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云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云南农村小额信贷出台和推广,对实现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云南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云南 小额信贷 农村经济
一、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比重,大力发展农业成为近几届政府的首要任务,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然而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生产周期长,受天气、气候等外部因素影响大,导致农业生产具有天然的高风险性。在加上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农业生产收入不高,因此农业的生产很难得到金融业的支持,这也是我国三农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症结之一。小额信贷是起源于孟加拉国的一种小规模、灵活的金融服务形式,小额信贷的对象主要是生活困难的农村困难家庭,农村困难家庭没有资产抵押,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小额信贷满足了这类群体对资金的需求,贷款的目的主要是帮助这些困难群体购买生产资料。而且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水平低,可以分期还款,不需要农民资产抵押或者采取灵活的担保形式,大大降低了贷款门款,得到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广泛欢迎。正是由于小额信贷的诸多优点,使其得以在全世界迅速蔓延开来尤其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欢迎,我国引入小额信贷以来,迅速得到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民的欢迎。
二、云南农村小额信贷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云南是我国农业大省,境内90%的是山地,经济发展缓慢,全省有超过500万的贫困人口,占全国总贫困人口数量的七分之一。2013年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0大关,达到了5417元。然而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896元,云南农业发展远远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发展云南农业经济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小额信贷自上世纪90年代被引入云南后,得到了迅速地推广和发展。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中,云南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小额信贷管理机制,在信贷对象、担保方式、还款模式上进行了不断完善,在缓解云南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提高农民收入等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云南扶贫办的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年末,云南省已经发放小额信贷超过70亿元,信贷范围覆盖全省16个州、上千村委会以及超过250万贫困农户,共有超过1000万人从小额信贷中受益。小额信贷的还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从开始的85%上升到99%,小额信贷安全风险控制的很好。为了清楚的研究云南农村小额信贷对云南农村经济的影响,我们选择2002年至2008年的云南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同期云南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来进行比较研究,2002年云南农业产值为463亿元,2008年云南农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增幅超过120%,户均增收超过1100元。同时,2002年云南小额信贷规模为37亿元,2008年云南小额信贷规模增长为134亿元,增幅超过250%,小额信贷的规模占整个农业贷款规模的45%左右,小额信贷的额增长幅度几乎是农业经济增长的2倍,这一发展速度也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充分说明了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对云南农村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2009年云南农村信用社在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出了“贷免扶补”的小额信贷计划,当年共发放“贷免扶补”创业促进就业小额贷款10.12亿元,帮助20805人成功创业,并带动6万多人走上就业岗位。“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与农村贫困群体,也涉及到农民工、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相对弱势群体,为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云南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一)增强农村小额信贷供给的多样性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云南小额信贷的主体,尽管云南小额信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云南农业人口众多、农村经济基础差,整个云南省农业贷款的比重仅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1%,这说明金融对云南农村经济的支持还远远不够,小额信贷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为了增强小额信贷的规模和比重,依靠单一的信用社信贷机构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由于金融管制,人为的制约了农村金融的竞争,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应该放松限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投资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发挥这些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云南省出台了《小额信贷公司管理方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且只能办理县域内各项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政策的出台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但首批被允许成立的小额信贷公司仅仅有十家,远不能满足农村信贷市场的需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依然是今后的主要任务。
(二)扩展小额信贷融资渠道
目前制约云南小额信贷的问题还有资金来源单一和不足,资金是金融活动的中心,没有充裕的资金供应,再完善的金融制度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云南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央行的再贷款,这种贷款是临时性的,不是长期的,造成小额信贷资金少、覆盖面不高、无法扩大资金来源,不能满足绝对多数的农户的需求。为此,云南省应该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增加农村民间资本规模。但是,小额信贷吸收存款应该是有条件、分步骤进行的。首先,应该利用自有资金,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或是捐赠资金开展小额信贷的机构不能吸收存款,然后,在机构的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盈利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才能允许这些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吸收存款;最后,才对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规模较大的小额信贷机构完全放开存款限制,这时的小额信贷机构已经转变为比较正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商业银行法》进行经营。
(三)完善小额信贷的内部管理
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提高小额信贷的有效性、降低信贷风险大的有效措施。云南小额信贷分布分散、工作量大、工作艰苦。一些信贷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在小额信贷中缺乏对农户经济状况的认真调查和分析,盲目贷款,造成贷款收不回来,形成坏账;有的信贷人员出于利益考虑,在贷款上侧重于放大户、垒大户,对真正需要贷款的贫困农户置之不理,违背了小额信贷的初衷和本意。为此,云南小额信贷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从组织上、人员配备上保证机构的常设化;二是加强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包括农业政策知识、农业经济知识、农业信息、农村金融知识等的培训;最后,建立科学、完善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来认真总结小额信贷的效果,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总之,小额信贷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收入、减少贫困人群的重要措施,值得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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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陶桂枝(1988-),女,藏族,迪庆州维西人,任职于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研究方向:民族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