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记者合理的采访权

2014-04-29 01:35杨冬雪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信息传播记者

杨冬雪

摘 要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传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因而记者采访工作也成了党政工作一部分,任何人接受采访,被视为责无旁贷的“任务”。党政机关拥有权力,媒体也就相应具有了一定的“权力”。而现在,这一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对报刊的治理整顿,党政权力已退出了除少数党报党刊以外的较为广泛的传媒市场。在这种新情况下,本文从确保记者合理采访权的重要性角度出发,讨论记者的合理采访权。

关键词 记者 信息传播 采访权 公众知情权

一、记者行使采访权现状

(一)采访权来源来《宪法》

我国新闻立法有20多年历史了,但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主要是对新闻立法原则,学界还存在争议:是新闻管制法还是保障新闻自由法。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訪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问规定包括采访权在内的以上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因为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这些权利是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的,记者当然也不例外。我们要说的新闻工作者合理的采访权正是来源于此。

(二)采访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基于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采访权这项基本权利是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护。我国在法律上保障记者有采访权报道,并不是为了给予记者特殊的照顾,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规范的统一,按照宪法关于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对等共生的原则,采访权无论是作为“权力”还是作为“权利”,都需要到相应的限制。这些在西方国家都是如此。如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记者行为准则对此就有一系例的规定。而在美国,因民法规定公民有免受侵犯的权利,新闻记者若刺探与公众无关的事件,会被有理性的人视为讨厌,并被指控闯入侵权。因此,媒介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发表偷拍、偷录得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惟一特别的事如果发表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即便在标榜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采访权也是受到相应限制和规范的。

二、确保记者合理采访权的重要性

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群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确保记者合理的采访权,对于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记者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在新闻报道中需要做到尊重信息真实性,即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没有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二)有利于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舆论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三)有利于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

可以通过信息传播降低其不良影响,记者的采访报道也正是起到了这一作用。

三、正确使用记者合理采访权

(一)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赋予的

记者采访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尽管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记者合法的采访权、人身权和知情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记者合理的采访权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近来年,记者采访受阻遭群殴事件屡有发生,受到了民众的统一谴责,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对记者合理的采访权进行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这些事件都反映出了: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赋予的,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尊重、支持和保护。

(二)记者的采访是保障公众知情权

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记者的采访有利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无论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日常生活,新闻报道的影响力无处不在,新闻记者在这一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新闻传播是一种舆论监督方式,是谣言的粉碎机,是真相的挖掘机,新闻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某一事件真相,而记者合理的采访权就是报道事实真相的“利器”。

(三)采访是记者职业的基本要求

记者职业的首要任务是采访,能不能进行合理的采访是检验记者的一个门槛。新闻采访报道中,新近发生的事实,是公众想要知道的、渴望了解的事情。这些事情中,公众最感兴趣的是自己身边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情,公众最渴望了解的是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都需要记者去采访挖掘,而这一过程中,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中,必然要进行采访,合理的采访就必不可少了。

参考文献:

[1]邵静娟.宪政视野下的新闻自由及新闻立法研究[J].大学,2008.

[2]赵爱玲.论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J].内蒙古大学, 2011.

[3]吴文虎.传播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广播电视台)

猜你喜欢
信息传播记者
新闻记者采访提问及倾听技巧
电视编导与记者的区别
从“真功夫事件”看危机中企业新闻发言人与记者的关系
浅析人民网《图解新闻》栏目的信息传播实践
多媒体时代行业报纸编辑记者的素质分析和探究
电视新闻记者的编辑意识分析及阐述
新媒体信息传播中的汉字视觉艺术呈现及发展
全媒体背景下的党报记者职业道德建设
全媒体语境下体育新闻教育建设的思索
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