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发展

2014-04-29 00:44冯岩岩吴涛吴海燕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9期
关键词:国际趋同

冯岩岩 吴涛 吴海燕

[摘 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趋同,而反映在财务报表方面,近来又取得了新的发展。2014年1月26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出台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下面简称CAS 30-2014)。本文通过对CAS 30-2014和2006进行比较分析,让使用者了解此次修订的新发展及其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加以运用。

[关键词] CAS30;报表变动;重要术语;国际趋同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9- 0009- 02

1 CAS 30修订的背景

首先,从财务报表列报的发展来说,199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第一次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而后进行多次修订。2008 年10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大准则制定机构进行的关于财务报表列报联合研究项目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对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重大改革的具体方案,代表了国际财务报表的改革方向,必将引起财务呈报的一次革命。随着时代的进步,为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大繁荣的需要,201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2-2014(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于IFRS第34号——中期财务报表的改进意见,这势必又会促进各国财务报表列报的进一步改革。

中国作为21世纪的新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让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一直坚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持续趋同的原则,积极参与IASB征求意见过程,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第一次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 30-2006) ,于2014年1月26日下达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这对于推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以及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财务报表自身具有重要作用的角度来说,随着商业社会的繁荣发展,为满足社会主体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财务报表应运而生,且逐渐发展与完善。一直以来,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主体角度来看,财务报表可以帮助他们了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此更好地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投资收益、发展前景等,为其投资、贷款和交易提供决策依据;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财务报表有助于考核企业经理人经营业绩,反映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了解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便预测经营前景,调整经营策略;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了国家税务、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监督企业合法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掌握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资源配置状况,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CAS 30-2006本身存在缺陷。第一,一些报表信息没有充分分解。如利润表中未区分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而是将某些性质不同的项目汇总成一个数字列示,掩盖了一些重要的差异性信息,影响财务信息的决策性。第二,已确认的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报表中的分类不同,如现金流量表要求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没有单独提供经营活动的信息,使用者很难直接通过比较“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来评估实体盈利质量,因此使用者很难理解某一张报表和其他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2 CAS 30的新发展

2.1 CAS 30总体要求

结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新修订的CAS 30总体要求并未改变,主要坚持的制定原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公允列报、列报的一致性、重要性和汇总、抵消以及比较信息等。但是在总则中特别指出财务报表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避免出现个别企业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而轻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现象;总则强调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适用范围扩大。从中,我们不难看出CAS 30-2014的分类更细,更明确,更具体,显现出较强的使用效用,有助于提高报表信息的决策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正常实质化相似,显示出逐渐与其趋同的趋势。

2.2 CAS 30基本要求

2.2.1 资产负债表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CAS 30中资产负债表要求变化不大,其变化主要表现在: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范围,例如,指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这样便于报表使用者更加准确地计算企业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了解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等,做出正确的投资、筹资决策;CAS 30-2006准则规定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而新准则又增加了新规定——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资产负债表列报中应增加的项目包括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虽然仍规定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负债项目至少应包括的合计项目,但是也指出如果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可以适当有所调整,说明新准则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

2.2.2 利润表

新CAS 30准则中利润表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示上。新准则不仅规定在利润表列报项目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分别给出了两个项目的定义,而且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这样,通过逐步引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润表,在部分程度上解决了前面提到的财务信息分解不清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收益、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企业利润来源的目的,也有利于消除以后可能出现的财务会计疑惑,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2.3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CAS 30-2006规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的前两个项目是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而新CAS 30取消了这两个项目,增加列示的项目是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变革将使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化,并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2.4 附注

与上述内容相比,新修订的CAS 30中附注需列示的内容变动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附注披露的顺序有了很大的变动,首先披露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并在这一项目下又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和“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的列示,并精简准则,将原来“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合并为新准则附注中列示中的第四条——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次,修订了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指出按照报表项目的顺序对重要项目进行说明,并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以便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最后,新准则附注中增加列示的项目包括: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终止经营的收入与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后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以及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附注的变化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客观性及重要性要求,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与真实,增强了单位财务信息的可信性,提高了报表的信息质量与价值相关性。

2.3 新加的重要术语定义

(1)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2)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3)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①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②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③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5)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消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3 结 语

财政部此次对CAS 30的修订,详细地明确了重要项目的列示范围,不仅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也引入了新的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例如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性。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此次新修订的准则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缺乏对内部非财务信息的列示要求,缺乏表外项目和关于企业增值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的报表列示项目也缺乏相应的应用指南,等等。但是,时代在发展,经济在进步,技术在革新,有关会计方面的各项准则也因不断面临挑战而在不断地变化着。作为21世纪新兴发展中国家,中国只有坚持因时而异,因地而宜,在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同时,密切关注IASB 和FASB 的新进展,紧跟其改革步伐,才能制定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准则。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S].2014.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S].2006.

[3]陈敏.我国财务报表列报的变迁与评析[J].会计之友, 2012(12):10-15.

[4]梁丹.我国财务报表的列报准则的国际化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 2009(1):245-246.

[5]王跃堂,李侠.财务报表列报改革及启示[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2(1).

[6]江笑云.财务报表国际趋同的重大进展——IASB 与FASB《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之分析[C]//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0 年专题学术研讨会,2010: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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