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范畴新探

2014-04-29 00:44徐士兵
理论观察 2014年4期
关键词:增殖资本家资本

徐士兵

[摘 要]经典的资本家范畴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基础上,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普遍分离的今天遇到了很大的挑战。界定一个人是否是资本家要着眼于他是否是人格化的资本,即是否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当代社会,大多数股票所有者不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不是资本家。大企业高管,包括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即使不拥有所在公司的股份,但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也是资本家。

[关键词]资本家;资本;雇佣劳动;增殖

[中图分类号]F0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05 — 02

一、“资本家”范畴传统的界定方法与标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通过资本运动公式界定了剩余价值、资本和资本家的科学内涵。如果用G表示货币,W表示商品,G′表示增大的货币,资本运动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 〔1〕马克思把这个超过原预付资本的余额△G称之为剩余价值。货币在运动过程中为什么能够增殖?根据价值规律,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商品必然遵循价值规律,G的价值一定等于其中的W的价值,而资本家销售商品也必然遵循价值规律,W的价值一定等于G′的价值,因此G的与G′的价值一定相等,这就产生了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的产生离不开流通领域,但不是在流通中产生的。解决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关键在于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到了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它能够创造比自己价值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没有雇佣工人就不可能使货币增殖。

“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殖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2〕简单地说,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增殖”不同于“增值”:两者都表现自己拥有的货币不断增加,但“增殖”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无偿地占有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的,“增值”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的。个体户可以是货币所有者,也可以使自己的持有的货币不断“增值”,但不雇佣其他劳动者,无法实现货币的“增殖”,所以他们不是资本家。但对于资本家来说,拥有的货币不断增加不是自己劳动的结果,而是占有别人劳动的结果。货币所有者,作为资本流通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能使自己拥有的货币增殖,他们就由一般货币所有者转变为资本家。“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殖——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地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3〕

从马克思通过研究资本运动总公式得出资本家范畴的过程,可以得出两个有密切联系的结论:第一,资本家与资本、雇佣工人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三者只要有一个方面存在,其它两个方面也必然存在;第二,一个人要成为资本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货币所有者;二要执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三是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G)。传统的观点认为资本家是“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作为资本,以剥削雇佣劳动获取剩余价值的人”〔4〕,以及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存在资本家就是从以上三个标准出发的。

二、现实的困惑:三个标准的分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时代,界定资本家的三个标准是统一的,即资本家首先是货币所有者,即他之所以是资本家一开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然后使拥有的货币运动,或者一方面需要购买生产资料,另一方面需要购买劳动力,成为产业资本家;或者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商品,然后以较高的价格把商品销售出去,成为商业资本家;或者把货币借给他人,成为借贷资本家;或者兴办银行,主要通过利率差取得利润,成为银行资本家等等;最后通过资本的运动,他获得了剩余价值,实现自己的货币不断增殖。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尽管从数量上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早已让位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一方面投资者人数众多,这些投资者无法都直接参与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规模巨大,管理复杂,需要精通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现实社会中,中小股东也是货币所有者,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占有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他们购买公司股票的动机也是不断地使自己的货币增殖,他们凭借股票也能取得某种形式的收益,这个收益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实际上它来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他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甚至也不被该企业所雇佣,因而无法执行货币增殖的功能。因此,他们无法满足传统的资本家范畴的第二个标准。

现实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为使资本有效运行,先组成股东大会,再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而后者负责雇佣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公司的股票所有者。那么,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是雇佣工人还是资本家呢?从形式上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雇佣工人类似,也出卖劳动力,受雇于资本所有者“集团”,或者准确地说受雇于某个公司制企业,因此他们应当属于雇佣工人的范围。从实质上看,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不等同于普通的雇佣工人,是他们负责和监督公司资本的运转,是他们执行货币增殖的职能,是他们代表公司与普通雇佣工人签订雇工契约。同时,正是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发生巨大变化,导致了他们的工资水平和性质必然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他们的工资待遇普通雇佣工人是望尘莫及的。高管的年工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可能是几百万、乃至上几千万美元。很难说,高管养家糊口,满足其家庭一年的必需的生活需求需要几百万、几千万美元。也就是说,这些高管可能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满足界定资本家范畴的第一个标准,但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也能占有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满足界定资本家范畴的第二、第三个标准。

当然,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大量公司的股票,对公司控股,能在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一方面可以凭借股票的所有权可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凭借自己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自己的工资待遇,他们同时满足经典的资本家范畴的三个条件,理所当然地属于资本家。

三、资本家范畴新界定:资本家是履行资本增殖职能的人

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资本家就看他是否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这是因为:一是一个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决定了在生产中必然起支配地位,本质上就是资本的人格化。这与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不外是资本的人格化或人格上的资本是一致的;二是一个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决定了可以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企业,不是它们拥有生产资料和货币而能占有别人的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而能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为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从而可以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点,对于今天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公司制能够充分地显示出来,因为大公司的高管即使不占有股份,不能凭借股票取得收益,但可以凭借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获得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高于远维持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费用,即远超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三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不承担履行货币的职能,为了更好地谋生,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甚至受雇于其它资本家或资本家企业。

因此,大股东能够在公司的管理层担任高级职务,能够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理所当然地属于资本家的范围。广大的中小股东尽管凭借股票可以取得股息,由于不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此不属于资本家范围。在公司中担任高管,即使不拥有公司的股份,由于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也属于资本家范围。

四、国有企业的高管也属于资本家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否也存在资本家?为回答它,请先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国有企业的货币和生产资料是否是资本,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是否是雇佣工人?如果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那么就不能否定国有企业也存在资本家。这里因为,资本、雇佣工人和资本家是一个问题的三个不同方面,三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存在,另外二个方面也必然存在。

先分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然成为商品,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但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只是以整个国家或集体的名义拥有生产资料,作为国家或者集体的一员的普通劳动者是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或者集体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无法直接相结合,还只能通过市场才能结合。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即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劳动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总的来说仍然存在。因此,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为了谋生,也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成为商品。

再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资本范畴也是客观存在的。 “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 〔5〕资本的本性就是不断的增殖,我国的国有经济应该并且实际也是不断增殖的,增殖的源泉就是广大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

既然存在着雇佣工人和资本,就一定存在资本家。这个资本家就是实际履行货币增殖的人,对于国有经济而言,就是国有企业的高管。高管属于资本家范畴,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实际履行货币增殖的功能,是人格化的资本,另一方面高管与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实际上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能够满足且只能满足本人和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由于高管是人格化的资本,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所以他们的工资待遇远大于本人和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国有企业高管不比国家领导人承担的责任大、付出多,凭什么他们的工资比国家领导人的工资还高?实际上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国家领导人不直接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不是人格化的资本,而高管则是。一般来说,企业越大,执行货币增殖的资本越多,这些企业的高管工资待遇也越高。不可否认,国家的法律、政策对限制高管的高工资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改变他们履行货币增殖的职能,因而也无法改变这些高管高工资的现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高管,特别是非垄断国有企业高管的高工资,而是形成有效率的、公正的和竞争性选拔高管的机制,确保国有资本更好地增殖。

〔参 考 文 献〕

〔1〕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2.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4.

〔4〕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2538.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444.

〔责任编辑: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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