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

2014-04-29 01:04齐畅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防范措施

齐畅

摘 要 当代中国实行隐性存款的国家制度是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护都起到了重要意义。要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因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在随着2001年加入WTO和国内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日益明显。这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本文论述了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一步探讨对存款保险制度诱使道德风险的原因,就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 防范措施

一直以来,中国没有建立公开的、有法律保障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事实上实行的是一种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政府对银行承担的责任包括资金救援,向存款人提供保障,破产后清偿债务等。近二十年里,在国家的支持下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高成本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债务,从国际经验来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利于银行自主发展,抑制道德风险。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到2011年止,包括中国在内的24个成员国(地区)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中,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只有3个,分别为中国、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地区)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豍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1829—1866年和1908—1930年,美国先后在共计14个州内进行了存款保险制度试验,但是均以失败告终。1930—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大规模的银行倒闭,此次的银行业危机使美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6月16日,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联邦存款制度,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经历了80年的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外部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有利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包括金融体系运行平稳,利率市场化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农业信用合作社系统的内部改革,历史债务的减少;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日趋完善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监管当局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使银行会计报告趋于真实,风险管理趋于规范,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所谓道德风险是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信息经济学将拥有更多私人信息的这个参与者称为“代理人”,将没有私人信息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决定自己的行为的代理人,他们的某些行为可能并非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由此诱使道德风险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Kareken and Wallace,1978;Merton,1977,1978;Dothan and Williams,1980;等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将道德风险因素放置于考虑的重要位置。

二、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论坛(FSF,2001)是这样定义,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指在存款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中都存在的,增加所承担风险的诱因。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人容易忽视对银行的监管,这将削弱银行的市场约束力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款人可以利用对银行风险的严密监督以及提现的手段,来避免由于银行高风险投资而带来的存款安全风险而造成的潜在损失。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以来银行在缺乏市场监管的情况下银行道德风险可能性增加的重要因素。监督成本较高,特别是受保的数量多且分散的小额存款人来说,他们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了解和关心银行的管理。高风险银行可以以远比其他情形低的多的成本获得基金。比如,那些事实上已经资不抵债或破产的银行,会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通过高利率的手段抢到竞争者手中的存款,存款通过投资于高风险领域,以获得高收益,这将导致存款保險制度的损失大大增加。此外存款人还会出现逐利行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有获得全额赔付的心理预期,不关心银行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仅仅在意哪家银行的利率更高。在未来利率逐步市场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危害更加严重。

2、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会从自身效应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做出选择高风险,高利润的资产组合,增加银行的脆弱弹性。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政策下,银行必须顾及来自存款人的挤兑,而选择风险低的资产组合。但是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在经营的过程中,银行容易忽视期限和风险因素在风险高利润大的银行业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例如将那些通过高利率吸收来的存款投资于风险大利润高的业务。进而增加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其次,还会存在银行会增大存款的比重而降低自有资本的比律的现象。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于不同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导致同样的保护将会忽略了银行之间经营模式的差异,是造成稳定的银行补贴高风险银行的重要原因。为了发掘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原来的低风险的银行增加风险投资和原有高风险银行继续高风险投资的并行,导致了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剧增。

3、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相对于银行和存款人而言,掌握更多信息的存款保险机构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没有偿还能力的银行实施延缓关闭措施,进而降低了关闭银行的动力,从而使得银行风险不断累积,进而加剧了银行存款的道德风险。除了客观上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外,存款保险机构自身也存在着道德风险。由于经营者的操作不当所导致的银行破产带来的损失是可以减少随时甚至避免的,若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能在发现问题后并及时解决高风险的银行,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向银行隐瞒真实风险的情况,或对高风险银行的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够严格实行破产规则,结果是会增加处置成本。

4、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银行业的稳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总成本是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目的。因此银行破产而导致的对银行业与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金融监管机构不愿见到的,因此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机构一是容易产生向存款人隐瞒银行的经营情况,尤其是对国有银行和大银行提供过多的保护,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的增加。在一国国有银行比重过大的情况下,政府采取获得国有银行高额利税的措施会使得用来支持银行存款的存款保险基金增加。从而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二是对承担高风险的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存在“宽容”监管现象,没有及时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发生损失的风险也就相对增加,对银行业的稳定会存在威胁。

三、防范道德风险的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无法否决的趋势,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1、限定保险范围与限额保险

防范存款保险机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使银行受到不受保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是设立限定保险范围的意义。在受保存款人面临受损的可能性时,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受保存款人保险额范围内的存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即为限额保险。如果存款保险额不予以限制,则丧失了市场约束机制,银行是否健康发展则与存款人无关,出于商业目的银行会选择高风险资产结构。限定保险范围以及限额保险可以有效地抑制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5年数据据显示,中国存款账户在五万元以下的占比重为96.18%,1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重为98.32%,2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重为99.32%和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为99.70%。由此可以看出,以发展的角度来看,限额定为十万元符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以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对存款保险限額的想法,以10万元为限额更为恰当。可以限制在10万元的范围内给予全额赔偿和超过限额的存款数采取降低补偿比例。比如对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存款给予80%~90%的赔偿,对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存款给予70%~80%的赔偿。充分体现了部分赔偿可以补充全额赔偿的不足,它可以警示存款人慎重的选择银行,监督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增强银行竞争力,促进其稳定发展。

2、差别费率

针对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实行差别费率制措施进行防范。差别费率是指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所制订不同标准的保险费率豏。有助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更精确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实行差别费率的前提条件包括优质的信用制度环境,健康的金融制度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等。在21世纪初的中国现状是金融监管制度还未健全和完善,并且仍然缺乏健全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和社会信用评估体系。但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按照差别费率的经验,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实行一种精简式差别费率制度,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即“层次化存款保险费率”。基准存款保险费率宜定为0.5‰~0.6‰。以交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所形成的第二层次来决定基准存款保险费率,剩下的两个层次的存款保险费率在基准存款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第一层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1‰~0.2‰,即为0.3‰~0,5‰ ;最后对于由城市商业银行与各个省市农村信用社组成的第三层次,其存款保险费率根据基准费率上浮0.1‰~0.2‰,即为0.6‰~0.8‰ 。这种分层保险费率模式对于促进参保机构的外部监督约束,有着积极的作用。

3、审慎性监管制度

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需要审慎性监管制度加以约束。国际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网”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即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在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中,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审慎性监管制度在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中更为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是规范银行业的职业道德,维护银行的稳定发展,弥补信息披露质量不足,遏制道德风险,发现和改正低效的风险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从存款人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以银行及自身的角度来思考银行的未来。完善的监管表现在能够调节商业银行结构、精确的预警体系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银行。

注释:

中国金融百科全书·下[M]. 经济管理出版社,1990:1217-1218.

现代经济词典.

金融大辞典·三.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刘士余.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005年存款保险国际论坛文集 [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3]汪庆国.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比较 [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4).

[4]黄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道德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J]. 社科纵横, 2007(3).

[5]樊琨,孟留锋.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视角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 .特区经济, 2013(1).

[6]李晓斐.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J] .商场现代化 ,2007(3)下.

[7]陈向聪.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法律控制[J]. 政法学刊, 2006(2).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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