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探析

2014-04-29 14:46苗绘徐文邓昊
理论观察 2014年10期
关键词:居家养老合同规范化

苗绘 徐文 邓昊

[摘 要]居家养老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本文在厘清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此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居家养老;合同;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0 — 0078 — 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问题也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继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之后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即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依托社区向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家庭养老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养老体系。居家养老模式的出现充实了我国养老体系的内容,弥补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一颗新星。但是在近年的发展中仍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拟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研究其性质,从而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此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并为其发展及完善奠定基础。

一、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依托社区向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是继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居家老人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活动发生法律上的联系,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关系,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则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体现。笔者将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界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指居家老人(或家属)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之间订立的,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老人(或家属)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这个概念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居家老人(或家属)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客体是居家养老服务行为,以及居家养老的基本含义,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老人(或家属)支付相应报酬。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保障老年人及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和解决矛盾提供法律保障。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居家养老”一词源于西方国家,又称 “社区照顾”,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者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生活,由社区向老年人提供各类必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实质为双方的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老年人(或家属)聘请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则依靠其专业技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因此,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

第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和要式性等特点。诺成性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另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有偿性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益时,必须以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对价为代价,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提供约定的养老服务,而对方当事人(老人或家属)则必须支付服务费;双务性是指在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要式性是指居家养老服务合同通常都需采取书面形式,明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期预防和化解矛盾。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除了具有上述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缔约主体的特定性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为养老机构。2013年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因此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养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拥有完备的内部规章制度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护理人员。另一方当事人则是居家老人本身或其亲属、单位。

(二)受益主体的特殊性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是居家老人。一般是由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与居家老人的亲属签订,如果签订对象换成当地政府,则称为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综合考虑当地老人的实际情况,适当照顾一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如低保户、五保老人等等。

(三)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性

由于老年人的自然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随时终止合同,或者出现老人身体状况突变等情况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者是终止。实际上,由于生命终止时限的未知性,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也很难就合同履行期限这一问题进行硬性规定。

(四)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居家养老服务旨在为当今社会养老提供更便捷周到的服务模式,为居家老人创造更好的服务环境,所以尽管在居家养老模式下的养老服务方式都趋于一致,但具体的服务内容因居家老人们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喜好等而有所不同,因人而异,更类似于一种定制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目前学界尚无界定,有人认为其属于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新的合同类型。笔者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虽具有委托合同的相关属性,但实质属于一种为第三人利益的新型服务合同。

(一)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而笔者认为该合同只是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属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合同。

首先,根据法条表述,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就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在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不论合同一方主体是居家老人的亲属、单位抑或是政府,都可以理解为具有执业资质的机构、组织,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委托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这样看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确实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模式,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

但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又不能称作是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原因如下:第一,由于受委托的事情是服务居家老人,委托事项关乎老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供服务的组织必须具有法定相关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第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服务于老人,此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不同。第三,委托合同有偿无偿均可,但居家养老服务一般都是有偿的,即使是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也是由政府付钱。

综上,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只是具有委托合同的相关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

(二)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法律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而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也涉及到三方主体,除了合同双方外,作为合同直接受益者的居家老人为第三方,取得了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在这三方关系中,提供服务的机构与接受服务的居家老人为合同执行关系;而居家老人的亲属、单位与提供服务的组织是合同对价关系。在这三方关系中,政府或者居家老人的亲属、单位通过购买将服务承接给第三方,即居家老人身上,使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直接服务于老人。因此,居家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来看待。

三、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养老机构,在合同中要写明养老机构的资质、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则是居家老人的亲属、单位或其本人,在此情况下,要载明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果是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是当地政府,需载明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的最重要的实质内容,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约束对方行为最重要的保障。一般来讲,养老机构应尽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生活护理、医疗保健或精神慰藉。养老机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居家老人的具体情况,为老人提供特定的养老服务;而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或单位的义务主要有按时交纳服务费用、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等和配合养老机构满足老人精神文化需求。

(三)合同的履行方式。由于现实生活中每位老人身体状况不同,因此提供的服务种类、程度、质量都有所不同。合同中应根据不同老人的不同情况载明服务方式、时间周期、服务种类、医护种类等等。

(四)收费标准。由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养老机构根据每位老人的特殊性制定收费标准,与购买方协商一致并经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认证,最终做到合理收费。

(五)责任承担。当合同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情形时,违约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等。如,养老机构不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或者达不到质量要求等都属于违约。而服务购买方拖欠或拒交服务费等也是违约的表现。明确责任承担有助于居家老人获取优质服务,规制合同双方的行为。

(六)处理纠纷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如: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合同规定,通过相应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

(七)其他。合同的缔结有很强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补充问题进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后即成为合同的正式条款。

居家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完善了我国的养老体系,是我国养老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则明确了合同双方主体的地位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不仅能更大限度的保障居家老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 考 文 献〕

〔1〕张春普,闫野.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含义及其主体的探究〔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1,(01).

〔2〕施巍巍.人口老龄化的经济社会对策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06).

〔3〕李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性质探究〔J〕.法制博览,2014,(02).

〔4〕尹科.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及责任探析〔J〕.商品与品质,2012,(03).〔责任编辑:陈玉荣〕

猜你喜欢
居家养老合同规范化
价格认定的规范化之路
试析金华市社区养老问题
试析金华市社区养老问题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要点探析
关于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研究
“互联网+”时代养老政策探究
论合同法中合同的边界
论合同管理在设计院中的应用
狂犬病Ⅲ级暴露规范化预防处置实践
高血压病中医规范化管理模式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