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垃圾短信管理的法律规制

2014-04-29 12:07:33黎娟雷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危害现状

黎娟 雷琳

[摘要] 发送垃圾短信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合法权益。现有法律并未对垃圾短信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垃圾短信的现状以及危害,对垃圾短信进行界定,并从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一些治理措施对垃圾短信从多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和治理,以建立完善的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垃圾短信;现状;危害;法律规制;信息举报平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4. 079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4- 0128- 02近些年来随着手机短信业务的迅速发展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渐显,消费者关于短信服务的投诉也不断增多。而垃圾短信并不仅仅只是一般的骚扰,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犯罪。要想遏制垃圾短信,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为支撑。所以,完善我国通讯管理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1垃圾短信的界定

笔者也是被垃圾短信骚扰的一员,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诸如,某某小区的楼房低价销售;某商场商品全场几折等广告短信,还有内部试题,一次保过,试卷加分等等,还有一些假装成认识你或者你们家里人的语气,向你借钱或者你只要回复短信就骗取话费的诈骗类短信。

垃圾短信最重要的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违法性。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就向用户发送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而且垃圾短信没有任何价值或者说使用户的财务造成损失,使用户身心都受到了不良的影响。“近期我省会出现大范围降温,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保暖,做好防寒准备”、“台风将至,请渔民切勿擅自出海捕鱼”等等这类短信是不能被认定为垃圾短息的,因为这些短信对我们日常生活有帮助的温馨提醒。所以,垃圾短信一定是对手机用户没有帮助,没有价值的。

2我国垃圾短信的现状

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监测,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腾讯手机管家接到用户主动举报垃圾短信总量达到5.53亿,仅2013年第一季度,用户举报垃圾短信的数量就达到1.93亿条。在第一季度用户主动举报的垃圾短信中,广告类占81.09%,诈骗类占11.46%,违法类占4.24%,其他类占3.21%。如今,伪基站已经成为垃圾短信的主要源头,该类设备是当前一种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而这些伪基站不仅对市民日常生活造成骚扰,甚至威胁了其财产安全,也对通信运营商的网络质量和安全,以及一些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3我国垃圾短信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

许多国家都有相对完善的专门规制短信息法律制度,比如美国1986年修订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非法进入电子资料存储系统,系统的服务商虽可以监看储存的邮件信息,但不可泄露其内容;德国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空间的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国家专门立法。对于垃圾短信的治理,一部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规制垃圾短息的法律是最重要的,也是必须具备的。

我国目前尚没有治理垃圾短信的专门性法律,垃圾短信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但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和相关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是关于信息领域的电信运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其中对于垃圾短息的规定却并不明确。我国从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前已经完成,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变,根据这一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如欧盟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规则,统一依法治理垃圾信息。专项法律的出台,立法的完善是治理垃圾短信的根本。

3.1 对垃圾短信发送者的规制

(1)必须明确规定对垃圾短信发送者的完善具体处罚措施,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第27条第5款规定:“(禁止)违背用户意愿向该用户提供信息。”对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 000元至30 000元罚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就认为,通过侵权法乃至财产法来追究发送者的侵权责任,尤其是财产责任,从而加大其侵权成本,达到减少和遏制发送垃圾短信的效果。

(2)笔者认为广告发布者如果想用短信发布广告,则应到运营商的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运营商负责审核,如通过审核,才可以发送给书面同意接受的手机用户。

3.2 对运营商的规制

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法律制裁是远远不够的。对其管理和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应纳入到法律的轨道。

(1)严格管理SIM卡的办理和入网,杜绝“黑卡”的出现。对于“黑卡”这一违法现象要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和运营商两方面进行规制。在发现垃圾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用户举报发送垃圾短信经查证属实,要对其作出严厉的处罚,如果运营商为了谋取利益任意出售“黑卡”,则法律应该规定对运营商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如果运营商内部人员违规出售“黑卡”,则违法人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必须对手机用户的资料信息进行严密的保护。法律应对手机用户资料信息的保护作出详细的规定,运营商内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姓名等个人信息。保护手机用户的信息不被泄露,使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有机可趁,利用手机短信做出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

(3)运营商内部也必须有严格的运行章程,规定内部运行的机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责,不得做出损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德良,杨飞.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谷辽海.信息产业法律规范手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娄耀雄.信息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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