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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11:59
方圆 2014年4期
关键词:天龙八部公共场所旅馆

《天龙八部》中的法治思想

近日,钟汉良版的《天龙八部》热播,其中带头大哥受罚与扫地僧点化萧远山、慕容博的那段情节是故事的重要解密篇章,同时,方丈玄慈与扫地僧的话也蕴含了一些难以察觉的法治真谛和人生境界,下面一一道来:

法治的真谛不在于人人能够守法,

而在于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在《天龙八部》中,带头大哥方丈玄慈大师的一席话可以说代表了法治的真谛。方丈说:老衲犯下了佛门大戒,为了保护少林寺百年的清誉,方丈自行要求处罚,而且是加倍处罚。在玄慈看来,少林寺的纪律严明不在于事实上能够要求所有的少林弟子都能够遵守法律,而在于任何人违反了少林寺的寺规都应当受到惩罚。

同样的,在一个法治国家中,规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不在于要求人人事实上能够遵守法律,而在于任何人違反了法律都应当受到处罚。

权力越大,越需要法律的规制

《天龙八部》中那位在藏经阁扫地的扫地僧被认为是该部小说中武功最强,佛法最深,境界最高的高僧。他在训诫和教化鸠摩智国师说:为什么少林寺百年来只有达摩祖师炼成了少林七十二绝技,因为每一项绝技都足以致人于死地,所以,每一项绝技都必须以相应的佛法来化解,强行多练只会内伤越重,早晚有一天会导致走火入魔。

如果将扫地僧的话引入到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两者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一个人权力越大,野心和贪心越大,也容易走火入魔,滥用权力,必须以法律来化解和制衡戾气和贪欲。

尽忠报国主要是为人民服务

《天龙八部》中,萧峰在藏经阁说了一段令人深思的话:所谓的尽忠报国,为臣应该做的是:第一在于保家卫国;二是改善民生,绝不会为一己之私而妄动干戈,让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然而中国的历史就是水深火热的历史,要跳出这种怪圈,绝对要严肃宪法与法律的意义,任何尽忠报国的念头都应该体现为为国家法治做贡献。减少社会的动荡,才能真正地让人民和老百姓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来源:法律博客)

警察查房有权力破门而入吗

2月9日晚,在广东东莞展开的“扫黄”行动中,一对情侣开房突遭警方检查,死活不肯开门。而据媒体报道,带队的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灼华表示,一定要将这个门打开。这个新闻细节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媒体报道过的警察“例行查房”甚至“破门而入”而引发的争议性事件并不少见,公众疑虑的是警方是否有这样的权力?而一旦自己遭遇警方查房又该怎么办?

核心问题

旅馆房间是否属于“住宅”

判断警方在没有明显的违法事实以及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以查黄、赌、毒的名义检查旅馆房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旅馆房间的属性是什么。从《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就可以很简单的将场所分为两类,一类为住处,另一类为其他地方;与此相类似,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则将对场所的搜查划分为对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搜查。这种对场所进行的二元划分依据非常明显,即人们对住处或者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所具有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一般来讲,对于住处的检查或者搜查在法律上的严苛程度是要远远超越对公共场所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住宅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更是一种隐私。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里,旅馆房间究竟是属于住宅还是公共场所,却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不同的人也衍生出完全不同的立场。

支持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宅为房子、住所;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

反对旅馆房间属于住宅的人认为:在刑法里,无论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非法搜查罪,都没有对“住宅”这一概念做出准确定义,而比照另一个常用的“户”的概念,“住宅”应当理解为私人住所,不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旅馆房间是“住宅”还是“公共场所”的认定就落在了执法者也就是警察身上,可是根据常年的执法环境以及行业内规定,警察一般情况下都会默认旅馆房间为“公共场所”。

2011年初,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在一次讲话中说:“要人性化一点,进房检查前,好歹先敲个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执法者的潜意识里,对于旅馆房间是随时可以“破门而入”的,敲个门反而是“人性化”的体现。

于是,“例行检查”甚至“破门而入”就成了国内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常见行为。

质疑

不能先认定为违法,再来找证据

在现代法理中,强调的是:一个人,首先你要承认他是合法者,除非你拿出他违法的证据。这也应当是最基本的法治观念。而莫名其妙、毫无缘由的酒店查房,却缘于一个相反的观念:先把人定义为违法,然后通过检查去排除。这就类似一种有罪推定。

有人认为,“例行查房”确实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现时《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部门的具体细节规定还未规范,导致产生了诸如“例行查房”等具争议性的规定,其实相关部门的很多规定都是在多年前定下的,到现时已与时代潮流脱节。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例行查房”的规定是人治时代的产物,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及隐私权。另外,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不高也是导致“例行查房”能够长期生存的原因,人们已经将“例行查房”看做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查房时不懂得自我维权,只好逆来顺受。

海外样本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搜查旅馆房间之前必须取得搜查令

西方国家的酒店都十分强调酒店尊重客人的隐私权,不允许未经登记许可的第三人进入客人的房间,甚至是客人的配偶。其依据是客人有私自独处和安宁地占有其房间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表明,客人在已付清房费的房间里有权受到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宪法保护。

这一看法来自于1964年的斯托纳诉加利福尼亚案,1960年10月,警察在侦破一件抢劫案时,发现相关证据已经转移到一家酒店。两天后,警察在没有搜查令也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搜查了嫌疑人的房间并找到了相关证据。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警察的搜查行为侵犯了旅馆房间住客的宪法权利,即被授权房子的主人,在旅馆房间内同样受到宪法保护。最高法院在斯托纳诉加利福尼亚案中对临时性住所的隐私问题做出说明,法庭认为对旅馆房间进行搜查之前必须获得搜查令状,这一规定沿用至今。

应对

遭遇警察查房到底该怎么办

尽管有各种各样的案例或者质疑,但是看起来在法律修改之前,警察的查房会一直继续下去,在旅馆房间内遭遇警察查房恐怕也是无法避免的事情,所以学会应对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当核实警察身份。无论酒店到底被定义为什么场所,警察出示相关证件都是必要的,所以公民有权力先行核对警察的身份。同时,这也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根据媒体报道,不少地方都发生过冒充警察查房进行抢劫的案件。

其次,核对身份以后,最好不要跟警察拧着来。如果警察没有特殊的目的或者针对性,这种查房一般都是例行公事,没有必要拧 着来。因为在现行的法律下,执法者非但认为自己“查房有理”,而且根据法律: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后,尽可能配合警察工作。目前,任何一部现行法中都没有明确禁止不是夫妻的异性不可以同住一房,也没有任何一部法规对开房人加以处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都没有此类规定。所以,没有违法情节,尽可能配合警方工作,也不会有太多为难。(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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