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

2014-04-29 21:57金红
中国经贸 2014年12期
关键词:现状

金红

【摘 要】建筑工程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操作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论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和影响,分析了保证金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金;现状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涵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5%左右),从而在在缺陷责任期内确保承包人投入相应的资金,以解决存在的工程缺陷。保修金基本的签订可以在签工程承包合同时确定,但是保修金的兑现或保修金的回收程度就很难确定了。它与维修费用发生的多少、维修义务的真实履行程度、业主对维修行为的满意程度等有关。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状和影响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中面临严峻的竞争环境,与工程承包商对比,业主作为买方的优势显而易见。业主在工程中会凭借其强势地位,使施工单位接受部分不公平条件,而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其中之一,对本公司近5年所签合同中保修金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质量保修金的百分率高达10%,其中5%的情况居多,高达90%;回收期最长时间为5年,其中3年居多,占绝大部分;在全年产值中,质量保修金占6%左右;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1%左右。

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当年应到期回收的质量保修金但未收回的情况。质量保证金不能回收的原因有很多,如:建设单位以质量通病为由不愿支付;保修期限与保修金退还期限混淆;施工单位本身的质量原因等。

工程合同中,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常常混为一谈,而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也常常不明确,这就加大了业主在实际执行上的随意性,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的保修期分别予以年限划定,有的规定5年,有的规定2年。据此规定,在保修金返还时,也应按照不同类型工程的保修期,逐一返还。业主往往会选择返还期限的上限。现在施工单位的利润率是按照工程直接费的4%左右来记取,如果建设单位有让利要求,施工单位还要割出一块竣工后再留存5%的保修金,施工企业的收益将为零。而占用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建设单位一般都不支付利息。

三、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效途径

为了增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时效性,提高施工单位的工作效率,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有如下途径:

1.制定标准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要明确区分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而质量保修书中必须明确说明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作为控制缺陷责任期的手段之一,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必须应用维修资金进行处理工程缺陷。另外,出台全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文件,并确保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健全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现阶段,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推动建设市场的管理,却缺乏运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建设市场。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的应用,可建立起奖罚分明的激励制度,从而可以为业主预留出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以全面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3.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在工程建设中实施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督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承担违约责任,不断增强各工程建设单位参与风险管理机制的积极性。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紧密的保证担保关系。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

工程保证担保作为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国际惯例,使建筑各方在工程保证担保中形成良好的诚信意识,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同时,通过综合应用预控、程控、终控等手段,以营造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通过完善索赔机制的应用,以增强当事人履约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实现最终的合同目标。

4.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实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保险期内的质量缺陷,而一年后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极大地减轻了施工方的责任和负担。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投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有效维护了业主的权益,也减少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5.建议诸暨市推行工程保修期质量保函制度

工程保修期质量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方、供货方履行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质量保函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供货方良好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在供货安装、工程承包等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买方和业主为避免工程或者货物的质量出现问题,而承包方和供货方都不愿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自身损失,所以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内提供质量保函。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法规和文件缺乏明显的统一性、系统性,相关文件法律效力等级偏低,由于行业人员无法理解其概念,导致业主往往凭借其强势地位,使施工单位接受部分不公平条件,加大了施工方的责任和负担。综上所述,明确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机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政府文件,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提高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丰艳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J].财会月刊, 2011,14(13):48-49

[2]何强.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J].企业研究,2012,6(13):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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