又如“明清皇家陵寝”系列,2000年11月最初列入的是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和清西陵(河北易县),到了2004年7月又有盛京三陵(辽宁沈阳市)被列入。本来,世界遗产委员会从2002年4月开始限定了世界遗产申报和审批的名额,然而2004年7月中国却能有3处遗产进入名录。其中的关键之处,是当年的2处遗产点属于往年列入名录的系列,因而在确保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列入名录的同时,能够打破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名额限定,将遗产名录增至3个。这表明首次将遗产系列列入名录之后,以后的年份就可以在该系列内打破名额限定扩充遗产点。它带给土司遗产申遗的启示是,我国中西部各省申遗条件成熟的土司遗产各系列可以优先申遗,实现列入名录的“零突破”,之后有的是机会逐年加入名录。
总之,申报世界遗产是最近三十六年出现的新事物,它始于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之后。该活动初始于美洲、非洲和欧洲国家,逐渐扩展到亚洲等国家。中国申遗起步虽晚但列入名录的进展迅速,已跃居为拥有世界遗产的第二大国。中国遗产在列入名录的过程中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为土司遗产系列策略性的列入名录打下基础。二、申报世界遗产对土司学的要求当地方政府统一土司遗产申遗的意志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使遗产地能够通过入列国家文物局预备名单和候选名单的层层筛选。前者是为遗产地获得准备申遗的资格,后者是为之获得正式申遗的资格。这一过程中,拥有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政府方(以下简称“政府方”)与拥有申遗资源的申遗文本编制方(以下简称“编制方”)和拥有土司学研究资源的申遗基础研究方(以下简称“研究方”)之间紧密协调配合,至关重要。它同时给土司学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进入预备名单对土司学的要求
湖南省永顺老司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召开后,永顺县委县政府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为编制方。2011年12月,编制方颁发《老司城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文件》,确定“中国范围内土司城市的主要特点及演进过程研究”、“永顺老司城遗址的历史演进研究”、“土司文化专题研究”、“老司城遗址规划设计的特点研究”、“全国现已发现的土司城市遗迹简述及其保存状况研究”等五个课题,请政府方提供资料。该文件反映了编制方对土司学的具体要求。从文件内容来看,编制方的课题设计指向是中国范围内的土司城市、永顺老司城遗址和土司文化,试图弄清土司城市遗址文化的概况、特点、历史演进和保存状况。⑨为搜集资料,政府方于2012年2月10日拜会吉首大学的土司学者,请求提供《老司城遗址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文化专题研究方向参考资料》目录及参考资料,以利于预备名单文本的编制。
三个月之后,永顺县委县政府以行动表达了委托吉首大学为研究方的意愿。5月11日下午,政府方根据编制方遇到实际问题,向研究方提出《老司城文化研究课题》研究方案,期望研究方提供写作框架。该方案包括“老司城城市建筑布局及功能研究”、“彭氏土司司治研究”、“彭氏土司时期溪州地区的社会经济研究”、“彭氏土司谱系研究”、“古溪州诸蛮区域自治研究”、“土家族历史研究”、“老司城遗址核心价值研究”七个子课题,各子课题均已提出选题的意义、价值和理论支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思路、目标、研究方法、重点与难点。5月12日上午,研究方与政府方协商,在原课题基础上新增“溪州铜柱、红字碑、墓志铭、德政碑等古文字研究”、“土家族古土语研究”、“老司城遗址申遗涉及完整性、真实性、唯一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三个子课题。从课题设计内容来看,原有的“中国范围内的土司城市”和“永顺老司城遗址”两个子课题被具体化为“老司城城市建筑布局及功能研究”、“彭氏土司司治研究”、“老司城遗址核心价值研究”和“老司城遗址申遗涉及完整性、真实性、唯一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四个子课题,“土司文化”子课题被细化为“彭氏土司时期溪州地区的社会经济研究”、“彭氏土司谱系研究”、“古溪州诸蛮区域自治研究”、“土家族历史研究”、“溪州铜柱、红字碑、墓志铭、德政碑等古文字研究”、“土家族古土语研究”六个子课题。为了理解“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三性”的具体内涵,研究方于5月27日下午及晚上,专门讨论《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威尼斯保护历史性城市的国际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11月日本奈良真实性会议通过)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等四个文献,试图完善子课题的设计方案。
(二)进入候选名单对土司学的要求
预备名单文本编制完成后,政府方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频繁接触。8月上旬,政府方就“老司城遗址研究”咨询这个准编制方。该编制方的回应是:老司城遗址研究第一部分应该是基础研究,即把最系统、最基本的研究资料整理出来,描绘并解决过去研究的盲点,具体的办法是史料记载要编成专题装订成册,物质性(考古)要描绘清楚,土家族的渊源、哪来哪去要拿史料说话,这样才能用很简单、很直白的话语对外国人进行阐述,打消他们的疑虑;第二部分是专题研究,就是看清楚那条价值并把它系统地阐述出来;第三部分是对比研究,就是把阐述出来的价值清楚地区分层次,分别放在西南地区、中国、世界进行比较,如国内几个地区、几个民族实行土司制度要讲清楚。他们认为有些价值是由文本层面确定的,价值研究是老司城申遗研究的重点。这表明,准编制方的候选名单文本的编制是以老司城的价值为取向的,系统地搜集、整理资料只是价值研究的基础,按专题分门别类地阐述清楚价值只是手段,区分层次研究透彻价值才是终极目的。根据准编制方的回应, 8月中下旬,研究方逐一评议和审改了各写作提纲,并对“独特见证”、“杰出范例”、“世界关联性”等关键词进行了集体讨论。9月13日上午,研究方将修订的写作提纲提交给政府方。
准编制方见到各子课题及其写作提纲后,认为“有关研究的设立,看上去比较混乱”,要求先做“老司城城市建筑布局及功能研究”、“溪州彭氏土司与国内外其他土司对比研究”和“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整理研究”三个题目,并指出“这三个课题都不是专著,只是命题作业,不拘体例,只要把资料梳理清楚、说明问题就行”。从该评价报告可以看出,准编制方坚守“老司城遗址研究”是专题研究、对比研究、基础研究相结合的价值研究的理念,认为原有的课题设计与扩充以及写作提纲的修补,均存在缺陷。根据该意见,研究方不仅采用个人陈述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办法逐一修改每一份写作提纲,而且于9月21日下午举行的“老司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课题研究专题写作大纲研讨会”上听取政府方的审定意见。在会上,政府方批准了“基础资料研究”、“历史文献研究”、“其他研究”三个类别共9部专著和6个调查报告的写作提纲。不过笔者认为,政府方批准的写作提纲的类别设置与准编制方的要求显然存在差距。
9月,老司城遗址与唐崖土司遗址(湖北省咸丰县)、容美土司遗址(湖北省鹤峰县)和海龙屯遗址(贵州省遵义市)一道,列入预备名单。接着,说服准编制方正式接受政府方编制候选名单文本的委托迫在眉睫。10月13日下午,政府方、研究方与准编制方举行老司城遗址申遗座谈会。在会上,准编制方先后听取政府方和研究方的报告,最后宣布接受政府方的委托。随之,政府方给研究方注入资金,正式启动课题研究。之后,经过连续八个月夜以继日地高强度研究,截止于2013年6月中旬,研究方的6个调查报告和9部专著先后结题。
各子课题结题后,候选名单文本进入编制阶段。这一阶段,编制方对研究方提出新要求。6月7日,他们要求研究方找证据,认为促使老司城申遗成功最重要的“功课”就是要找到和找准世界遗产委员会可能认定的潜在的突出普遍价值,找到遗址所展示的中国土司制度在今后人类史上意义的证据。6月13日上午,政府方举行“老司城遗址申遗课题研究座谈会”,对研究方提出申遗基础研究向申遗文本研究转型的要求。他们要求研究方:一是要解读“申遗文本编制单位”所提问题,即“土司制度与前朝类似制度(特别是羁縻制度)的本质区别与联系”、“西南土司在整个土司体系中的定位及其代表性”、“土司制度的准确定义及遗址见证的核心价值”问题,二是要解读“溪州铜柱、德政碑”,三是要阐释“彭氏土司综述”,四是要提炼土司遗址突出的普遍价值。从编制方表达的内容看来,他们期望研究方提供老司城遗址的价值与意义、土司制度的区别联系等专题研究和对比研究的结论与证据。为了提炼老司城遗址的价值,6月24日下午,政府方邀请土司学家李世愉教授举办题名为《土司制度与老司城遗址的价值》的讲座,将老司城遗址的价值凝炼为“土司制度的历史记忆”。
综上所述,土司遗产申遗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分阶段逐步完成,它不仅需要政府方、编制方和研究方的同心协力,而且需要三方形成申遗与土司学的背景知识。土司遗产申遗过程中,研究方的成果由于公开出版后最终要面对申遗界和土司学界的双重考量,因而写作之初就要遵守学术规范,并按照编制方的课题设计思路完成研究任务。道理很简单,因为编制方的土司遗产课题设计间接反映了世界遗产委员会专家的价值观,可谓是申遗对土司学的要求,它需要研究方按编制方的思路澄清土司研究上的学术问题。进入预备名单前,编制方的课题设计明显偏重于土司城与土司文化的史实整理。而进入候选名单前,编制方却认定提炼老司城遗址的价值最为关键,认为基础研究是要系统地搜集整理资料展示价值,专题研究是要分门别类地阐述清楚价值,对比研究是要区分层次研究透彻价值,他们无论是先要求研究方攻克“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整理研究”、“老司城城市建筑布局及功能研究”和“溪州彭氏土司与国内外其他土司对比研究”三个课题,还是接着提供“土司制度与前朝类似制度(特别是羁縻制度)的本质区别与联系”、“西南土司在整个土司体系中的定位及其代表性”、“土司制度的准确定义及遗址见证的核心价值”三个详细材料,以及最后提供“彭氏土司”、“土家族文化”、“西南土司”、“土司体系”四大综述,均是为了直接服务于文申遗本的编制以及促成申遗的最后成功。尽管编制方在不同阶段要求不同,但他们均将老司城遗址与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联系起来了。事实上也是如此,老司城遗址如果离开土司、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就只能是中国古代城市中的一个极普通的城址。正因为此,土司遗产欲获得世界性的认可、了解、保护和研究,就一定不能脱离整个土司体系展示完整、阐述清楚和比较透彻遗产地的价值。将与土司相关的遗产同土司、土司制度及土司文化进行关联研究并找准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可谓是申遗对土司学提出的基本的要求。三、以往土司研究盲点反思土司研究开始于1908年,至今已有一百零六年的历史。一个多世纪的研究前后分为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学术取向存在差异。
第一阶段从1908年到1959年,主要立足现实研究传统的土司制度。1908年和1911年,云生《云南之土司》(《云南》第14期)和安建《贵州土司现况(南龙桥土司)》(《地学杂志》第2卷第8期)先后发表,分别研究云贵两省的土司现状。但这种土司调查应者寥寥,仅周希武于1919年出版的处理川甘地界纠纷的《玉树调查记》(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书涉及土司问题。到1929年12月,民国政府内政部制定《现有土司调查表》及《现有盟旗及其他特殊组织调查表》,咨请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康、湖南、四川、新疆各省“民政厅详加调查,凡与县治相当地方,现未改设县治尚有此类特殊行政组织者,应即依式填表报部,以资稽考”。[4]学者对内政部的姿态予以回应,他们从“特殊行政组织”入手审视残存土司问题,由现存土司及其官制切入到边疆土司制度研究。1930年,葛赤峰提出“土司制度”一词,并探讨其成立与流弊。[5]1935年,余贻泽发表研究清代土司制度专文,[6]并于1944年出版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首部专著,立足西南地区土司政治的存在现实追溯土司产生过程以及清代、民国土司的具体情况,进而提出改革现存土司制度的具体建议 [7]受佘贻泽列表概述土司的启发,江应樑以行政区为单位整理出明代云南的土司志。
第二阶段从1960年到1979年,主要反思传统土司制度为现实服务。当时土司制度已消失,而与土司相关的民族识别工作正持续展开。反思历史上的土司制度,研究土司族属为民族识别工作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土司制度研究的主要取向。
第三阶段从1980年到1998年,主要从治理层面反思与评价各民族土司制度,总结经验教训,使土司文化探讨走上产业化道路。正因为此,“土司城”[8]开始引起学者关注,并使土司遗产作为民族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重视。吴永章发展余贻泽的“史述”传统,撰成土司制度史著作。[9]龚荫以“治所/族属/承袭/事纂”为框架,从逐步拓展了土司志研究的空间视野。[10]在前人土司志、土司制度史研究的基础上,李世愉创立了清代土司制度研究 “过程/事件”方法,并将研究层面推进到土司与家族村社之间。[11]一些土司会议纷纷召开,除重点关注“土司夫人”的功绩外,[12-13]还研究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民族成份、作用与流弊等。个别地方还创办了土司博物馆,[14]一些土司文学及影视作品相继问世,土司文化逐步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
第四阶段从1999年到2013年,形成了土司制度研究向土司物态研究的转向。由于土司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遗产进入政府保护和开发日程,因而,土司文化被列为民族文化产业开发研究的重点对象。1999年,陈卫平公开提出尖山唐崖城遗址的文化旅游开发构想。 [15]2001年,刘强、卫光辉发表文章,集中阐述“土司文化”概念。[16]之后,出现“土司文化旅游”、“土司时期的政治文化”、“土司政治文化”等概念,[17-18]一些土司菜、土司茶与土司酒等土司文化产业勃然兴起,土司城和土司大道等基础设施被陆续新建,大量的土司文学作品和土司影视作品被公开发行,某些地方院校甚至成立土司研究机构集中研究土司历史文化。
以往的土司研究先后形成了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研究的路径,带有极深的时代印记。正因为此,就留下诸多学术研究盲点。这些研究盲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司”一词在何种语境之下提出并变化显得模糊不清,二是王朝国家在治理高原、山地、河谷和海岛居民的过程中采用了“羁縻”、“土司”、“改土归流”、“民族区域自治”等治理形式,然而其转型及其时间差异显得模糊不清,三是土司的空间变化显得模糊不清,四是土司在中华民族中的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分布以及渔猎民族、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之间的分布显得模糊不清,五是土司及土司现象在国外的分布显得模糊不清,六是历史上消失的土司城与土司制度之间具有哪些必然联系以及土司城具有何种突出的普遍价值显得模糊不清。
之所以这样模糊不清,是因为除研究带有极深的时代印记之外,还与土司学理论研究的滞后以及问题探讨的深化存在很大关系。在以往的基础研究、专题研究和对比研究中,虽然存在“土司”研究与“泛土司”研究的分歧,但分歧的双方均未能深究并解读“土司”一词在何种历史场景下提出及变化的,致使双方的分歧始终至今尤存。该焦点问题不解决,则分歧的双方就难以判定对方在“土司”时间分布、空间分布、群体分布乃至是事件分布研究上的孰是孰非,也就无法在“土司”语境下观察国外类似的政治文化现象。从中国土司学史考察,“土司制度”仅为民国时期学者构建的名词,他们在构建这一新名词的时候并未探究历史文献中“土司”一词的内涵以及出现的语境,以致对土司的源流甚至是土司制度的渊源与发展、变化缺乏应有的关照。如此一来,留给后来土司学者的乃至当下土司城申遗专家的,就是难以准确定位出土司城突出的普遍价值。
总之,从1908年到2013年,一百零六年的土司研究先后走过了立足现实研究传统的土司制度、反思传统土司制度并为现实服务、总结各民族土司制度留下的经验教训并使土司文化走上产业化道路、形成土司制度研究向土司物态研究转向等四个阶段历程。这样,致使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在自言自语式的研究中带有深深的时代印记,导致“土司”基础研究留下诸多学术盲点,存在许多“莫终一是”的学术分歧,以致进一步影响到了当下土司城申遗中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提炼。四、“申遗”语境下的土司学取向“申遗”话语下的土司学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
(一)以适应性地“对接”研究为取向
如前所言,土司遗产申遗研究属于土司学适应申遗文本编制专家视野乃至国内外世界遗产专家视野的适应性研究,这意味着以往土司学者生活在自我世界里的自言自语式的土司研究,面临一个由封闭的专门研究向开放的综合研究的转型。这种研究取向的转型,是申遗研究适应世界遗产保护界以及土司学界适应国内外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学界的转型。它需要土司学界进一步打开土司研究视野,从某个土司研究、某个民族土司研究、某个区域土司研究乃至整体土司研究中走出来,与申遗研究和世界学术研究接轨。它不仅需要土司学者在书斋中借助历史文献史料弄清“土司”一词出现的语境,弄清土司制度存在的时空场域,弄清土司治理与国内外类似自然与人文环境中治理的区别联系,而且需要他们走出书斋,走进田野,对正逐渐消失的、目前仍看得见摸得着的土司遗产残体进行现场记录。
这样一来,完善土司学研究体系的多视角研究,即土司学与国内多学科对接研究,以及土司学与国外针对高原、山地、河谷、海岛治理的多学科对接研究,需要土司学界加快推进。借助其它学科理论视野和研究成果,做好土司学的基础研究、专题研究和对比研究。具体而言,土司学与国内多学科对接研究,它至少需要土司学的话题话语与中国民族史、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社会史等学科的话题话语形成沟通,以此在更大的视野下解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与民族政治文化和民族社会文化的形成发展问题,解读羁縻制度、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转型问题,解读区域社会控制与区域治理问题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土司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的多民族的地域特点,土司学与国外多学科对接研究,主要就是针对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对比研究。在对比研究中,更多地聚焦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的文化多元整合和文化多样并存问题,准确捕捉土司文化遗产、土司自然遗产、土司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土司文化景观、土司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方面的信息,最后提升出申遗所需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二)以“土司区”研究为取向
针对土司时期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研究,宜采用“土司区”研究视角。“土司区”研究以前一度被称为“土司区域内部”研究。其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的土司区是土司研究的基本单位,是土司学研究的源泉,其历史存在的地域广阔性为土司研究提供了足够大的空间,并且此类研究具有较高的“经世致用”价值,也是土司学形成新理论的基础。不仅如此,土司区作为土司学研究的五大主题之一,与土司、土司政府、土司关系、土司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可以有效地兼顾其它研究主题。它既是土司实体、土司体系、土司组织单位和心理文化单位,又是土司政府的管辖区域以及土司关系的发生区域,还是土司制度的贯彻执行单位。土司区虽然由地域、资源与环境、区位、人口、结构、家庭、组织、文化、变迁等要素构成,但是可以按照其规模、区位、功能、变迁速度、关系、方式、条件、特质等标准分为若干类,从一些差异中可以发现土司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卫生、福利与服务、娱乐、宗教等基本功能以及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社会互动等本质功能。
土司区的土司文化作为民族文化的经典,具有独特的传承与模塑方式。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环境的土司区,民族文化各具特色,呈现了“马赛克”式的多样并存格局。多元多样的土司文化,在同一个土司区内尽管分层次有碰撞有并列有轮混,但立足于土司区以外观察却是一个整体。也可以说,土司区内部的文化多元多样与外部的文化一体同时存在。不同土司区所模塑的文化载体尽管差异明显,但跨土司区交流之后会造成该载体的变形。
以“土司区”为视点切入土司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区域”或“地域”的概念。据行龙的梳理,地域有四重含义:一是指疆土范围,二是指大到全球、中到某一个国家和小到某一个地区的地域系统,三是指地域内的各研究主题,四是指各主题在变化中与其它主题乃至与自然的多元联系。具体到某个地区,既指中国的长江下游地区、岭南地区、东南地区、西北地区、长江中游地区、华北地区、长江上游地区、东北地区,又指这些地区的某个行省以及某个自然经济条件相同的如山脉走向、江河流域、市场网络和人文风俗相同的地域,还包括这些地方的某个农村或者某座城市。[19]依照行龙对“地域”或“区域”的梳理,欲有效地观察土司自然就离不开对共和国初期提出的“土司区”概念的运用。[20]如此则发现,土司区是土司世袭控制的一个空间,大到全球的有土司控制现象的高原、山地、河谷、海岛地带,中到某个国家的土司区整体,小到某个地区的土司区,如西南土司区、西北土司区、中南土司区、华南土司区等,具体到这些地带某个少数民族土司区和某个省份的土司区,以及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和海岛之中的某个微型的土司实体,均能够囊括于“土司区”之中。以当下的县乡村体制观察,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环境的土司区,既有跨县的又有跨乡跨村的。它与社会学专指特定地理空间内的人群及其社会活动的“社区”,[21]无形之中存在诸多共通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理论共享。这就是说,“申遗”话语下的土司学理论其实就是有关各个土司区控制与治理高原、山地、河谷、海岛区域的研究理论。在“土司区”语境下,该理论可以形成土司社会体系以及土司区结构功能、行动、人文区位、人口、制度与文化、权力结构、土司城等多个研究取向。如土司社会功能研究,既可以有跨县、跨乡和跨村控制的研究取向,又可以有某省相关区域控制的研究取向,还有几个省交接地带控制的研究取向,以及有某一国相关区域整体控制的研究取向。控制之下,散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地带“土司区”的人群,尽管其生产生活方式存在差异,但其政治生活、军事生活乃至文化生活等生活样态在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之中却具有共性。
总而言之,申遗研究作为一种与世界遗产保护和学术研究趋势接轨的研究,总体上属于迎接世界学术大势的适应性的研究。它带给土司学界的,是立足中国土司一度控制和治理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的实际,以开放的视野实现基础研究向应用研究转型。只有以“土司区”为视角,才能在对比研究中逐步解决“土司区”在高原、山地、河谷、海岛地带的民族多元文化整合和多样文化并存问题,才能从中提升出土司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进而给土司学理论赋予以新的生命力。
申报世界遗产是三十六年前出现的新事物,中国在此方面起步虽晚但进展迅速。自从二十七年前中国遗产成功地加入名录、实现世界遗产“零的突破”之后,中国目前已有45个遗产列入名录,名列世界第二。二十七年中,中国已累积丰富的遗产类别与遗产系列加入名录的经验,为2011年11月以来土司遗产申遗过程中的土司系列个别遗址优先进入名录创造了条件。土司遗产申遗,无论给政府方、编制方还是研究方均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带给研究方的是使之最终意识到一个世纪以来土司研究,在土司遗址与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关联研究以及突出的普遍价值研究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一个多世纪的土司研究,由于带有极深的时代印记,因而一些基本学术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形成研究盲点。这些盲点主要有“土司”一词出现的语境、王朝国家借助土司控制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所采用的差异化的治理方式、土司的民族版块分布与空间变化、以土司遗址为代表的土司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等,它带给土司学界的必然是或明或暗的旷日持久的学术分歧。适应世界学术大势的申遗研究,使我们能有机会不仅意识到这些问题,而且意识到需要以广泛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的“土司区”为视点解决土司研究的这些基本问题,意识到需要加快与国内外致于力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社会治理研究的各个学科对接的进程,进而在多元文化整合和多样文化并存背景下实现中外分层对比研究,最终找到土司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
注释:
①《全球新增27处世界遗产地》(2008年07月09日),网页:新华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09/content_8516368.htm。
②截至2011年11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拥有195个成员国。
③这12处遗产,分布于美洲的是加拿大的拉安斯欧克斯梅多国家历史遗址、纳汉尼国家公园,美国的梅萨维德印第安人遗址、黄石国家公园,厄瓜多尔的基多旧城;分布于非洲的是埃塞俄比亚的拉利贝拉石凿教堂、锡门国家公园,多哥的拉利贝拉岩石教堂,塞内加尔的戈雷岛黑奴囚禁地;分布于欧洲的是德国的亚琛大教堂,波兰的克拉科夫历史中心、维耶利奇卡盐矿。
④当年加入名录的共有4处,它们是西亚伊朗的恰高.占比尔(神塔和建筑群)、波斯波利斯、伊斯法罕王侯广场和南亚尼泊尔的加德满都谷地。
⑤1997年11月4日,中国又继续当选为执行局委员。
⑥这五个类别,是指“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景观”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⑦参见《世界遗产名录有哪些?名单列表(2013年更新)》,网页:本地宝,网址:http://bj.bendibao.com/news/2013623/107964.shtm。
⑧参见《世界遗产名录有哪些?名单列表(2013年更新)》,网页:本地宝,网址:http://bj.bendibao.com/news/2013623/107964.shtm。
⑨参见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吴婷:《老司城遗址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文化专题研究方向》(2012年12月7日)。
⑩见永顺县、吉首大学“老司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课题座谈会”资料《老司城文化研究课题》(2012年5月11日)。
见湖南省老司城申遗办公室:《老司城历史文化课题研究工作计划》(2012年5月12日)。
湖南省老司城申遗办公室:《赴北京给陈同滨教授汇报录音资料整理》(2012年8月上旬)。
参见湖南省老司城申遗办公室:《陈同滨等领导及专家对申遗的要求》(2012年9月13日)。
李韵:《国家文物局重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网页:光明网,网址:http://culture.gmw.cn/2012-11/18/content_5722654.htm。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土司城遗址申遗文本编制组来信》(2013年6月7日)。
李平:《在永顺老司城遗址课题研究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2013年6月13日),见湖南省老司城申遗办公室《老司城遗址课题研究资料汇编(2013年6月内部资料)》。
参见永顺老司城遗址管理处:《永顺县就〈土司制度与老司城遗址的价值〉进行集中学习》,网页:中国老司城,网址:http://www.laosicheng.cn/article/show.asp?id=236。
见广西忻城县旅游总公司公布的《广西忻城县土司文化旅游区》。
“土司”研究是指时空构架局域于元明清时期以及西南地区的土司研究,而“泛土司”研究则是指时空构架越出了元明清时期以及西南地区的土司研究。具体如时间上,将土司出现的起点追溯至两宋之交甚至是先秦时期,将土司的下限延续至清朝晚期、民国时期甚至是共和国“民主改革”的完成时期;空间上,说土司不止存在于西南地区,在南方海岛地区、西北地区、北方蒙古地区甚至是东北地区均有土司分布。
区域的治理不仅包括中央王朝治理土司地方,而且包括土司地方之间互相制约,还包括土司对其家族村社会的治理,其治理目标是该区域的安全、稳定与发展。
参见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序一、序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
土司学研究的五大主题是土司、土司区、土司政府、土司关系、土司制度。参见成臻铭:《土司文化:民族史不能忽略的领域》,《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老司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大事记(2010—2013年)[N].中国文物报.文化遗产日特刊,2013-06-07(24).
[2]文贤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介[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94,(6).
[3]中国申遗大事记[J].国学,2009,(12).
[4]内政部年鉴编纂编委会.内政年鉴(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251.
[5]葛赤峰.土司制度之成立及其流弊[J].边事研究,1930,(5).
[6]余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J].禹贡(半月刊),1935,(5).
[7]余贻泽.中国土司制度[M].重庆正中书局,1944:190-193.
[8]黄贤友.唐崖土司城址考[J].湖北少数民族,1983,(1).
[9]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述略[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10]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
[11]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8.
[12]会议组.关于土司制度问题的讨论[J].贵州文史丛刊,1986,(4).
[13]关于土司制度的讨论[J].中国少数民族(人大复印资料),1987,(3).
[14]莫家仁,覃圣敏.蓝承恩与忻城土司博物馆[J].广西民族研究,1996,(3).
[15]陈卫平.尖山唐崖城遗址开发构想[J].土家学刊,1999,(4).
[16]刘强,卫光辉.古老而又年轻的江外土司文化[J].创造,2001,(8).
[17]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8]周俊华.纳西族政治文化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9]行龙.从社会史到区域社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30,131,135,136.
[20]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 2,3.
[21]于显洋.社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8.
收稿日期:2013-11-25责任编辑: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