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彦超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较低的使用费用、方便快捷的网络系统、快捷的运行平台,使得在线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本文就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在线支付 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
[中图分类号]F7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9-0129-02
1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1.1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银行(通常是多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一词最早是由“阿里巴巴”CEO 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后来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其英文翻译为 The third party payment(TTP)。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第三方支付这一交易模式最早诞生于美国,最先由美国的PayPal公司创立。①1990—1993年(起步期),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②1993—1997年(雏形期),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我国信息化建设。③1998—2000年(发展期),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远程诊断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④2000—2009年(Version 4.稳定期),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⑤2009—2011年(成长期),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处于新高度。⑥2011—至今(成熟期),4G引领新时代潮流。
1.2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及优缺点比较
(1)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模式及运行机制。第三方平台的支付模式是通过中介,买卖双方并不进行资金的直接交接,而是通过第三方,待双方确认交接后再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尽管第三方平台将自己的身份标注为信用中介人,也将网上支付平台业务定位于商业担保业。避免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其业务触角已延伸到金融行业网上第三方担保业务,其充当电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续费和利用时间差占有客户资金及相关业务模式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如出一辙。但现在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点:①是顾客对网购更加信任。②可提高商家和顾客的利益。③减少商家的运营成本,缩减银行的运营费用。④有助于打破银行间的银行卡壁垒。方便客户交易,不必与银行一一签约银行也可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统。⑤可确保纳税。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这些记录不仅可以为解决交易纠纷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也为日后的征税工作提供基础。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缺点:①由于没有银行卡进入壁垒,部分支付平台代行银行职能,支配调度款项,不受部门监管,越权调用资金。②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线病毒种类繁多,使得网购完全等不到保护。③缺少监管,使得平台中鱼龙混杂,无法保障消费者利益。④资金沉淀,致使第三方有权支配资金,增加风险。⑤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定,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监管。
2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2007)《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研究七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中认为:网上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第二类是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第三类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如虚假的支付网站、网上支付证据认定、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以及网上支付责任承担等。
2.1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
(1)2005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 号)的文件,要求对交易额日益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监管。
(2)2010 年 6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与制度设计,也是将网络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式纳入我国法律监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0 年 12 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对《办法》中诸多较为模糊和需要深化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补充。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
在响应国务院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后,《电子签名法》于 2005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5)《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商业银行从事有关电子支付业务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2.2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非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的设立及开业须获得政府监管的行政审批及许可,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它利用法律的暧昧游走于规则的缝隙之间。
①偷税漏税。因为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②套现。利用支付宝实行信用卡套现,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利用其亲戚好友的身份证或银行卡在网上开立店铺,然后通过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去该店进行虚假的购物消费。因为淘宝网无对某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查询,这就全部依靠买家和卖家在网上的收货及确认指令进行付款。用这种方法可以完全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且不用花任何费用。
③ 洗钱。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性差,监管手段匮乏,交易资金流动监管的频率较低等特点,很多违法分子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洗钱。所谓的洗钱就是将不合法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化为合法财产。洗钱行为在担保型支付模式及纯账户性支付模式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④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作为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其劣根性与顽固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据统计,平均每月网络犯罪的案数高达两万。因为其技术的壁垒性与追踪的复杂性,使得其杜绝相当困难。
⑤沉淀资金收益权属不明确。第三方支付中涉及用户资金的结算和一定时期的资金代管、担保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的活动,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掌握大量沉淀资金,这些资金收益权属不明确,也使得第三方平台有了可乘之机。
⑥责任所属不明确。2012年1月,一名高姓男子在获取了支付宝某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后,便拨打客服电话修改了密码,并随后将对方账户内的 26 万元转走,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透露出了第三方支付安全的隐忧。针对此案例对网上支付交易各方责任归属不明确,使得我国公民损失惨重。
3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
(1)明确法律定位。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什么样的法律定位,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首先需要明晰的问题。
(2)明晰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在任何一个行业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就是应该去交易,如何去支付,这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核心内容。
(3)严格市场准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种新型的资金支付转移处理机构,虽然资金流量没有银行业那么大,但是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样重要。
(4)遏制洗钱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是否需要专门部门对其监管,这在我国反洗钱法领域十分重要。
(5)严厉惩治犯罪。因为网络平台的犯罪金额的巨大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但却游走于法律边缘,得不到监管。
总之,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仍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涉及面广,牵扯甚远,影响又较大,所以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范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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