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2014-04-29 12:21曾丹
西江月·上旬 2014年2期
关键词:辩方控方公诉人

曾丹

【摘 要】证据开示制度是最早形成于十九世纪的英国,它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主旨是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之前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必要的证据信息,为诉讼做必要的准备。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以达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和价值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起源于普通法,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审判模式的产物。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证据披露”或“证据先悉”等,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互相交换证据和信息的一种制度。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而展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采用,直接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刑罚的适用,对被追诉主体而言,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和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证据开示能防止证据突袭,明确诉讼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

证据开示的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信息。其具体要求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方查阅或者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方予以公开。

(二)证据开示的主体

证据开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检控方和辩护方。公诉人作为检控方,在证据开示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代理律师也应当赋予其参与证据开示的权利,这样不但有利于民事实体问题的解决,也会因此促进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符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规律,促进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证据开示还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特殊诉讼地位和利益。从长远来看,应根据其在诉讼中的具体地位,允许其独立地或附属性地参加证据开示活动。辩护方同公诉人一样,辩护律师作为证据开示的主体,亦是各国惯例。许多学者认为被告人也应该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因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有辩护律师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来实现。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这种权利只能由其自己来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因此被告人更需要通过证据开示来加强自己的辩护能力。所以,从长远看,完全的证据开示制度应包括被告人。

(三)证据开示的方式

目前,在世界各国存在的证据开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英国证据开示制度为“公诉人的首次开示”、“二次开示”、“继续开示”等。公诉人首次开示是指公诉人向被告人披露以前没向被告人披露的,并且公诉人认为可能损害该案指控被告人的指控材料。换言之,首次开示的是对公诉方不利而对被告方有利的材料。如果没有这样的材料,应交给被告人一份书面申请,辩方在相应情况下应提交辩护申明。在辩护方提交辩护声明后,检察官必须将所有原来没有开示给辩护一方的材料向辩护方进行“第二次开示”。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在诉讼中负有对证据开示问题进行“连续性开示义务”,是指在案件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有罪或无罪之前的任何时间里,检察官如果发现存在可能消弱指控或者被合理地期望可能有助于辩护的材料,必须尽快向辩护方开示。即检查官必须不间断地检查是否有应当开示而没有向被告人开示的证据,并及时向被告人开示。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提出动议阶段。美国联邦系统和大多数州赋予重罪案件的被告人接受预审的权利,预审的主要功能是审查检察官的指控是否合理,从而决定是否同意检察官向初审法院起诉。审前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始法庭审判之后,在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开示、禁止提出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阶段。

(四)证据开示的内容

证据开示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总结了证据开始的内容,即审判前,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可进行哪些信息交换。总结如下:(1)控辩双方所掌握的,将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如已做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已收集的物证、书证、拟传唤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等。(2)检控方所掌握的,不准备在庭审中运用的,但可能削弱指控,即对被告方有利的材料。如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书证、物证。(3)不是直接提供有关的证据和其它信息,而只为诉讼对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况的机会。例如,警方提供机会,使辩方律师能询问由警方控制下的被害人或受到威胁的重要证人。检察官方面 , 可以出示的证据有: (1) 被告人的陈述; (2) 被告人的前科记录; (3) 文件和有形物品; (4) 检察和试验报告。不可出示的材料有: 与本案的侦查或起诉有关的检察官或其他侦诉人员所制作的报告、备忘录或其他控方内部文件; 控方证人或者可能成为控方证人者所作的陈述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就被告人方面 , 可以出示的材料包括: (1) 被告方掌握的文件和有形物品2) 任何與案件有关的身体检查和 (或) 精神检查和科学试验或科学实验的结果或报告,如果这些证据是被告方准备在审判中作为重要证据提出的话。

证据开示制度能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同时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庭审举证、质证的繁琐过程,减少了庭审的时间,更好地保证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能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产生积极影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认真衡量各自的利与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迈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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