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2012《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

2014-04-29 19:42牛宇飞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牛宇飞

摘要:纵观古今中外,监视居住实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有制度。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11·5”会议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并对监视居住制度之前存在一些方面作出了回应。但是该制度仍然在定位方面,以及适用公正方面、具体实践执行中存在很多隐患,这值得让去我们深思,以期更加完善。

关键词: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修改制度

▲▲一、2102刑诉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

(一)在适用条件上得以明确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区分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法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嫌疑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案件办理的需要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在对符合取保候审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同样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在符合逮捕的条件下或者取保候审无法执行时而适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在2012刑诉法修正案中得到了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位,将其定位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两者之间的强制措施。

(二)增加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2012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 是刑诉法新增加的条款,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殊的执行场所,这样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和指定居所这两种。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只有当这两种情形下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同时法条明确规定,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等是不可以作为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场所。 本人认为此法条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变相羁押的问题。

(三)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权

首先,2012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拥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会见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针对执行机关所存在对被监视居住的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情形向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第二,法条明确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这一新增的规定弥补了之前刑诉法未对通知家属做出规定问题,同时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明确化,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权,将刑法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四)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明确化

在监视居住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执行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公检机关,执行机关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能使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严格有效的监控,另一方面又不会演变成变相羁押的后果,因此执行机关就面临着是将犯罪嫌疑人呢、被告人在其住所监视居住还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2102刑诉法修正案在监视制度的执行方式上做出更加明确的法条,笔者认为通过对监视居住在执行方式上的明确,使得监视居住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具有了更好的实用性,既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又保障被监视居住人更好的被监控。

▲▲二、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定位不明晰

2012《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了监视居住人的自由,同样规定了应当折抵刑期。虽然折抵刑期的规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中具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从根本上看,这一规定违背了监视居住制度的定位价值,引起其内部的矛盾。在实践的反复证明中我们可以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具有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不公平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被监视居住人无固定住所,其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賄赂犯罪,但是这两者有着相同的法律后果,是都可以折抵刑期的。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情况明显要严于前者,但是却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正的。

(三)在执行中可能会被规避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执行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常常将固定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这种执行方式弃之不用。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一般应在住处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指定居所执行。然而,实际操作中,拥有解释权的多在决定和执行的机关。这样就会很容易导致对于那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因没有固定的住处而被执行机关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210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一种新的监视方式,即电子监控的方法,但是可能会在今后的实践中犹豫司法机关受到技术和经费的限制而难以执行。因此我们可推测出很有可能在2012刑法实施后原本将监视居住制度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可能落空,具体实践中将仍旧存着大量监被指定居所进行执行的现状。

▲▲三、结束语

2102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监视居住在之前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制此举对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理念存在偏差,以及立法解释上有着很大的空间,这将直接导致今后执行机关在具体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我们现阶段能做的就是要立足实践,加以寻求和探索,使得监视居住摆脱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困境。

参考文献:

[1]李钟,刘浪.以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2,1(7);

[2]陈卫东.从六个方面重塑监视居住制度[J].检察日报.2012年,4,(4);

[3]徐静村.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M].法律出版社,2005;

[4]陈光中,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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