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农村金融法规教育对民间借贷发展的影响

2014-04-29 06:27马梦晖范畅然
时代金融 2014年20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普及借贷

马梦晖 范畅然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高速发展,资金需求与供求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促使农村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借贷规模日益增大。巨大的资金流动和不够严密的监管使得民间借贷风险巨大,近年来多处地方资金链断裂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巨大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一个个案列的发生使得“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发展”引起了广泛讨论。若要正确引导,内外必须双管齐下,外在监管和金融教育缺一不可,所以农村金融法规教育在此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日渐突出。本文从当今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出发,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农村金融法规工作对民间借贷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对如何更好的进行农村金融法规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农村金融教育

当今中国,资本流动迅速,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金融的供需不平衡逐渐暴露出来。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商业性信贷发放不足,促使了农村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是指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的总和,是非正式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大量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受阻的情况下,为筹措发展资金求助于民间借贷;富裕农户闲置资金较多,在没有其他合适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一些缺乏资金的企业进行的高息贷款;普通农户亲朋好友之间为缓解农业周期资金压力等待其他情况下进行的借贷。

民间借贷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系统,难以进行监督。虽然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有“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但在实际借贷活动中高利率是非常普遍的。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对借贷双方的金融素养及法律知识水平都有较高要求。而农村民间借贷双方参与者大多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加了农村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因此,农民对于农村金融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影响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实施,同时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离开提高农民的金融法律意识,只有理清二者之间的重要关系才能更好地在农村推广金融法规知识,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大,融资比例逐年上升

自1996年起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地区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这唯一正规资金来源已然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这也是农村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虽然民间借贷风险较大,且近几年出现多例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跑路”案例的发生,但民间借贷的规模还是在与日俱增的。在河北乐亭县,截止2011年底全县30个民间借贷监测样本点融资发生额已达3673万元,相当于监测初期2006年的50倍。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发展,其融资规模占社会总融资规模的比例也逐年上升。截止2011年5月末,据央行调查显示,民间借贷总规模达到3.38万亿元,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规模的33%,占银行总贷款的7%。中信证券2011年1月初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总额已经超过4万亿,约占银行表内业务的10%~20%。这无不反映出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增长幅度迅速。

(二)农村民间借贷服务对象扩大,日益复杂

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包括自然人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使得一些优质的,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甚至发生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些企业只有去寻求一些非正规机构的信贷支持,这也催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组织。这些没有给予足够监管机构缺乏有效地防风险体质,使其本身存在巨大的风险。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集资活动也在迅速增长,借贷参与对象更加复杂,融资规模更加难以统计与控制。这种线上线下结合,内部外部风险的模式使得整个民间借贷总体趋势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难以控制。

(三)农村民间借贷存在供需不平衡,促使民间借贷市场发展

农村地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二: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村地区资金的主要供应方,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于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资金供给乏力。广大城乡居民的资金是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高额利率与储蓄利率直接的巨大差异,使民间资金大量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而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产业结构也不断调整、优化,催生了许多专业的养殖户,不论在生产设备配置还是扩大规模生产上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乡镇企业也在由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转变,资金需求也必不可少;并且随着通货膨胀,农民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少。不论从生产方面还是生活方面,农村地区资金需求量不断上升,但资金供给量不够,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过分活跃。

(四)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偏离法律规定水平,利率居高不下

较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存款利率4倍”相比,民间借贷利率早已远远超过了4倍的限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居高不下,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也极大的扰乱了金融秩序。以温州为例,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为24.4%,与同期相比,上升了3.4 个百分点。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在2011年超过了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至5分,折合年息达30%~60%(温州社会融资中介在40%左右)。而据青岛《城市信报》报道,青岛短期民间借贷的利率都在10%以上,最高可达20%。与普通投资产品的收益率相比,民间借贷高额的利率不可谓不是吸引力巨大。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大量农户忽略高利率下隐藏的高风险,民间资本大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供需不平衡,也促使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居高不下。

(五)农村民间借贷手续信用化,信用风险加剧,极易产生借贷纠纷

与正规金融复杂的借贷手续相比,农村民间借贷决定程序及其简单。农村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缺乏制约监督机制,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农村借贷的参与双方多为农民,法律意识低且文化水平不高,口头约定和借条这两种最简单的形式占据了农户之间借贷行为的绝大多数,使农村的借贷多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农村借贷的债权人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借款多依据亲朋好友或熟人之间的信用,贷款人几乎不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往往不考虑偿还能力和利率,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大多数人从事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攫取高额回报利润,他们在进行交易时会无视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因而必将伴随着冒险、投机、暗箱等不合法行为。这样民间借贷的整个环节必将遭到破坏,甚而导致整条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断裂,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提高农村金融法规知识水平对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影响

(一)农村金融法规教育对民间借贷控制具有自发性、长久性、稳定性的特点

与法律法规等外在规定作用相比,金融教育无疑具有自发性的特点。通过提高受教育者的金融知识水平,逐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金融意识,使其可以自发选择使用的、有效的、安全的融资与投资渠道,从内在控制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具有长久性、稳定性的特点。金融法规知识水平的改变使得参与借贷活动的每一方本质属性得到提升,终身受益,从根本的人为行动降低了借贷风险,可以长期控制民间借贷的风险。且内在金融法规知识水平的提升可以稳定的维持人的行为活动,从根本上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使民间借贷更加稳定化、规范化。

(二)农村金融知识法规的普及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方至关重要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供求矛盾越来越明显。农村内部正规金融机构支持不够,并且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用支持多需要严格的条件及手续,要求借款方有一定的金融及法律知识。另外随着农村资金需求的增加,正规融资方式难度大,不少借款者寻求民间借贷的帮助,其中不少借款者不顾利率高低盲目进行融资。由此可见,借款方需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素养和法律知识来控制利率风险,选取正确融资方式。

其次发生在农户和民间借贷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明显的强弱不均,农户金融知识水平较低,而民间借贷机构是相对懂行的借贷机构,这使得农户很大程度上处于劣势方。对于担保条件、利率水平等借贷条款的盲目接受,对于借贷合同条款的不理解,都使得借款人的权益得不到保证。而且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泛滥,这更使得本来金融法规知识就缺乏的借款人成了待宰的牛羊,金融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农村借款人缺乏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所以进行金融法规知识的普及,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知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无疑是至关重要。

(三)农村金融法规知识的普及对于民间借贷中贷款方意义重大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贷款方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但因为金融知识水平低下,缺乏法律意识,贷款方的利益往往的不到法律的保障。很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于农民亲朋好友之间,仅以熟人或亲属的信用为保证,没有任何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贷款人损失无法弥补。另外,大部分农民不知借贷过程中如何防止借贷纠纷,这也说明农村居民金融风险意识淡薄,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最后,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没有规范的借贷合同,广为农村居民接受约定措施为口头约定与打欠条,这使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一旦发生借贷纠纷,贷款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可见,提高农村居民的金融法律意识对于维护贷款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具有控制作用。

(四)农村金融法规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民间借贷在国家宏观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由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措施极其缺乏,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给广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制外循环,给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冲击。当金融法规知识普及后,一方面可以规范借贷双方当事人行为,降低农村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使农村借贷行为自发规范;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富裕农户寻找更广泛投资方式,减少非法借贷,使部分资金回到体制内,使国家宏观货币政策更为有效。更农村的很多行为自发的会更加规范,对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巨大作用。

(五)农村金融法规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整个民间借贷的调整,使得社会更加稳定

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民间借贷行为目前仍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很不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违约风险。尤其是民间存在的一些高利借贷,当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时,会以暴力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在借贷双方具备了基本金融知识并树立了法律意识后,借贷行为更加规范,类似情况将得到有效控制。这不但对于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人与人之间良好信用关系的建立、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农村金融法规知识普及

由此可见,普及金融法规知识对于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加强农村金融法规知识普及也至关重要。目前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存在“城市热、农村冷”、普及工作流于表面、宣传渠道少等诸多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农村金融知识法规的普及:

(一)农村金融法规知识普及工作要有明确教育对象及丰富的教育内容

在宣传普及工作中,要突出对青壮年人群的知识宣传。青壮年是农村生活和经济的主力军,也是借贷活动的主体,但这部分人群的金融知识水平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提高他们金融法规知识水平是最为重要的。在宣传内容上,一是金融常识,包括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及储蓄、保险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帮助农民学会理财;二是银行信贷基本知识,包括担保、抵押、信贷资金合理使用等,帮助中小企业学会合理融资;三是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的宣传,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减少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

(二)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要创新宣传方式,建立长期普及机制

首先,要多角度多途径宣传,使金融知识普及途径多样化。农村金融法规知识普及可以利用手机与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多途径宣传信贷政策、金融理财、金融服务产品等各方面金融法律法规知识。这些宣传方式突破了宣传手册、讲座等形式的局限,可以做到随时随地进行知识普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更加灵活,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对金融知识的兴趣,受众面也更加广泛。

第二,建立长期宣传机制,树立农村居民的金融法律意识。建立由政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共同的宣传体系,通过举办金融法律知识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创办流动学校、确定定点联系社区、建立金融法律知识服务站等多种方式,全面普及现代金融法律知识。

(三)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要重视教育效果,建立反馈机制

在农村金融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中,将单一党项的宣传方式转变成信息来往式的交互宣传。在知识普及活动中做到做到送答结合,通过互动交流,提高宣传效率,注重教育效果;将弹性的宣传要求转变为严格的考核制度,保证达到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的预期效果。建立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效果反馈机制。定期对宣传工作涉及农民进行回访与考察,注重对宣传工作效果的反馈,及时调整宣传工作重点。可成立专门进行反馈工作及处理反馈信息收集的工作小组,对反馈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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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梦晖(1994-),女,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就读于南京审计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范畅然(1992-),男,汉族,江苏省镇江人,就读于南京审计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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