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相关分析

2014-04-29 18:35阳艳珠
安徽农业科学 2014年20期
关键词:贵州

阳艳珠

摘要 在对社会抚养费讨论的基础上,以生态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试从生态足迹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角度,来推算维持个人基本生存和消费需要向生态环境索取的资源环境价值并将其货币化,作为探讨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基础。选取贵州省作为研究对象,根据贵州省人均生态足迹和全国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推算出单位人口占用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货币),作为对超生人口征收的生态补偿费标准。

关键词 生态补偿费;超生人口;贵州

中图分类号 S-7;C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20-06813-03

Relevant Analysis on the Colle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evy for Illegal Fertility PopulationTaking Guizhou Province for Example

YANG Yanzhu

(Department of Marxism of Kaili University, Kaili, Guizhou 556000)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ocial compensation fee discussion, taking ecologicaloriented as the center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footprint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the value of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for the maintenance of basic personal survival and the consumption needed to be obtained from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ere calculated, as a basis for collec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f illegal birth. Selecting Guizhou Province as the object, according to per capita ecological footprint in Guizhou Province and the national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of per unit area,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for per population was calculated, as the standard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mposed to illegal birth.

Key wor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llegal birth; Guizhou Province

根據2002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向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行政性收费,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02年8月2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每一个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详细标准。

1 超生人口生态补偿费征收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对超生人口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它的征收是基于超生人口给未来教育、医疗、就业等有限社会经济资源占用而向合法生育人口利益损失的补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法理上、征收标准、管理、支出等多方面面临问题比较多,受到了多方的质疑。而随着资源的日益稀缺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人口的无限制增加势必会加剧资源的进一步紧张,给生态系统带来了更加严重的压力,使得一些原本子孙后代才开发利用的生态系统资源被超生人口提前透支消费。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政府向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1.1 弥补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缺陷

超生人口的概念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能够满足现有人口更替、资源与环境承载限度以及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的界定。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主要是作为对当代人利益的代言,而政府同时也是作为子孙后代利益的代言人,也有维护子孙后代利益损失的权利,因此向超生人口征收一定的费用,弥补政府在生态系统功能保护、修复的多余支出,以求得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

1.2 解决代际和代内公平,协调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的有效途径

在有关人口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文件中都强调指出,公民在行使生育权时,同时也要承担对社会、对现有家庭和对未来子女的责任[1]。对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其依据主要也是多占用了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给生态环境造成压力,客观上会损害了合法公民在资源占有和享受生态环境方面的利益,理应承担对自然修复责任,对他人与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适当补偿。征收生态补偿费,作为一种抑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口数量,也可以增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资金,有助于协调超生人口与同代其他人之间、子孙后代之间的利益,协调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1.3 更好地实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生态补偿是基于生态和建设的成本,通过政府主导、市场交易和社区参的方式,按照受益者付费、受损者得到补偿的原则,调节生态环境利用或保护中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使生态环境利用或保护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以维护、改善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安排[2]。随着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研究的深入,人口活动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逐渐开始进入量化阶段,个人消费占用单位面积的生态系统货币化成为可能。因此,以个人消费的生态足迹和单位面积各类土地生态价值为基础,衡量在维持目前消费水平,个人消费所需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并把它货币化,作为向超生人口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不仅增加了国家用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基金,也有效抑制超生行为。

2 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探析

2.1 贵州省基本概况

2.1.1 资源与生态。

贵州省是人口大省,同时也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超生现象严重,给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向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研究具有较大意义。贵州省的地貌特征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类型,其中92.5%的国土面积是山地和丘陵;喀斯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1.9%。截止2008年,按常住人口口径计算,人口密度达到232人/km2。当前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05 hm2,可用于农、林、牧业的土壤仅占全省总面积的83.7%,人均生物资源占有量不多。随着贵州省采煤量逐年增加和重化工业的迅速发展,化学需氧量排放加大导致污染型缺水,同时由于生态破坏,水利设施功能差及防洪能力低导致水、旱频发,水资源安全问题突出,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1.2 人口与经济。

1990~2008年期间,贵州生产总值(GDP)由260.14亿元增加到3 333.40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加了5.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9.1%。而在1990~2008年期间,贵州省常住总人口从3 267万增长到4 006.12万,也增长了16.1%。

图1 1996~2008年贵州省与全国GDP增长和人口增长情况

图1显示1996~2008年,贵州省GDP年均增长率与全国GDP年均增长率保持基本一致,差异很小。而同一时期贵州省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虽然都呈下降趋势,但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贵州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下降速度开始减缓,并有反弹的趋势。贵州省GDP增长速度与全国平均水平一致,而人口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增长的GDP都被增加的人口消耗了,影响了地方政府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2 贵州省超生人口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推算基础

2.2.1 1990~2007年贵州省人均生态足迹结果及趋势分析(表1)。为了更能准确地推算出维持单位个人目前的生活状态对生态环境依赖性和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的大小,在研究过程中借鉴生态足迹这一方法,来作为对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计算标准的依据之一。贵州省1990至2007年的生态足迹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3]。从贵州省历年生态足迹的构成来看,选取了与个人生存最具影响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4类土地人均生态足迹来作为基础数据,从表1看,4类土地的足迹都在逐年增长,说明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维持单位个人生存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影响在不断加大。

2.2.2 全国人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析(表2)。由于目前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应用还不广泛,其计算结果存在着

较大的差异性,所以笔者在借鉴谢高地[4]等关于我国不同陆

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作为对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另一基础方法。考虑到维持单个人口基本生存与生态环境之间直接必然关系,主要使用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类型中的废物处理、食物生产和原材料提供3项。并且在计算过程中将森林与林地、农田与耕地、水域与水体等生态足迹中使用的概念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中的概念视为等同。

2.3 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标准推算

2.3.1 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推断方法及结果(表3)。将生态补偿费用EPi来代表,四类土地的生态补偿费用ep1、ep2、ep3、ep4来代表。ep1=efci×Vd1+efci×Vp1+efci×Vm1,ep2=effi×Vd2+effi×Vp2+effi×Vm2,ep3=efgi×Vd3+efgi×Vp3+efgi×Vm3,ep4=efwi×Vd4+efwi×Vp4+efwi×Vm4,最后得到生态补偿费EPi=ep1+ep2+ep3+ep4。

从计算结果看出,1990年到2007年单位人口维持一年的基本生存和消费向生态环境索取的生态价值应该在2 448.65~3 344.77元。在2002年达到顶点,为3 713.06元。由于没有考虑生态足迹当中能源足迹,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中也还未考虑生态系统气候调节、水源涵养、娱乐文化等其他价值,因此本文研究较为保守,所得结果比实际情况偏小,只是反应了基本趋势。

2.3.2 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确定标准。

贵州省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随着每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具体确定,征收的标准具有弹性和动态性特征。通过对1990~2007年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标准测算,探讨未来一段时期在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为将来应该对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标准。参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法,因此在此探讨的生态补偿费征收也应是以前一年生态补偿费为标准进行浮动加收。如表3所示,在2008年对超生人口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就应当是3 344.77元,或者是其2~3倍。

3 贵州省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影响、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3.1 生态补偿费征收产生的影响

计划外人口不仅给当代人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压力和社会资源紧张,同时还占用了当代人和后代人本应享受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福利,增加生态环境的压力。对计划外人口征收的费用,可增加生态保护、环境建设所需的资金,弥补计划外人口给自然生态造成的影响。对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有限,增加的单位人口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额外压力。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辟一条新思路,扩展目前生态补偿研究中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内涵,确定个人在生态补偿中的地位,承认政府是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代表,因此征收的生态补偿费要用于生态和环境建设。一般来说征收的生态补偿费是针对正在实施和已经完成的生态环境外部行为的收费行为,而刚出生人口所消费的资源和能源往往比一个成人要少,因此对其征收生态补偿费,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通过预先支付未来对生态的破坏行为的费用,给将来才使用的资源和环境退化提前埋单。

3.2 征收生态补偿费注意的问题

由于不同时期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性,不同地区土地产出效率也不一致,因此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往往也存在差异性。在探讨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其基础仍然是承认计划生育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只是在征收标准和方法上向生态补偿领域延伸,并做了试探性的推断。所以对超生人口征收的生态补偿费是对社会抚养费的一个有效补充,并不能替代社会抚养费。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确定需要建立在精确的生态足迹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基础上,由于人口具有流动性和生活资料供需是通过开放的市场体系来完成,因此在确定某一个地区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时候应当不仅仅考虑当地生态承载力和当时物价水平下形成的生態系统服务价值。资源的稀缺是环境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反过来,环境权的出现也是环境资源分配的一个制度性安排,而稀缺的环境资源分配具有悲剧性特征[5]。因此,征收生态补偿费的前提是资源的稀缺性使得超生人口损害了他人资源分配过程中的环境权,征收生态补偿费能够减轻一定的资源悲剧性。

3.3 超生人口征收生态补偿费的措施

3.3.1 建立准确的补偿标准核算体系。

为了准确推算出维持单位个人一年基本生存带来的生态足迹和单位面积生态足迹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量大小,在推算之前需要建立一个反应当地实际状况的准确的生态足迹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需要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在确定各类土地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尺度时,要尽量使用当前公认的标准,避免使用一些具有争议性的研究结果。

3.3.2 健全生态补偿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

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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