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莲
【摘 要】企业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布署,备受企业关注。 通过包括上海等在内的的营改增试点的试行,范围已迅速扩大至北京、广东、浙江、湖北等十二个省市。接江门地方税务局通知,2014年1月,江门市部分单位也开始向增值税转型。而作为江门地区的建安龙头企业和建协理事长单位,亦在本市首批营改增范围之列。建安行业以其在国民经济重要地位和其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使得营改增将会对建安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就建安行业营改增转型的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闸述自己的见解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建安企业;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
一、建安企业原有税制存在的弊端及营改增的必然性
1.在营改增前,建安企业仅就工程施工收入、销售不动产等收入按3%计缴营业税。但在采购材料时,支付的货款中含有增值税额,并取得了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原有税制下,仍就全部营业额计征并缴纳税款,无法抵减这部分已支付的增值税,造成了重复征税。
2.建安企业时有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安装、装修设计等劳务,按原有税制法规只能提供营业税发票,而使对方无法抵扣进项,进而增加对方的税负,影响并制约了建安企业的发展。
3.原有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有高 低不同的几档税率,当企业发生混合业务时,有时无法正确区分哪些是要交营业税的,哪些是要交增值税的,造成了税收征管困难。有的企业,甚至利用税率的高低不同人为地“区分”应纳税额,即将部分高税率的营业额,转移计入低税率的营业额中,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4.營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二大税种,在并轨的十几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显现了不少弊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完善现有的税收体系,企业营改增已是大势所驱,迫在眉睫。
二、建安企业营改增转型前后税负比较分析
理论上建安企业营改增,在能取得相应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在计算销项税时,可以予以抵扣,这样相比原有税制,可以避免重复交税,能够突破了建安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细化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促使建安施工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从施工制造业中分离,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但在现实转型企业中,据有关权威部门不完全统计调查发现,建安企业从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可能增加近一倍,接近6%左右。在过去试行营改增的企业中,营改增转型后,税负不减反升的企业达到六成以上。以我公司2013年相关财务数据为例,2013年我公司共完成建筑安装施工工程1.78亿元,工程成本1.556亿元,其中材料成本约占总成本的67%,为1.0425亿元,按营改增前3%营业税税率计算,我公司应交纳营业税费为1.78亿X3%=534万元;但如果按营改增后的11%增值税税率计税,成本中材料中最多只有65%能取得增值税,则按新的税率11%计算的我公司2013年应交纳增值税为1.78亿/(1+11)X11%-1.0425X65%X11%=1019万元,比营改增前税负增加91%、实际税负将达到5.7%以上。分析我公司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是因为在税率从3%大幅增高到11%的前提下,购进材料、支付劳务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过少的原因造成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所承接工程中,发包方仅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劳务部分,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或是设备由发包单位自己采购,材料设备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了发包单位,造成我公司仅有劳务收入无进项可抵。建议改进的办法和对策是: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签订补充协议,供应商、价格、质量的要求由发包单位规定,但由建安施工企业直接与供应单位磋商,尽量能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并直接支付材料或设备价款,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安施工企业。
2.我公司采购的砖、瓦、砂、石、灰、泥等地材,约占成本的5%左右,一般很难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这些砖、瓦、砂、石、灰、泥等地材很多是个体或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有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一般就是开据收据或是白条交易,无法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我公司采购的零星材料和辅助工具,也在成本中占了一定比例(3%左右),这些材料很多是在个体户处零星采购的,一般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在我以我公司为主承包方,与珠江电影制片厂共同承接的江门市五邑化侨广场影展布展中心的建筑装饰工程为例,为了更好地展示侨乡文化和特色,我公司在旧货市场、地摊、步行街等“淘”了几十万的古玩摆设,除了部分取得收据外,其他大部分均是只取得个人打出的白条,这种情况在建安企业很普遍。建安企业这种情况与粮油加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类似, 建议比照粮油加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的税收政策,由建安企业即购买方开具可抵扣进项的增值税收购发票,按6%左右的进项税率扣除进项税额。
3.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些费用是由业主直接垫付,业主要与我公司结算时,直接中应付工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了。比如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等其他费用,这样,建安企业所承担的这部分费用,就无法取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建议和对策:加强支付的水、电、气、通讯费发票的管理,增强经办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责任心,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争取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即由建安施工企业直接支付水电费、煤气、暖气费、通讯费等等其他费用,并取得收款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公司在营改增前,投入购进了大量的机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这些机器和办公设备无进项税额可以扣除。但随着建筑施工机械的科技进步,建安施工企业也在逐步朝资本密集方向发展,这更加重了建安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对建安企业的主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按净值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按11%的税率予以抵扣进项。
5.部分工程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将建筑劳务发包给专业的建筑劳务公司完成。但企业支付的这部分劳务工资是没有进项扣除的。但现在建筑劳务公司有的仍不属于或暂进未列入“营改增”范围,有的即便是纳入“营改增”范围,因经营规模的限制,也只是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给他们的劳务款仍旧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进项。另一方,因为建筑劳务公司以提供劳务为主,无需采购材料设备等,即无所谓进项抵扣,如果他们要按劳务收入交纳增值税,必定会水涨船高地将这部分增缴的税费计入到劳务成本,进而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总包(建安施工)企业负担,直接增加了发包建安企业的工程成本。 建议和对策:鉴于建筑劳务公司仅提供劳务、无进项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办法,实行简易征收,建议按3%-4%的低档税率算建筑劳务公司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除以上建议外,我认为建安企业不应是被动地承受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管理合同档案,另外,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增值税税法、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培训。目前,企业营改增尚在初始探索阶段,在很多方面的实施细还没有规范统一,许多人国家对企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转型所带来的利与弊还不了解。因此,不但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相关的营改增法规,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经营管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培训,尽快掌握营改增相关相关规定和税制法规,尽快适应新的税法形势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变化,降低或最后能规避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好税收筹划,使企业立于长久、持续、稳定的发展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财政部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通知[Z].财会字[2012]13号
[3]张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