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戒

2014-04-29 09:51
方圆 2014年5期
关键词:司法官知情权腐败

通常是在缺乏正当程序约束的条件下或者冲破程序的约束而形成的,历史上它可能得到最高权力者的鼓励或者默许

扁鹊见蔡桓公是我少年时期熟悉的故事。这个故事让我知道了古时有个名字古怪的医生叫扁鹊(后来才知道那只是个绰号,真名叫秦越人),顺便记住了两个成语:讳疾忌医和病入膏肓。年纪稍长,又知道三国时期有个名医华佗,要给曹操开颅治疗风疾,反被阿瞒疑心,不小心丢了性命。这让我知道了作医生有时也是凶险万状。

不过,人之患在好为人“医”,有时闲极无聊,也想过把医生瘾,不敢为人诊病,就拿司法练手。我对司法望闻问切一番,发现司法固然容易罹患不少疾患,最需要戒除的是以下四种毛病:

一戒腐败。司法腐败乃司法的陈年旧疾,《窦娥冤》中的知县桃杌和《杨三姐告状》中的县长牛成,都是这方面的代表。这种风气无代际之分,便是到了当代,也还不免。司法腐败乃公权力腐败的一种,通常与金钱利益有关,“有钱能使法官推磨”,这是不易的规律。此病乃深藏不露之病,好治也不好治,好治在见光便死,把罪恶揭露出来,病就去了一半;不好治在病发在暗箱之中,通常不为外界所知,司法带病运行,一时奈何它不得。

二戒专横。司法专横的一般含义就是司法官个人的专横,在行使司法权力时表现为任意妄为、专断强横。司法应以法律為准绳,何能为司法官玩于股掌之上耶?古时《十五贯》中的知县过于执就属于专横司法的法官。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是司法运作不良的各自独立的两项表现形式,不过有时它们也结合在一起,因为腐败者之所以腐败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掌握着专横的权力。

三戒伪善。古时衙门审案,公堂之上常悬挂一匾,上书“明镜高悬”四个大字,这类宣示不知是裁判者自我提醒还是自我标榜,抑或是做给一般民众看看,大概都不过是一种政治或者司法装潢。口号虽然打动人心,却往往经不起严格检视。

四戒庸懦。庸者,平庸、庸碌也;懦者,懦弱、卑屈也。此一大怪事,既然司法专横又何来司法庸懦?说怪也不怪,司法专横乃对于无权无势无钱的小民草民而言。对下骄者对上必谄,对民众专横者对于长官必庸懦,对于来自上位权力的干预,怎敢说个不字?

上述四个病症,司法万不可沾染。要避免这些病害,需要针对这些病症的病因加以遏制和预防。我既然要“非法行医”一回,不妨把冒充医生做到底,提出几条治病之术,或可误打误撞,讨来个利市:

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通常是在缺乏正当程序约束的条件下或者冲破程序的约束而形成的,历史上它可能得到最高权力者的鼓励或者默许(如称帝后的武则天对酷吏的任用)。所以,要遏止司法专横,必须建立起合乎人权保障、设计合理、周密、科学的程序,特别是程序本身要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同时,必须有效地制约司法官,使之正当行使手中的权力,即司法活动要符合“程序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既剪除赃官,也剪除自命清廉、恣行暴虐的酷吏。

官民疏离的原因之一是对于接受“委托”的司法人员是如何行使权力的,“委托人”(人民)未能实现知情权。在民主机制健全的社会,人民的知情权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保障的。对于专横的司法活动,人民可以加以批评,促其改进,舆论压力可以促成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所以在人民有充分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社会,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司法伪善和司法庸懦会受到极大的遏制。反之,不良司法就难以得到改善。

上述药方虽然有效,但不是什么了不起的秘方,有识者谁不知之?本人闲谈一番,各位看官姑妄听之,消遣而已,大可不必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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