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与会计差异协调分析

2014-04-29 17:49邹永东
时代金融 2014年18期
关键词:协调会计税务

邹永东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发展与完善。两者存在着一定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二者的差异过大,不仅会造成调整事项的增多,也会增加纳税成本,降低会计信息利用率。本文将结合税务以及会计理论知识,分析企业税务与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并提出协调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 税务 会计 差异 协调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为了更好的协调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目标,不断出台法律法规调整税收以及会计制度。我国是典型的税会分离模式,即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纳税时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会计核算的模式。可以看出,这种模式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各自保持着独立的处理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保证会计准则发展的独立性,也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如果两者之间差异过大,则会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税源流失以及财务信息失真。差异之大会给企业带来很广阔的避税空间,并且税收对应的主体是国家,会计准则对应的主体是企业,在面对两个主体的利益衡量时,很可能出现虚假报账的现象。我们应当分析企业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并找出协调性的策略。

二、企业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

(一)基本准则之间的差异

讨论基本原则之间差异的核心是基于税务与会计的保护目标不同,会计核算在于保护企业相关人的利益,税务则重在保护国家的利益,所以基本准则之间会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权责发生制与应计制原则之间的差异,即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计量,税务虽在总体上赞成权责发生制,但是由于权责发生制常常会带来一定的估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确定税基,给企业避税带来了可能性,因此税务采用应计制,这就使得会计核算与税务之间存在差异,事后要进行账面调整。二是实质重于形式与实质课税之间的差异,即两者在字面上的意思都是要注重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征收的实质,但是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是针对企业经济业务来说,税务的实质课税则是为了反企业避税,并且税务实际上是实质课税与形式课税的结合,因为税务的发生往往注重事实或者法律的外观情况,导致税务的发生与会计核算产生差异。三是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差异,即税收法定强调不论经济交易事项的性质、金额、范围等因素的重要程度,只要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就不许予以缴纳税款,但是重要性原则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可以给予企业自主选择,更为灵活。

(二)资产核算差异分析

资产是企业发展的外在根本,对企业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会计对于资产的核算主要包括入账价值的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资产清理等方面。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强调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时应当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发生的初始费用直接计入所租资产的价值当中,税法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中,并且原值不是所估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固定资产折旧来看,在折旧方式上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核算要求将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考虑在内,然后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税法则要求直接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不用考虑其他因素,并且也将固定资产的年限进行了固定的规制,而不是像会计准则一样要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要求视资产减值的减值迹象来判断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要求只有在资产永久性灭失或者发生实际损失时在税前扣除。以上较大的差异均在实务中有所体现,其账后调整也是较为繁琐的工作。

(三)收入核算差异分析

收入是确认企业利润的重要项目之一,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反映。税务与会计核算在收入的范围界定以及收入的具体核算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会计对收入的定义相当严格,强调其日常性、可持续性以及可计量性。税务则对收入的界定不是那么明确,不仅包括销售收入,还包括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囊括了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两者相比可以看出税务所确定的收入范围远远大于会计核算时所使用的收入范围。税务还规定了部分视同销售的行为,比如自产的用于投、分、送,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则没有予以规定,因此根据两种不同的经济分支得出的结果会造成较大差异。在具体业务的销售收入上也存在着很多差异,比如对于直接收款的销售收入,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货物,取得提货单,取得货款或者索取货款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则对货物是否发出没有要求,强调在收到货款或者索取货款时就予以确认。

三、企业税务与会计差异协调的整体性分析

(一)协调两者关于基本准则的选取

1.把握两者之间差异的适度性。在处理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性时,我们应当把握两者之间的度。秉着“严格执行税会分离的同时努力缩小差距”的指导思想,调整两者在基本原则上的差异。税务与会计的趋同并不代表着会影响税会的分离模式,两者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固有差异。在制定会计政策以及税法的过程中,应当多方参与,反复进行琢磨。国外在对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的起草阶段会采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方式进行公开讨论。他们在选取人员上通常会选择多个领域内的,不仅包括理论界的财务专家、审计专家,还包括实务界的大亨以及金融界等业界的知名人士。我国同样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税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的制定进行讨论,公开听证,在税会分离的情况下,努力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尽量统一指导思想。

2.税法应当选择性的认可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税法应当选择性的认可会计准则的相关基本原则。一是要认可权责发生制。在税收实务过程中,税法采用应计税原则,对权责发生制有一定的否定性。此外,税法认为收付实现制会导致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即少确认收入、多确认费用,这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如果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确认税收收入时不仅可以确认会计上的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务上规定的收入予以确定,增加税收收入。二是要注重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文中提到,税收虽然采用实质课税,但是也叫偏向于法律法规等形式课税,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会偏向于重视一些发票凭证,最终违反税收的公平公正,发票的监管会较为换乱、虚假发票现象猖獗。三是要给予税收一定的灵活性。税收的强制性使得税收在公民看来是不可改变的,无论发生什么类型的经济活动,都必须按照税法进行缴纳。税收应当加大对免税、抵税等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二)协调两者之间关于资产的核算

对于税务与会计关于资产核算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整来缩小差异。由于两者保护的主体与目的不一样,对比两者之间的利益优先性,从鼓励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应当倾向于将税务处理向会计核算方式靠拢,不仅可以实现税负的降低,还可以实现税务征收的公平性。针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将各种初始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方式。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企业合并后取得的资产,税法可以向会计准则的规定靠拢,即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而不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针对资产的折旧,之所以要像会计准则靠拢是因为税法确定的太过于死板,没有达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状态,也不能很好的表现企业资产的状况,比如关于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电子设备的为3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法采用这种折旧年限可以很好的预防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对利润进行操纵,因此在靠拢的同时,要考虑到该制度的目的性,综合确定两者之间的差异度。针对资产的减值准备,则建议税务在减值损失的确认条件上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减值发生之前适当的确认减值准备,以反映资产的真实情况。

(三)协调两者之间关于收入的核算

关于收入的核算,建议应税收入在确认标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虽然,这样会减少税基,降低财政收入,但是我们要遵守效率以及公平之间的关系。对收入、费用的标准进行统一,不仅可以实现纳税成本以及征税成本标准统一,还可以提高税收效率,增加会计信息的作用。由于收入的类型较多,税务与会计关于收入的核算差异也就相应较多,因此较为便捷的方式是从整体原则上对收入进行差异调整。比如,两者关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原则要本着有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角度处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法来规范企业利润追求,避免企业逃避税收,不履行国家所规定的义务。

四、结论

税务和会计在不同的管理目标下,遵循着不同的原则,为不同的对象进行服务。两者之间的适当差异不仅可以规制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纳税行为,又可以保护国家和关联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要适当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差异保证在一个合适的度内。

参考文献

[1]刘晓北.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涉税处理的协调分析[J].财会研究,2013(05).

[2]张卫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与协调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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