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道琴
【摘 要】知识产权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但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有了极大的提升。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首先理清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理论源泉,进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文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藕合发展。
【关键词】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经济发展;互动关系
一、引言: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
198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罗默提出了“新经济增长理论”,将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投入产出效益较高。20世纪80年代也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逐渐作为一种产业形态得到了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知识、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创新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动力。事实上,知识产权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但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有了极大的提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也由此凸显。
欲理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首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我们知道物权是物权人对其支配的领域具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随意支配不受干涉。绝对性来源于支配性,是支配性的进一步表述,意指一种绝对的支配。物权的对世性是从绝对性而来,这种绝对是指针对全社会所有人而言,任何人不能干涉。理论起源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得侵犯”。相比物权而言,债权是对人的、相对的,而物权是对世的、绝对的。那么物权的追及性是否可以做为独立意义的物权属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一物一权原则是排他性的表现。在全部物权种类中,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其排他性表现得最为突出。如果一物上已经设定了完整的所有权,则不允许再有另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物权与知识产权性质相比较,各有其特殊性,这正是它们各自构成不同民事权利的原因,因而导致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是知识产权还具有可复制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的权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的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生产者获得高额的增值回报,从而激励生产者投入相关产品的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知识产权志作为一种集体营销工具,有助于增强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促进贸易的增长。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可以制止市场上“搭便车”行为,保证消费者获得相关产品信息的准确性,从而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在现代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已经不是选择之一,而是一种必然选择。
二、理论溯源: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最为直观的效益在于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因此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必须理清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真正将技术进步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的观点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 Romer(1986)与Lucas的研究为标志,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有所区别的是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将长期经济增长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尤其是在Summers-Heston数据库建立之后,内生增长理论把技术进步看成是理性行为的结果(Sala-i-Martin,2002)。Mankiw,Romer and Weil(1992)曾论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他们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人均收入的差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人口增长速度、物质资本的投资比率以及人力资本的投资比率之间的差异来进行解释,但是后来诸多的学者都认为Mankiw,Romer and Weil(1992)的这一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在研究中过高估计了人力资本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问题,更有学者质疑他们的样本数据中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储蓄率以及不同的人均人力资本是怎么来的的问题。对这一研究的怀疑促使经济学家去寻找其他的解释方式,Klenow and Rodriguea-Clare(1997)就指出即使解决了Mankiw,Romer and Weil(1992)研究中存在的问题,Mankiw,Romer and Weil(1992)也只能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异的问题,而另外一半则要归因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在技术上的差异。Caselli,Lefort and Esquival(1996)在其研究中指出技术才是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与发展最为核心的因素,其实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也把技术进步当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的源泉甚至是主要源泉,但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建立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之上的,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中无法内生技术进步,因为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Romer,1993),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技术使得全部产出都转化为相关生产要素的报酬,这样就没有剩余的资源投入到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中去(Romer,1990)。新经济增长理论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取代了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这样新经济增长理论的基本假设变为规模报酬递增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这种理论假设可以模型化内生技术进步(Sala-iMartin,2002)。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起主要作用,可以通过影响资本-劳动比例的变化进而引起资本-产出的变化,对这一观点贡献最大的当属索洛模型。在索洛模型中,以Q/Q代表产出增长率,以A/A代表技术进步率,以K/K代表资本增长率,L/L代表劳动投入增长率,ωK代表资本产出弹性,ωL代表劳动产出弹性,则技术进步影响经济发展的数学模型可以表达为Q/Q=A/A+ωK(K/K)+ωL(L/L)。在索洛模型中,技术进步可以在ωK(K/K)与ωL(L/ L)保持恒定的情况下通过改变生产函数进而实现均衡的、长期的经济增长与发展,从这一模型中,我们可以直观得出技术进步能够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判断。
三、实证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
从整体来看,人类的发展历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财富积累的过程。远古时期没有财富积累的问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多,对财富的确认归属成为社会应当重视的内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也应该作为一种财富,以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加以认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确认归属,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即防止争议,定纷止争。一旦有人打破这种归属的平衡,就可以使用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发挥物的效用,物除了有使用价值,还要注重其交换价值功能的发挥,如抵押权。当然如果从更为宽泛的社会层面而言,这种规范的制定及相应保护措施的采取,可以维护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社会的社会制度,主要是以其经济属性(即财产所有制)来定义的。财产所有制成为反映社会性质的基本标志。所有权制度可以保护、确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认知也应当从其属于财产权这一根本属性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战略规划和路径,进行科学合理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可以,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旅游资源产业发展的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相关市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组建常设办事机构,建立工作述职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上下衔接、部门协作的工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财政每年拨付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并通过工业发展、科技发展和农业、水利、交通等专项资金,加大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三是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约束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构建了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2.构建系统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任何一种机制本身都是需要有效率的,惟其如此,才能够不断改良和完善机制本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然。尤其是在系统论和政策网络理论的影响下,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当成一个网络体系,对机制的评价与评估问题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网络理论兴起之后,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为政策研究提供了更加精确和细致的分析单位,即“网络”的引入,政策网络理论认为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主要部门及其次级部门等多个层面上,各个政策主体因为相互作用,形成了紧密联系的网络,这些政策主体可以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等,政策网络理论的分析涵盖公共政策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打破了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政策分析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政策参与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遵循妥协与谈判的规则。因为每个参与者都拥有独特的资源与预期,各个主体之间事实上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政府机关官僚机构不可能独自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与其他主体建立网络式的多元互动,在这种互动博弈的过程中寻找彼此的共同认识与价值,谋求合作。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技术性、前端性、复杂性等方面的特点,需要相应的人才支撑,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促进经济的科学合理良性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所提供的不应当仅仅是一种技术支持,更应该是一种技术与管理理念的结合,这对于政府、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运用需要技术技能与管理理念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提高整个企业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渗透到员工的日常生产作业行为之中。另一方面,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加强综合型、创新型、设计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发展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既可以对现有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专业技术培训,要求熟练掌握所从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发展的工作及操作技能,定期开展相应的技术交流、能力比对检验工作;二是要将一批年轻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送到有关院所对口专业学习,培养一批拔尖人才、技术骨干;此外,还要从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的视角出发,引进一批急需的紧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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