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法学分析工资优先权的法定化

2014-04-29 12:26于尧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4期
关键词:经济法

于尧

[摘要] 业内对《企业破产法》针对工资优先权的研究大多从民法或劳动法学角度考察,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来说是不够全面的。应该以“劳动人”假设为论证的逻辑起点,通过对经济法强调的兼顾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具体阐释,来解释这一法律现象。

[关键词] 工资优先权;新破产法;经济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4. 058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4- 0096- 03在我国保护劳动者,提高劳动者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的现实问题。而工资优先权的法定化将有助于从最基本层面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力损耗的恢复与提高,从而为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奠定坚实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为解决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清偿顺位问题,设计了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工资优先权制度。初步缓解了在破产法订制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何者优先受偿的矛盾,也为立法机关正确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此项新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对这一焦点问题探讨的终止,反而恰恰是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的开始。从业内目前对工资优先权的研究,大多从民法学或劳动法学考察,较少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是从经济法学角度考察,而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工资优先权则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工资优先受偿的必要性、正当性的解释力,从而弥补民法学或劳动法学理论解释的局限。因此,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工资优先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优先权的缘起与发展

优先权渊源于罗马法,创设主旨主要是打破债权平等原则,即以实质正义代替形式正义。在 18-19 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优先权制度因其所具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各国基于社会的、历史的以及立法方式等方面的原因,在各自的法典或实践中予以继承和发展。优先权的发展具体表现为:第一,优先权的类型日益扩大化;②优先权制度日趋完善;③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范围不断扩大。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国承袭了罗马法中有关优先权的大部分规定并有所发展的法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成为各国优先权立法效仿的榜样。

目前,关于优先权为何种性质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根据是否承认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可以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即担保物权说。二是否定说,认为优先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只是一种特殊的效力或清偿顺序,具体分为清偿顺序说和特殊效力说。

2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

工资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而一般优先权又是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要清楚全面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必须追根溯源,从优先权的历史演进来把握优先权的社会基础、种类以及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工资优先权制度。关于工资优先权方面的论述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论证工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方面更成为相关论述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且相关研究应该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表现:一是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二是工资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三是工资内涵、工资权与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与劳动债权等相关问题的厘定。

民法或劳动法学理论面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计,在解释力方面已显现出较明显的理论局限性。本文将以目前经济法学理论中已存在的基本共识为基础并结合本人所赞同的“增量利益关系说”的相应理论,对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等问题加以解释,并在对其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3工资优先权立法概况

工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工资优先权则是从法律层面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回应与确认。因此有必要先从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入手,探寻其背后的立法基础。

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并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设立的直接原因源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诸如尖锐的阶级对立、自由权的极度膨胀、市场失灵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各国在福利经济学和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纷纷采取包括设立工资优先权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旨在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端。工资优先权立法概述,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化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

3.1 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

根据优先权效力的不同,工资优先权分为相对工资优先权与绝对工资优先权。所谓“相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担保债权被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先于工资债权受偿。如:《日本破产法》第 92 条规定:“拥有在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上的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对于其标的财产拥有别除权”。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所谓“绝对工资优先权”是指工资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工资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或先作为“相对工资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当破产财产不足时再从有担保债权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亦称为“超级工资优先权”。

3.2 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程序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各国立法既有在实体法上规定工资优先权,也有在程序法上规定的,尤其是在民法典中未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由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往往不能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内容,只得在程序法中规定特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弥补实体法中未设立优先权制度的不足。还有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地位,既在民法典中规定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如法国,除在民法典中存在工资优先权的规定外,亦在《法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第一个就是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当预先支付雇员的工资。

3.3 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

根据优先权立法形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与判例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大陆法系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将工资优先权以成文法典的立法形式加以规定。而以判例法为传统特色的英美法系,对罗马法优先权的继受没有体现在成文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功能化的继受。它们没有定型化的优先权制度,却出于现实的需求采取了一些与优先权功能相似的制度。例如英美法上的“lien 制度”及英美国家遗产管理和破产清算中,某些特殊的债权人如雇员等享有的“优先给付权”。综上,各国关于工资优先权的立法模式之所以呈现诸多差异,除了政治、经济、历史、人文等因素存在差异以外,各国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认识,是导致工资优先权立法模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了解相关工资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工资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定性工资优先权的性质,也就成为正确理解我国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必然。

4工资优先权性质的法理分析

各国有关工资优先权的立法例,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设定为一般优先权,视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工资优先权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另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工资优先权视为特殊债权的效力,即否认工资优先权是独立的实体权利。那么,孰优孰劣,在前已有所论述,而工资优先权除了具有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有属性,以下将在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理论基础方面做以下论述。

4.1 劳动力权的概念及权利基础

劳动力权不同于劳动权,劳动力权是市场经济中发展的一种新生的权利。劳动力权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缔结合约后,在国家法律制度限制条件下,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的收益的权利,其本质上亦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化后进入企业所形成的以获取增量利益为目的,就企业重劳动力权理论是陈乃新教授提出的“增量利益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增量利益关系说作为经济法学诸种学说之一,将经济法定位为“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之法”。本文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工资优先权性质的分析,即是以增量利益关系说对经济法的界定与理解为基础。增量利益亦可称为发展利益,按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指人们对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形成的剩余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剩余对人们而言就是一种利益的物化形态。尚未实现的收益(如产品利益)相对成本来说往往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增量,因为收益在投入经济成本之始,直至收益创造出来并实现这一阶段,总表现为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变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既得利益因其总表现为一定的存量,是一种存量利益,而期待利益表现为一种可期待的、潜在的、不确定的增量,是一种增量利益。可见,增量利益是指潜在收益中可期待的增加部分。把它概括为增量利益是为了更确切地表明它是一种协调管理生产与分配增量利益的经济发展权。劳动力权虽然在宪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国内法规对其内涵已有不同程度的解释。

4.2 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的内在联系

工资优先权与劳动力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从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关系方面考察。劳动力权是从更深层面、更广泛意义上地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从权利主体方面,劳动力权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企业中的工人,即狭义上的劳动者,还包括投入的决策劳动与管理劳动的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从权利的内容方面,劳动力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包括:①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②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③对企业财产的剩余分享权。劳动权与劳动力权中的劳动者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相竞合。从权利的功能方面,劳动权只能保障劳动力权人取回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至于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却被别人占有。根据这种分析,可以认为劳动权是劳动力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或主要权项。而保障劳动权就需保障工资权(工资权又是劳动权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及工资债权,这不仅仅对劳动力所有者的生存有意义,而且劳动力的存在也是剩余价值源泉的存在,即是财产权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必备条件,无论财产的保值还是增值都需要人的劳动力通过劳动来使它得以实现。因此,它比担保债权的保障更重要。有担保的债权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但如果不优先保障工资债权,没有了所有劳动力的人,一切都将结束。综上,工资优先权应为工资债权效力的法定化形式,它既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也不是完全超然于实体权利之外的顺序安排,而是工资债权内在效力与外在法律之合力。 5完善相关制度

对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与其说是一项制度不如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部门给予关注,而不只是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的事。只有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我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拖欠工资现象,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及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目的。

5.1 对工资优先权的保障程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强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应给予在新破产法公布后享有相对工资优先权的破产职工以一定的倾斜性保护。可以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有限度的“绝对优先权”,例如可以参照《德国破产法》第 61 条规定:“雇主破产时,破产前 1 年到期之工资、红利、退休金及基于劳工关系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等受偿”。

5.2 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也是欠薪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又与劳动监察人员的不足有直接关系。以广东省为例全省专职劳动监察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配置比例应为 1∶10 000,但在我国各省份大多都未达到这个比例。

5.3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监控欠薪隐患企业

针对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和考勤档案的综合监管,积极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把工资支付的相关实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制止欠薪逃匿企业转移到其他地方新办企业。

5.4 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工资支付

全国人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和修改完善《劳动法》,以便在立法上采取“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劳动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一样的终局裁决的效力,法院仅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阶段加强对其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条款,例如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妥善解决公安等部门对欠薪逃匿的处理无法可依,改变对欠薪逃匿者缺乏严厉的处理和制裁措施的现状。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32-233.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第3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14.

[3]刘文华.中国经济法基本理论纲要[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2):56.

[4]陈乃系.经济法的现代私法属性研究[J].法治研究,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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