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店征税的障碍与对策分析

2014-04-29 07:40张桂玲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6期
关键词:网店税收电子商务

张桂玲

[摘 要] 当前网络购物已经普及,对网店进行征税也成为热议的话题,本文在对网店进行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对网店征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了当前对网店征税存在的障碍,并从加快立法进程、配合行政辅助、加强征税监管、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网店;电子商务;税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6. 061

[中图分类号] F27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6- 0101- 03

2013年11月11日,淘宝“网购狂欢节”交易额达到350.19亿元,是2013年9月日均中国零售总额的51%,其中有14个店铺交易额破亿元。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但是网络零售的快速增长给国家带来多少税收收入呢?网店交易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收?当前对网店交易征税的障碍有哪些?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当前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存在的障碍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网店大致上讲也就是电子商务中的B2C(企业-个人)和C2C(个人-个人)模式。对B2C交易已经在征税。C2C是淘宝网所执行的交易模式,也就是网站作为中间媒介,而顾客与顾客通过媒介对应交易的交易模式,消费者自己把东西放上网去再卖给消费者。但现在淘宝网的很多卖家,并不是个人出售闲置物品。如淘宝和买家联合推荐而来的网络原创“淘品牌”,已经成为了淘宝金冠销售大户。这些商店是以持续盈利为目的,虽然没有实体店,但经营规模可比拟中小型品牌。本文所指的“网店”主要指虽然以C2C的形式存在,但实质已经类似于B2C,但是被排斥在税收监管的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模式。

1 网店征税的必要性

1.1 坚持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是我国税法所秉持的重要原则之一,网络购物与实体商店相比,只是经营模式的改变,其商业行为的本质并没有变化,依然适用于我国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规,如果不对网店进行征税,那么对于用传统商务模式的纳税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同时对B2C交易也不公平,因为京东商城、卓越亚马逊等B2C网店早就已经开始履行期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对网店进行征税是建立在“合理划定纳税主体,保障税法公平性”原则之上的,不能因为交易方式、载体、渠道等的更新对网店交易免税。

1.2 避免税收流失

因为网店交易的便捷、低成本、低价格等性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网上购物来代替去实体店购买商品。由于目前没有明确对网店征税的法律制度,网店的税款征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随着实体店交易额的比例的降低以及网店交易额的大幅上升,导致国家的财政税收的流失。阿里巴巴集团所公布的2012年淘宝与天猫的总体交易额已经达到1万亿元,按照武汉市国税局对内地首张个人网店税单的征税税率(4.3%)来核算,2012年仅仅淘宝网就漏征了约200亿余元的税款。若是仍不对网店进行收税,将给我国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损失。

1.3 维护国家主权

在电子商务发展之初,美国之所以极力推崇Internet免税法案和Internet零关税协议,除了是在支持新科技的研发,也是为了保障自己作为电子商务主导国的霸主地位。甚至还有通过电子商务创造的渠道,为进入他国市场创造条件的意图。所以,网络交易若不收取关税,那么发达国家的产品就可以畅行无碍的随意进军发展中国家。这样的情况虽然有利于国内企业的优化竞争,但是过犹不及。在先进、优质、廉价的进口商品绝对的优势下,发展中国家的国产商品生产企业必然受到巨大冲击。因而,为了避免跨国网购对关税的影响,需要对涉外网店征税。

2008年,国税局已经成立课题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并表示我国未来不会对网络交易进行永久免税。综上所述,对网店征税利大于弊,是形势所需。因此,制定合理的法律条例规范对网店征税,势在必行。

2 网店征税的可行性

2.1 网购市场规模壮大

网络购物因价格低廉、方便快捷、形式多样等优点,发展极为迅速。截至2012年6月,个人网店数量达1 725万家,同比增长19%;淘宝网现有职业卖家600多万,每天新增注册近万家①。2012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达到2.73亿人。2011年淘宝与天猫的交易额为6 000余亿元,其中天猫为1 000余亿元;在2012年淘宝和天猫的总交易额突破10 000亿元,其中天猫为2 000余亿元。在服务体系方面,以物流数据为例,2012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24亿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0%;国内网络购物快递企业营收规模达468.3亿元,同比增长39.8%①。

2.2 有较为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

在英国,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线销售模式与实体经营模式在税收上是“无差别”的,要求网店的年销售总额达到5.8万英镑时,就必须在税收及相关部门做增值税等级,否则不强制要求。日本是亚洲电子商务中发展较好的国家,根据日本《特商取引法》的规定,网络经营模式是需要交税的,法案的规定与英国相类似,起征点为100万日元。美国近年来也开始推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进程。

2.3 我国已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条例来规定网店纳税的具体内容,但已经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网店纳税问题。

2.3.1 广州企业认定标准与成都注册认定标准

2003年,国内首部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要求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领取营业执照等证件,并在政府信息部门登记备案,对登记在册的拥有网店的企业进行线上线下合并征税,对未经注册的个体网店暂时不征税。在成都,电子商务店铺有3种情况:①拥有网上商城的已申报的实体店,②已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的个人网店,③没有注册登记的网店。成都税务局依据网店是否注册,对前两种已申报已登记的网店进行征税,对尚未注册的个人商家不征税。

广州、成都只对注册的网店进行征税,纳税主体以及课税对象都有较为明确的信息,征税的标准较为容易掌握,但由于大部分网店商家对网店征税的不认同,并没有主动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商家信息,纳税人的身份无法被准确判断,导致无法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即在法规范围内并非所有纳税人均缴纳税款。

2.3.2 武汉星级认定标准

2011年武汉税务局将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划入征税范围,要求这些网店进行税务登记,而对皇冠级别以下的网店则暂时不征税,但是纳入监督范围之内。因此,武汉对网店征税的主要标准是网店的等级标准,这使得网店征税评判标准有误,即网店的等级只代表销售量,而不代表销售收入与利润,依照销售量缴税显然有失公允。

因而,虽然目前我国地方性网店征税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但对于我国制定全国性的网店征税标准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3 我国对网店征税的障碍

尽管对网店进行征税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网店交易的全国性规定仅有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相关监管措施,此外要求个人或企业网店都按照实体店的法律条规来履行义务,没有考虑到网店和实体店进货渠道、经营方式、销售者实际负担能力的差异,网店征税相关法律条款欠完善。此外,我国虽然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征税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网店纳税人为了躲避或者减免税款而迁移经营地。

3.2 税收体制和征收手段存在不足

(1)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规定,纳税人应该依照其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税务登记。在我国传统的贸易行为中,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在地基本是一致的,甚至与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可能都是一致的。但是无实体经营的网店依托于虚拟网络平台,纳税人可以随时变更经营活动地点,没有地域限制。店家在网络交易平台登记的商家所在地,可能是商家的户籍地、居住地或者是商家的经营地、商家货源地,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

(2)纳税主体难以判断与确定。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交易,网络交易的主体更加自由、广泛,这使得对纳税居所及进行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是否可认定为纳税人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3)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相比于传统交易的纸质实体的计税依据,现代化网络交易采用电子数据,交易漏洞可能较大,网络数据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难以保证计税依据的真实性。

3.3 网店课税不易监管

传统的商品贸易按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银行账号、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程序进行。但是网店避开上述大部分环节。首先就是进行税务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则需进行登记注册”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其次,关于发票的开具。网店交易中买卖双方没有合同不存在发票,数据完全是服务器中的数字代码,不具备监管性,可以加密、修改,不留痕迹。因此我国原有的账簿、凭证管理规定无用武之地,网店使传统税制的课税凭证消失。201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电子发票试行的规定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我国税务机关正处在学习电子发票使用方法的过渡期,在我国如何大范围使用电子发票仍是一个难题。

4 国内网店征税对策探讨

4.1 改进税务登记,完善税收立法

(1)制定网店税务登记制度,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按地域划分,即按照行政隶属的上下级关系来划分,这使得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地方保护主义仍旧存在。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质再次将这个问题突显出来。因此建议网店在登记注册地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交易平台经营的网店则通过其使用的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

(2)明确网店征税税收优惠政策,在适当时机扩大网店征税范围。虽然网店发展已经日益成熟,但是依旧属于新兴产业,对网络交易征税势必会增加商户的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网店市场。为了降低实行新税收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推行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税收减免是建立在完善的税收征管政策的基础上,优惠政策应有法可依。

(3)提高起征点,实行分段税率。尽管开办网店的门槛较实体店而言很低,但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使得规模大的网店总是在诸多方面都占据优势,因此,应建议提高起征点,以使得小型的新的网店得以生存。同时网店实际经营成本低于实体店,一旦经营走上正轨,网店所获得的利润可能远高于实体店,因此建议网店征税采用分段税率,以满足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4)兼顾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变动。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兼顾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变动,完善我国税法。

4.2 配合行政辅助

首先,建立完备的实名制体系。尽管我国已经在推行网络实名制,但仅仅是针对所在网站的实名,而且由于信息化水平的落后,也无法确定商家在网络上填制的信息是否为真实信息。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店征税,就应建立完备的实名制体系和申报制度,强制开办网店必须要取得在工商局的注册和登记,网店主页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工商部门注册标识,定期对网店进行抽查和监督,对没有标识的网店给予整改和取缔。其次,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发票开具,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无纸化”的弊端,使得网络交易行为数据的公开性和准确性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了偷税漏税的存在。

4.3 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虽然网店的货物周转情况并不好把握,但是有交易行为就必然会带来资金流动,而网络交易的货币流通基本都是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且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流通记录是清晰可见又难以篡改的。因此,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这要求税务部门与网上银行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接。

4.4 提高商家的纳税意识

如果网店商家不清楚纳税的意义,那么纳税似乎就是在剥夺他们的财产和权益。在这种前提下强行征税会造成纳税人的逆反心理,从而产生偷税、逃税的想法甚至行为。当纳税人意识到纳税的义务与意义时,就会自觉地进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从而从根本解决网店征税的种种矛盾。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凤飞.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路径的优化——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J].河北学刊, 2013(3).

[2]刘璇,张向前.“淘宝网”盈利模式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1).

[3]洪兰.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17).

[4]杨月然.淘宝网C2C个人网店征税研究——现状、合理性分析及路径选择[J].现代商贸工业,2013(15).

[5]林曦.淘宝天猫今年交易额已突破10 000亿[N].羊城晚报,2012-12-0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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