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舆论裹挟了司法审判

2014-04-29 21:03:33詹孟欣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行业自律

詹孟欣

摘 要 药家鑫案件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从审判到执行折射出的舆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影响问题值得反思。司法机关既要独立审理案件又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司法正义在阳光下实现,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舆论通过对审判者施加压力影响司法裁判,司法应在避免舆论影响的情况下发挥好法律的教育和评价作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准则,建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自媒体时代司法审判避免被舆论所裹挟的应有之策。

关键词 药家鑫案件 媒体舆论 审判独立 行业自律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担心被认出又将伤者张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经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后,于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药家鑫案件自被媒体曝光之日起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激起各界人士的激烈讨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揭露药家鑫是“军二代”、“官二代”和“富二代”。北京大学的孔庆丹教授在第一视频网上说:“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罪该万死”。这些激烈言论使公众舆论走向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在杀声一片的舆论情势下,不少学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的中国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在《新闻1+1》栏目中提出了“激情杀人说”,却没想到使她本人也陷入了舆论鞭挞的漩涡之中。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急呼“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西安几所高校的五位教授以“为了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为题发表公开信联名呼吁“刀下留人”,但这些也没能扭转舆论的走向,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后甚至还引来了数亿网民的称赞。由此,药家鑫案件已不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成为了被舆论裹挟下的司法审判。事后,关于这一案件的反思也日见报端。

药家鑫案件在曝光后迅速成为一起公共事件,媒体的连篇报道、舆论的激烈讨论不可避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在药家鑫案件一审开庭前,法院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案件反馈意见表就显示司法机关遭受了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曾指责“药家鑫的父亲是军方背景、家里有四套房产、用5000元手机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也承认,他所发布的关于药家鑫有背景等信息都是从微博评论中转帖来的,自己并没有核实”。①张显所提供的未经查证属实的,甚至是有可能涉嫌诽谤的信息触动了社会公众的同情心和仇富心理,掀起了一场“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战争”,导致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事件过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关于“媒体审判”的思考。回顾并反思药家鑫案,总结其中的得失与教训,才能避免下一次“媒体审判”的发生。

二、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一般机理

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媒体监督司法的依据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社会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机关权力运行的相关信息,对司法审判的过程进行监督,既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过于追求关注度、点击率,为了迎合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盲目跟风“披露”不实信息,导致网民获得的信息窄化,有些媒体甚至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的门槛抢先对案件的事实和审判结果做出判断,对相关涉罪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的推论”。②当某一案件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爆发成网络舆论时,其中不仅有对真假未辨的“案件事实”带有感情色彩的放大性描述,还有对于案件的处理越俎代庖地替司法人员作出的结论,这样的信息通过网络思维的同化,获取普通网民、学者甚至公权力的支持,就变成了一个不需要提前预设与刻意塑造的重要事件。如此一来,个案上的道义评判取代了法律上的判断形成了舆论,在“权力应被监督”得到强调的国家治理语境中,司法者对于已被典型化了的影响性案件的处理就不得不在被高度关注中“耳听八方”。

诚然,媒体监督有助于避免司法审判的专横,但过度甚至无序的監督便会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在无线网络与移动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新媒体时代则更会如此。20世纪中期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是人们佐证“媒体审判”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常常提起的案例。该案的由来是这样的:1954年俄亥俄州的医生山姆·谢伯德(Sam Sheppard)涉嫌杀妻被警方逮捕。在审判前的几周内当地的媒介进行了一系列旨在证明谢伯德有罪的报道,其中引用的很多证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还有著名的节目主持人在电台里宣称对谢伯德的审判在开庭前就早已结束了。很快陪审团裁决谢伯德杀妻罪名成立,谢伯德被处以终生监禁。10年之后谢伯德的家人受另一起案子的启发,以当时媒介的报道误导陪审团为理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谢伯德无法得到公正审判,予以重审。最后,谢伯德在其初审结束12年后接受了重审并且被无罪释放。③

在药家鑫案件中,因社会公众对其家庭背景的误解导致群情激愤,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判处药家鑫死刑,在这种极端激进舆论的影响下,如果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心理期待不一致,舆论狂潮就会凶猛的指向法院,对法院和法官大加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在舆论大军的紧逼下,审判者的心理也必将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背景下,法官义正言辞、公正审判的使命不可能不受影响。立足于法治语境,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社会事件。具体到司法活动,其应该在恰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客观报道案件的最新进展、准确揭露案件事实,不对当事人的身份背景以及定案的证据材料等妄加揣测,在司法机关未有定论之前不做任意的主观推测,以理性的方式监督承办案件的法院和法官的行为,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但药家鑫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媒体的报道却严重偏离了客观事实。

三、司法审判回应舆论狂潮的基本准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我国《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均规定了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任何第三方的声音都不能影响裁判者的决策。毋庸置疑,司法权需要依法独立行使。为此,要实现法律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司法机关就必须及时直面社会诉求,以法律的利剑指引社会舆论的走向。正如被称为“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所指出的那样,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当坚持依法办案,司法机关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责任就不在舆论;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④

只有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才能得以维持。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为避免舆论的不正常发酵,司法机关应该重视程序公开,让司法正义在阳光下得以实现,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依法独立审判,不为迎合社会舆论倾向而放弃对法律的坚守。在现实环境下,司法有时确实需要兼顾民意和社会效果,但也不能盲目屈从,应该在勇于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坚持自身的正确立场。为此,应该从薪酬、绩效评价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增强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抵御网络舆论压力和由此引发的权力干预的能力,保障法官能够独立断案不受外界干预,始终秉持公正中立的司法立场。总而言之,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是司法机关应对对社会舆论的基本策略。

当然,强调司法的自治性不是提倡司法神秘主义。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种种诟病并非毫无依据,“暗箱操作”、“司法腐败”、“刑讯逼供”等权力滥用现象屡见报端,导致司法威严严重缺失,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对法律不信仰,這种局面必须扭转过来。为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性应对网络舆论,以一种敢于接受监督的态度化解不明真相的民众的情绪,目前在各级法院推行的诸如强化裁判说理、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举措均不失为可行的制度尝试。一言以蔽之,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遵循审判规律和传播规律,找准结合点,如通过建立与媒体的新闻通气会、新闻走访等平台,赢得媒体的理解与支持。⑤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同时借助外部传媒和自媒体的宣传报道,将正面的和积极的信息宣传出去,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又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四、司法审判与舆论需要良性互动

司法审判和媒体报道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司法审判要求有相对独立的判断空间,如果自由开放的媒体不坚守客观真实原则对案件进行倾向性的报道,势必会导致法官裁判面临诸多的压力。弥合这一矛盾需要构建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阳光下得以实现。总体而言,舆论虽然批判多于建言,方式方法有时也可能过于偏激,但出发点往往仍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在自由的舆论与自治的司法之间,矛盾同样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应当扩大同一性的共同基础,促进两者良性互动以形成正和博弈。面对舆论,司法所持的态度不应当是简单地封杀了之,因为舆论是司法公正最好的监督者与见证者。一方面,司法公正是回应舆论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媒体报道促使司法机关纠正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但将法律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媒体监督无异于舍本逐末。为此,司法机关应该通过不断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践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另一方面,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面对时代的发展和新型事物的不断出现,媒体应该坚持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遵循法治思维和起码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可为了经济利益损害行业的廉洁性。舆论也要摆正自身的角色定位,即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虽然享有言论自由,但对于案件进行法律判断的权力应限于司法机关,对于诸如“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合法证据”或“非法证据”等专业技术性问题应尊重司法的判断,任何媒体或个人不得对此进行言语攻击谩骂,更不得以舆论为借口对法官施压并“指手画脚”。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媒体行业的立法建设,制定《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媒体对司法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中可报道和不可报道的内容,报道的时间、手段以及方式等,从法治层面保证媒体报道应有的客观真实性。

注释:

① 黄秀丽,任楚翘.药家鑫案引发名誉权官司[N].南方周末,2011-08-18.

②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3.

③ 寻找司法与新闻的平衡点[EB/OL]. http://www.lwlm.com/html/2004-10/837. htm,2014-05-20.

④“刑辩第一人”田文昌:司法不该被舆论牵着走[EB/OL].http://news.ifeng.com /opinion/special/duihuatianwenchang/shilu/detail_2011_08/23/8609575_2.shtml,2014-05-25.

⑤ 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专题研讨会发言摘要[N].人民法院报,2013-06-1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韩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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